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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监管重拳来袭!证监会回应维权痛点,2025年信披违规与财务造假成“重灾区”
华夏时报· 2026-01-05 00:41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王兆寰 北京报道 2025年,对A股资本市场而言,是监管逻辑持续深化、制度执行显著强化的一年;对投资者而言,则 是"违法必究、维权可期"逐步由制度设计走向现实运行的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5年最后一天,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针对金通灵、锦州港案答记者问时的坚决表 态,无疑对2026年投资者保护再次定调,并引发了市场高度关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会继续支持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更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生态,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证监会年末强调"监管与司法 协同共治"的深意明显,不仅表明其核心工作将围绕"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监管的至高要求展开,而且 回应了市场关切,并巩固"信心修复"成果。 对于2026年的监管,刘鹏指出,"零容忍"执法将与民事追偿更加紧密联动,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符合条件的案件将更快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投资者而言,理性参与、依法维权、专业判断,将 是未来一段时期内最重要的关键词。 投资者赔偿"组合拳" 近日,南京中院就金通灵证券虚假 ...
刚刚,证监会集中回应!
证券日报之声· 2025-12-31 14:09
文章核心观点 - 证监会正通过支持特别代表人诉讼和先行赔付等机制,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协同司法与监管以威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化解市场矛盾纠纷 [1][2][3][4][5]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进展 - 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一审先行判决,涉及4.3万余名投资者判赔7.7亿余元,绝大部分为个人投资者 [1] - 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第三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案件 [2] - 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方式,实现低成本集约化维权,是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协同治理的重要法律方式 [2] - 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成为资本市场第五单特别代表人诉讼 [2] - 投服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授权,向沈阳中院申请将锦州港案审判程序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2] - 投资者保护机构与法院通过具体案例落实新“国九条”关于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的要求 [3] 先行赔付案件进展 - 五矿证券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为资本市场第五单先行赔付案件 [4] - 专项基金设立出资规模为2.1亿元,最终规模将根据适格投资者实际损失赔付金额调整 [4] - 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自愿承诺并设立基金 [4]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及运作 [4][5] 监管机构后续支持方向 - 证监会将继续支持投服中心依法履行支持、代表投资者民事诉讼维权的法定公益服务职能 [1][3] - 证监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开展审判工作 [1][3] - 证监会支持相关市场机构、人员按照《证券法》规定,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工作 [1][5] - 目标是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生态,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3]
证监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开展审判工作
北京商报· 2025-12-31 12:34
事件概述 - 证监会就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一事答记者问 核心观点为相关方切实有效地落实了“新国九条”要求 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1] - 证监会表示锦州港的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损害投资者权益 公司已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1] - 沈阳中院于12月19日发布公告 就锦州港案件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并发布了权利登记公告 [1] 诉讼程序进展 - 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投资者对锦州港的起诉 [1] - 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了50名以上投资者的授权 依法向法院申请将案件审判程序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1] - 该案件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与法院协同落实“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要求的具体案例 [1] 监管后续行动 - 证监会将继续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履行支持、代表投资者民事诉讼维权的法定公益服务职能 [2] - 证监会将继续支持司法机关依法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开展审判工作 [2] - 目标是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 更好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护良好市场生态并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2]
证监会: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 更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期货日报网· 2025-12-31 12:25
