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60066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 - 过去12个月内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属关联人[6] -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并董事会审议披露[9]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相应程序并披露[9]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特殊关联交易要求 - 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等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审议及提交股东会要求[11][12]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相应审议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反担保[12] 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2] - 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3]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多种事项[10]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按投资等金额适用规定[14] - 关联人单方面增资或减资,重大影响需披露[15] - 公司及其关联人同比例现金增资达标准可免审计评估[15] - 公司放弃权利致关联交易按标准适用规定[15] - 连续12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原则适用规定[16]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适用规定,期限不超12个月[16][17] -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按同一控制比较实际与预计金额[18] - 向关联人购买股权溢价超100%需说明情况[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