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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东峰(6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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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2-05 09:01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3]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3]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3] 业绩预告情形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六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15] -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三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16] - 公司预计报告期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业绩预告[16] - 公司预计报告期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业绩预告[16] - 利润总额、净利润等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公司应进行年度业绩预告[15] 重大事件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属重大事件[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重大事件[19]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属重大事件(同时发行上市交易公司债券时)[2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有强制过户风险属重大事件[20]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应在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1]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22] - 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致股本总额等重大变化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报告、公告[22] 定期报告流程 - 公司定期报告草拟、审核、通报、披露有规定程序[25]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25] 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事务[32] -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信息披露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工作[32] 其他规定 - 信息披露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37] - 临时公告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26] - 公司应健全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管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9] - 拟披露信息属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豁免披露[30]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相关事项[31] - 董事会应自查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并改正问题[38]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40] -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数据等未公开重大信息属内幕信息[3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4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4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股票,收益归公司[4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4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47] - 主要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5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报告[51] - 主要股东所持公司证券每变动达到总股本的1%需报告[5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公司信息披露[53]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53] -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文件或函件应向董事长报告[54] - 董事会秘书需按程序回复、报告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54]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给予处理并要求赔偿[56] - 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未按要求报告致信息披露问题,公司可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要求赔偿[56] - 违反本制度,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56] -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58]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5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审议批准后生效及修改[59]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2025-12-05 09: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隶属于公司董事会, 向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专职处理部门,与证券事务部合并为证券 与法律事务部,遵循"专业"、"服务"、"沟通"、"效率"、"务实"的工作理念,负责处 理公司的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为董事长、董事会决策时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制定公司的 相关规章制度,对公司日常经营、对外投资及合同签订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 法律风险性的审查与分析,对公司法律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办理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 件等。 第一条 为把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 的轨道,规范公司的法律事务相关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做好相应的协助工作,以便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能有效处理公 司的相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 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审查 第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设法务总监一名、法务经理一名、法务专员等相关职位,具 体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2025-12-05 09: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通过金融机构(包括经批准设立的其他境内外 财务公司)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三种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详见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要讲求 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确保办理筹资 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资金筹措管理的决策机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以及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财务部负责人组成筹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筹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制度,负责审定资金授 信和筹措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5-12-05 09: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5-9 名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占 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董事长的职责 董事长应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及时将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并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 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以及董事会运作符合公司最 佳利益。 董事长应提倡公开、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一项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讨 论时间,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进行有效沟通、以及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5-12-05 09: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2-05 09: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 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风险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实施流程,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 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大投资和 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对外投资实际情况,特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具 体包括: (一)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或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 参股企业; (二)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第三方企业增资; (三)出资收购企业股权或出资份额; 第三条 公司实施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前提下,对 外投资事项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股东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5-12-05 09: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12-05 09: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2025-12-05 09:01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规范、 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决策中, 保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 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投资、 交易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12-05 09: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 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一条 为提高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 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决定设立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