期货日报网讯(记者 杨美)12月31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南京中院就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 代表人诉讼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先行判决答记者问。 上述证监会负责人表示,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又一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作出 实体审判结果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关案件有效发挥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明示退出、默示 加入"的方式,一揽子代表广大投资者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功能,也使特别代 表人诉讼制度成为证券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协同治理、有力威慑证券市场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法律 方式。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履行好支持、代表投资者民事诉讼维权的 法定公益服务职能,支持司法机关依法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开展审判工作,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 更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生态,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问:12月30日,五矿证券公告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 限责任公司公告受托担任基金管理人。对此如何评价? 答: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有关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证监会: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履行好支持、代表投资者民事诉讼维权的法定公益服务职能
证券时报网· 2025-12-31 12:17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履行好支持、代表投资者民事诉讼维权的 法定公益服务职能,支持司法机关依法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开展审判工作,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 更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生态,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人民财讯12月31日电,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问:我们关注到,沈阳中院于12月19日发布公 告,就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对此如何评价? 答:锦州港的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 会已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投资者起诉,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 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授权,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将案件审判程序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12月19 日,沈阳中院发布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与相关人民法院以具体的案例 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了新"国九条"有关"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的工作部署要 求,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法律制度规定落到了实处。 ...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证监会发布· 2025-12-31 12:03
答:锦州港的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中国 证监会已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投资者起 诉,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授权,依法向 相关 人民法院 申请将案件审判程序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12月19日,沈阳中院发布锦州 港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与相关人民法院以具体的案例切 实、有效地贯彻落实了新"国九条"有关"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 度"的工作部署要求,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法律制度规定落到了实处。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履行好支持、代表 投资者民事诉讼维权的法定公益服务职能,支持司法机关依法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开 展审判工作,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更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生态,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问:12月30日,五矿证券公告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中国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受托担任基金管理人。对此如何评价? 答: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有关发行人的 ...
中证投服中心就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答投资者问
新浪财经· 2025-12-26 12:21
案件启动与程序性质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9日发布公告,对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1] - 该诉讼程序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点,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无需主动申请,但需在2026年2月2日前书面声明退出方可不参加 [2][9] - 中证投服中心作为本案法定代表人,已依法申请启动诉讼并推进相关工作 [1][6] 投资者参与与合并机制 - 在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期间已登记的投资者,经法院审核符合条件后可直接并入本次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范围 [3][11] - 法院已受理的其他基于同一违法事实的非代表人诉讼案件,原则上将中止审理,等待代表人诉讼案件先行审理 [4][11] - 对于其他非代表人诉讼案件的权利人,若不同意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需提交退出声明,否则视为同意参加 [4][11] 诉讼费用与法律代表 -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原告可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8][13] - 中证投服中心及其委派的公益律师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 [8][13] - 投资者无需自行聘请律师,中证投服中心已委派公益律师及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 [8][13] 案件进展与赔偿不确定性 - 中证投服中心正积极解答咨询,并已申请调取权利人名单,同时申请追加时任高管刘辉及两家西藏公司(西藏海涵交通、西藏天圣交通)作为被告,追究连带赔偿责任 [6][7][12] - 案件最终能否胜诉及具体赔偿金额需由法院依法判定,无法事先保证,实际获赔取决于被告的履行能力及法院执行结果 [5][11] - 若案件进入调解阶段,对调解草案有异议的原告投资者可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申请退出调解,否则视为接受 [2][10] 信息获取途径 -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投资者网、中证投服中心官网及其微信公众号获取案件进展公告 [9][14]
