鼎龙科技(6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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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科技(603004) -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0:36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 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 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 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 ...
鼎龙科技(603004) -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0:36
接待对象与负责人 - 接待和推广对象含持股5%以上股东等[7] - 董事长为接待第一负责人,董秘全面负责[6] 活动时间与沟通要求 -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重大信息公告前15日避免投关活动[7] - 与特定对象沟通要求其提供证明并签《承诺书》[9][10][14] 信息披露与资料保存 - 再融资注意信息公平,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10] - 特殊情况提供未公开信息要求对方签保密协议[12] - 接待特定对象资料由证券部存档,保存不少于十年[14]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审议通过生效[16]
鼎龙科技(603004) -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9 10:36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表决 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浙江鼎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 指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 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公 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 定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且有 ...
鼎龙科技(603004)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9 10:36
提名委员会构成 -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三名,含两名独立董事[4] -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一致[4] 委员会职责与程序 - 负责拟定董事、高管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建议[6] - 选任需提前一月提建议和材料[9] 会议相关规定 - 不定期召开,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可开临时会[12] - 会议通知提前三天,紧急或全体同意不受限[12]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材料保存与回避 - 会议记录等材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十年[16] - 委员有利害关系应披露并回避表决[19] 细则生效与修改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1]
鼎龙科技(603004) -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9 10:36
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现任董事组成,至少含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6] 会议规则 - 会议通知至少提前三天,特殊情况除外[10]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1] 其他规定 - 会议材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11] - 有利害关系委员应回避表决,不足法定人数由董事会审议[16]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18]
鼎龙科技(603004)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0:36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并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备案事宜。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 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 ...
鼎龙科技(603004)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0:36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1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 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外汇衍生 品交易及募集资金投资,该等事项由各专项制度进行规定。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
鼎龙科技(603004) -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0:36
资金占用管理 - 公司制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长效机制[2] - 大股东等不得占用经营性资金,公司不得违规提供资源[3][4] 清欠措施 - 大股东承诺未归还占用资金前不转让股份,董事会办锁定手续[5] - 资金占用应制定清欠方案,原则以现金清偿[9] 监管与追责 -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严格管理资金支付[9] - 违规占用资金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和相应责任[12][13]
鼎龙科技(603004)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0:36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
鼎龙科技(603004)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0:36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2]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2]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2][13] -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以发生额或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审议和披露规定,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14]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以投资发生额计算,全现金出资按比例确定股权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或不同关联方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累计计算适用相关规定[15][16] 关联交易定价及其他要求 - 关联交易定价依国家定价、市场价格、成本加成法或协议定价[9] - 关联交易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公司需说明原因及保障措施[21] 审计评估时间要求 - 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超六个月[21] -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超一年[21] 股东会决议要求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4] 资金往来规定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担保,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4] 制度相关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解释,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及修改[27] 关联人名单管理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董事会秘书更新名单并向交易所报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