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6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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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控股子公司旗滨光能引入战略伙伴东方资产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11 12:45
公司股权交易 - 旗滨集团决定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13.75%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1] - 该部分股权拟以4.73亿元人民币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 - 交易为关联交易,转让方宁海旗滨科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 [1] 交易目的与影响 - 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是为了审慎应对行业调整,引入战略伙伴赋能旗滨光能发展,并实现整体价值最大化 [1] - 交易完成后,公司仍为旗滨光能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1]
旗滨集团:宁海科源拟将其持有旗滨光能13.75%股权转让给东方资产
格隆汇· 2025-12-11 12:26
公司股权结构变动 - 旗滨光能为旗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旗滨集团持有其71.22%的股权 宁海旗滨科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持有其13.75%的股权 16家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其15.03%的股权 [1] - 宁海科源拟将其持有的旗滨光能13.75%股权转让给东方资产 转让价格总额为47,345万元 对应转让单价为1.07元/1元注册资本 [1] - 旗滨集团经综合评估 拟放弃对标的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1] 交易目的与影响 - 本次股权转让旨在推动旗滨光能引入战略伙伴 以优化其发展动能和增强抗风险能力 [1]
旗滨集团(601636.SH):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
格隆汇APP· 2025-12-11 12:09
公司管理总部位于深圳,依托深圳丰富的科技创新资源与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为研发创新提供了良好 环境。宝安作为深圳工业大区、先行示范区重点城区及粤港澳大湾区枢纽核心地,叠加前海总规落地、 深中通道开通、环珠江口一体化推进等多重战略机遇,在区位交通、产业配套、人才集聚、政策支持等 方面的优势日益凸显,是布局研发创新基地、链接全球创新资源的优选区域。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研发体 系,构建"战略赋能+创新驱动"新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确定公司"双平台"(资源平台+战略投资平 台)定位,公司拟在深圳市宝安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旗滨科技,并以旗滨科技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 孙公司旗滨技术。旗滨科技主要作为公司对外开展研发投资的合作平台;旗滨技术主要作为公司内部研 发管理平台,承担科技项目管理、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职能。通过"双平台"协同运作,公司将加 快构建新型研发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进一步强化研发创新核心竞争力,为公司在高端玻璃领域的持续 领跑与长远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格隆汇12月11日丨旗滨集团(601636.SH)公布,为进一步理顺公司研发业务链条,优化研发体系和业务 程序,促进新业务孵化,外部投资兼并、团队引进等工作高效 ...
旗滨集团(601636.SH):放弃控股子公司旗滨光能少数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格隆汇APP· 2025-12-11 12:09
本次股权转让方宁海科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控制的企业,宁海科源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 此公司放弃本次优先购买权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格隆汇12月11日丨旗滨集团(601636.SH)公布,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旗滨 光能")的少数股东宁海旗滨科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海科源")拟将其持有 的旗滨光能13.75%股权(简称"标的股权",对应的初始跟投价格为1.13元/1元注册资本,初始跟投金额 为50,000万元)以47,3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资产")。根据 《公司法》及旗滨光能《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对标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决定放弃行使标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
旗滨集团(601636) -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1 12:0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公司"或"本公司"均指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还包括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股份 ...
旗滨集团(601636) -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1 12:02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治理关系和合规高效运作,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 员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选任标准 和程序、绩效评估、薪酬方案及考核、组织治理、业务合规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治理及人力委员会决策程序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有关利害关系 ...
旗滨集团(601636) -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1 12:02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不受损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 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旗滨集团(601636) -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1 12:0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1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800万股[7]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5,865.3728万元[7] 股权结构 -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折股,俞其兵持股32.2%,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7.3%,建银国际资本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持股0.5%[14]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295,865.3728万股,均为普通股[14]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4]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16]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同情形的决策程序及条件[19]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2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23] 股东权益与责任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8] - 股东对内容违法或程序、内容违规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诉讼权利及期限[31] -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造成损失应担责,滥用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6] 重大事项审议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等多项重大事项[44] - 重大交易不同指标超规定比例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5] - 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担保等事项不同情形需股东会审议[47][49][50] 会议相关规定 - 不同主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程序及董事会反馈时间[52][54][55] - 股东会通知、投票、计票、记录等相关规定[58][59][70][74][79] - 关联交易表决、累积投票制等会议表决规定[75][77]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84] - 董事候选人资格及提名规定[78][83]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限制[85]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127] - 不同阶段公司现金分红比例要求[130][131] - 分红预案及《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的表决要求[134][136] 其他规定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39]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由股东会决定解聘及审计费用[141] - 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等相关程序及规定[147][148][152]
旗滨集团(601636) -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1 12:02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六号-定期报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不受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利益。 独立董事除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旗滨集团(601636) -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2025-12-11 12:02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有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控股子公司旗滨光能的员工持股平台部分股权转让暨公司放弃优 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放弃旗滨光能员工持股平台部分股权转让的优先购 买权,是基于行业周期、自身发展与子公司赋能的综合理性决策。交易定价以旗 滨光能净资产价值为基础,定价依据合理、公允,符合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完成后,公司对旗滨光能持 股比例与控制权保持不变,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该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该议案并 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