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启动 中证投服中心答投资者问
证券日报· 2025-12-26 11:39
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启动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19日发布公告,正式启动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案件编号为(2025)辽01民初990号 [1] - 此案是A股市场启动的第5单特别代表人诉讼 [1] - 中证投服中心作为本案法定代表人,已委派公益律师及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开展工作 [5] 投资者参与机制 - 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符合权利人范围的适格投资者无需主动申请参加,除非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书面声明退出 [3] - 投资者提交退出声明的截止时间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届满后15日内,即2026年2月2日前 [3] - 在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期间已登记的投资者,经法院审核符合条件后可直接并入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范围 [4] - 对于法院已受理的其他基于同一事实的非代表人诉讼案件,原则上代表人诉讼案件先行审理,非代表人诉讼案件中止审理 [4] 诉讼费用与律师安排 -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原告可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 [5] - 中证投服中心及委派的公益律师均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无需自行聘请律师 [5] 案件进展与后续安排 - 中证投服中心已依法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调取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人名单,将在获取后及时向法院登记 [6] - 结合行政处罚情况,中证投服中心已向法院申请追加时任高管刘辉、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一并追究连带赔偿责任 [6] - 后续案件相关公告及进展将通过中国投资者网、中证投服中心官网及“投服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 [6]
A股13家退市企业牵连11家券商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0-16 13:47
退市新规与市场影响 - 2025年1月1日退市新规结束过渡期后,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数量明显增加 [6] - 截至10月15日,年内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的上市公司数量创下历史新高,达13家 [1][7] - 13家退市公司中,8家已摘牌,5家已被启动退市程序 [7] 涉事券商投行概况 - 13家退市公司背后涉及11家券商投行,包括海通证券、国泰君安、第一创业、东吴证券等 [7] - 券商投行是否需为上市公司造假担责,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最终结果有待监管调查 [7] - 第一创业作为ST东通定增的保荐机构,该公司在2019至2022年连续四年财务造假并构成欺诈发行 [8] - 五矿证券是广道数字的保荐机构,该公司于2018年至2024年上半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高达14.65亿元 [8] 投行履职情况分析 - 部分问题公司在造假期间频繁更换投行,例如高鸿数据在长达数年的造假周期内接连更换了四家服务机构 [2][10] - 多数涉事投行在督导期内为后来被证实造假的公司出具了“无异议”或“未发现问题”的背书报告 [2] - 国融证券是11家涉事券商投行中唯一一家在报告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机构 [12] - 持续督导业务因收入较低,导致投行投入精力有限,易出现未能发现上市公司问题的情况 [14] 行业应对与监管趋势 - 随着全面从严监管推进,越来越多投行因持续督导环节问题收到罚单,对该环节的人力投入显著增加 [15] - 多家投行已全面加大股权项目尽职调查力度,尤其关注此前投入较少的持续督导期间 [15] -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方面也增强精力投入,新增独立复核流程并加派人手,适当延长审计时间 [15]
13家退市企业牵连11家券商,第一创业、五矿证券被重点点名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0-16 07:43
退市新规与市场背景 - 2025年A股市场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数量创历史新高,截至10月15日达到13家 [1][5] - 退市新规于2025年1月1日结束过渡期,证监会全面从严监管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数量明显增加 [4][5] - 在13家触及退市指标的公司中,8家已完成摘牌,包括卓朗科技、东方集团等,另外5家如*ST元成、*ST东通等已被启动退市程序 [5][6] 涉及的中介机构概况 - 13家退市公司背后涉及11家券商投行,包括海通证券、国泰君安、第一创业、五矿证券等 [2][6] - 中介机构是否需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最终结果有待监管调查 [6] - 除券商投行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可能因公司涉及民事赔偿且赔付能力有限而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6] 已受处罚的券商投行案例 - 第一创业因其保荐的*ST东通欺诈发行被深交所出具警示函,两名保代被指未审慎核查发行人董事及高管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信息 [2][7] - 五矿证券因未能发现广道数字财务造假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监管措施,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高达14.65亿元 [2][8] - 五矿证券拟牵头设立规模约2.2亿元的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此案成为北交所首单先行赔付案例 [8] 投行履职的复杂图景与风险警示案例 - 部分问题公司在造假期间频繁更换投行,例如高鸿数据在2015年至2023年造假周期内接连更换了四家服务机构 [4][9] - 国融证券是11家涉事投行中唯一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九有股份发出风险警示的机构,指出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2][13] - 大多数涉事投行在督导期内为后来被证实造假的公司出具了“无异议”或“未发现问题”的背书报告,例如国泰君安对锦州港、海通证券对普利制药等 [4][13][14] 行业执业操守的变化与应对 - 随着监管全面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因持续督导环节问题收到罚单的投行增多,多家投行已全面加大股权项目尽职调查力度 [15] - 投行对持续督导环节的人力投入显著增加,过去可能仅由一名保代完成尽调,现在则派多人仔细调查 [15] - 会计师事务所也在加大投入,新增独立复核流程,并在一线审计方面加派人手,适当延长审计时间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