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股份(6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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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股份(600226) -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09:31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浙江亨通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部门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 会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
亨通股份(600226) -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8-25 09:31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独立董 ...
亨通股份(600226) -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5 09:3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在持股5%以上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近36个月内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者不得担任[8] - 原则上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独董不得再被提名[8] - 连续任职6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8] - 会计专业独董候选人有经济管理高级职称需5年以上会计全职经验[8]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提名[10] 任期与解职 - 独立董事连任不超六年[12] - 不符合规定或两次未参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职[12,13] - 辞职或被解职,60日内完成补选[12,13] 职权行使 - 部分职权行使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特定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专门会议由过半独立董事推举召集人主持[18] 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9]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10年[19]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0] 履职保障 -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条件和人员支持[25] - 保障知情权,及时提供资料并通报运营情况[25] - 两名以上独董认为材料有问题可书面要求延期[25] - 相关人员配合履职,不得阻碍[26] - 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未解决可报监管机构[26] - 履职涉及信息公司及时披露[26] - 公司承担聘请中介及行使职权费用[26]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董事会预案、股东会审议[26] 制度执行 - 制度与法规抵触按规定执行并修改审议[28][29]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9]
亨通股份(600226) -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8-25 09:31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投资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 ...
亨通股份(600226) -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决策程序和规则
2025-08-25 09:31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 各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资效 益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交易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 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
亨通股份(600226) -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08-25 09:31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1999年8月20日首次发行3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0] - 公司注册资本为297438.1224万元[10] -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股份总数为7502.35万股,每股面值1元[18]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97438.1224万股,均为普通股[18]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9]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24]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6]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4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6]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63] 董事会相关 -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87]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91]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92] 独立董事相关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99] - 担任独立董事需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101]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61]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122]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122]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28] 公司合并、解散等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42]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147]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董事应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148]
亨通股份(600226) -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规则
2025-08-25 09: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规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 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 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 当聘请证券律师、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三条 公司不 ...
亨通股份(600226) -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08-25 09:31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 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 披露的原则。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 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 ...
亨通股份(600226) -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5 09:31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包括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业务,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
亨通股份(600226) -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8-25 09:3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 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