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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集团(60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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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集团(600668) - 《舆情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舆情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舆情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和自身合法权益[2] - 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秘任副组长[3] - 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董事会办公室,涵盖各类信息载体[4] 舆情分类与处理 - 舆情分重大和一般两类,处理原则明确[5] - 一般舆情董秘和办公室处置,重大舆情工作组决策[6] - 重大舆情应对措施包括调查、沟通等[6] 保密与制度生效 - 公司内部人员对舆情负有保密义务,违规将受处理[8] - 制度由董事会编制解释,批准生效修改亦同[10]
尖峰集团(60066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重大事件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属重大事件[3]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等属重大事件[4] 内幕信息知情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属内幕信息知情人[5]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重大事项应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7] - 报送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8]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包括姓名等内容[9] - 股东等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0] - 相关主体应保证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并分阶段送达公司[10] 登记与备忘录 -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内幕信息应做好登记工作[10] - 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并相关人员签名确认[11][12] 提交与保存 - 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提交知情人档案和进程备忘录[15] - 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变化需及时补充报送[16] -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首次披露时报送知情人档案,方案重大调整等情况补充提交[17] - 知情人档案和进程备忘录自记录起至少保存十年[13] 保密与监管 -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要求签保密协议等[15] - 董事等应控制信息知情人范围,控股股东等不得滥用权利获取内幕信息[20][21] - 下属部门等涉及内幕信息报告传递负有保密及报告职责[16] - 发现知情人内幕交易等核实后处罚或要求赔偿并报送监管部门[18] 制度规定 - 制度由董事会编制解释,经批准生效修改亦同[20]
尖峰集团(600668) -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确保财务 报告信息真实可靠,提升企业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 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 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3、财务报告编制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可能导致结账前未能及时发现会计 差错。 4、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不准确、调整事项或合并调整事项不完整,可能导致 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 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等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 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 ...
尖峰集团(600668)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 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提出建议, 促进改善公司运行的效率效果,帮助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实现公司健康发展。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 审计责任,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对被审计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取得 的资料、形成的审计底稿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 ...
尖峰集团(600668) - 《担保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担保管理部门 - 公司担保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4] 担保审批流程 - 担保风险由财务部初步评估,风险评估委员会最终评估[4] - 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审批,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6] 担保审核情形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后等须股东会审核[7] 子公司担保申请 - 首次申请担保需提交申请、核定额度等程序[11] - 原担保终止,原额度内再次申请需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11] 担保其他规定 - 原则不对参股或无产权关系企业担保,需担保按权限审批[12] - 办理最高额担保,被担保人合同 7 天内返回财务部[15] 担保监督处理 - 财务部对被担保单位跟踪监督,问题提交风险评估委员会[16] - 董事会办公室与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核对[16] - 内部被担保单位预计不能偿债,合同到期 15 日前书面报告[17] - 外部被担保单位未偿债或纠纷,财务部与办公室拟定方案[17] 担保资料管理 - 财务部收集、整理担保资料并建台账[17] - 已履行完毕担保资料由财务部保管并定期移交档案室[17]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和章程执行[19] - 制度由董事会编制解释,批准之日起生效[19]
尖峰集团(60066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的披 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 ...
尖峰集团(600668) - 《资金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岗位与利润分配 - 关键财会岗位最长不超五年进行岗位轮换[5] - 集团公司控股90%以上子公司应次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可分配利润分配[7] 资金支付与预算 - 集团公司出具工程审核报告前,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项目建设单位核定实物工程量计价金额的70%[14] -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应根据年度预算编制日常生产营运资金计划并分月实施,每月底前报下月资金安排计划[7] 借款与报账 - 出差借款应于回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报账并结清借款[16] - 备用金借款须在日历年度年底前清偿[16] 货款与票据管理 - 单位收到货款应及时查收入账,不得由业务员私收,不得坐支现金[11] -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及出票银行为农村商业银行等的票据,特殊情况需审批[11] 现金管理 - 现金使用范围中5000元以下可现金支出[19] - 现金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 - 3个工作日开支额为限[21] 个人借款审批 - 5000元以下个人借款经借款人部门经理审核、财务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审批可办理[27] - 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个人借款经借款人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审核,本单位总经理审批可办理[27] 现金与账户核对 - 出纳每日进行现金盘点,财务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每月进行现金监盘[25] - 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余额调节表,未达账清理期限最长不超二个月[33] 资金归集与支付 - 集团公司通过资金管理系统每天将各单位资金余额的20万元倍数全部归集到相应账户[36] - 各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支出原则上每周一次集中支付[36] 支票管理 - 收到现金支票应在到期前2个工作日内送存银行[41] - 已签发未使用的支票须在2个工作日内交回财务部[41] 银行账户管理 - 各单位不得随意开设银行账户,增加需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31] - 下属企业均应在集团公司内部银行开设账户[31] 网上交易与支票购买 - 实行网上交易需与银行签订协议,规范操作并加强审核[35] - 购买支票由出纳申请,财务经理或负责人审批[40] 财务印章管理 - 公司财务印章由办公室统一刻制,需申请审批[44] - 公司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人名章本人或授权他人保存,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或负责人保管,不得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45] - 印章保管人员临时外出一天以上,由财务经理或负责人指定第一代管人,可一年授权一次,无法完成任务时指定临时代管人,需填写《印鉴临时交接单》并在印鉴托管登记账记录[45] - 印章遗失、被盗或损毁,需立即上报并申明作废制作新印章[45] - 印章保管人员不得转借印章,否则后果自负[45] - 印章变动时要及时与银行联系更新印鉴卡[45] - 财务印章用于特定事项,特殊财务事项需审批,未经授权使用后果由使用者与保管人共同承担[46] - 财务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确需带出需申请并经总经理批准,两人共同使用[46] - 印章使用申请单由盖章人员保存,月底汇总交指定部门存档[46] - 印章保管人员使用完印章需填写使用登记簿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47] -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或调动需移交印章及相关文件[47] - 出纳每个季度末对逾期未归还个人借款向借款人、借款人所在部门经理发送书面还款通知[29]
尖峰集团(60066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
尖峰集团(60066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 - 过去12个月内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属关联人[6] -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并董事会审议披露[9]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相应程序并披露[9]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特殊关联交易要求 - 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等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审议及提交股东会要求[11][12]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相应审议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反担保[12] 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2] - 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3]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多种事项[10]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按投资等金额适用规定[14] - 关联人单方面增资或减资,重大影响需披露[15] - 公司及其关联人同比例现金增资达标准可免审计评估[15] - 公司放弃权利致关联交易按标准适用规定[15] - 连续12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原则适用规定[16]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适用规定,期限不超12个月[16][17] -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按同一控制比较实际与预计金额[18] - 向关联人购买股权溢价超100%需说明情况[19]
尖峰集团(600668)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制度制定与执行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保护权益[2] - 制度由董事会编制解释,批准生效[17] 管理原则与沟通 - 遵循合规、平等、主动、诚实守信原则[3] - 与投资者沟通多方面信息[4][7] 工作开展与义务 - 多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5] - 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8] 会议安排 - 特定情形召开投资者说明会[9] - 年报披露后及时开业绩说明会[9][10] 人员与档案管理 - 董秘组织协调工作,人员需有相应素质技能[12][13] - 建立档案分类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