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锦港(60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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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上交所2025年作出纪律处分270余单
证券日报网· 2026-01-11 09:07
监管行动概览 - 上交所2025年全年在各监管领域作出纪律处分270余单 [1] - 对违规交易采取监管措施330余次 [1] 财务造假与重大违规处理 - 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恶性违规 对23单顶格作出公开谴责 [1] - 6家公司触及重大违法情形被依规予以退市 [1] - 对14家财务造假公司股票依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1] - 推动对退市锦港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并追究刑事责任 [1] 对“关键少数”的问责 - 严肃问责“关键少数” 查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0余人次 [1] - 公开认定、冷淡对待42人次 同比增加45% [1] - 追责董监高320余人次 [1] - 持续加大违规惩戒力度 公开谴责以上155单 占比近50% 连续两年呈增长态势 [1] 市场乱象整治 - 从严从快打击市场乱象 紧盯利用重组炒作概念、收购信息披露不实、业绩承诺“有诺不践”等行为 [1] - 全年对信息披露违规开出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罚单”400余单 [1]
最高检对43件重大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挂牌督办
新浪财经· 2026-01-10 02:26
财务造假犯罪司法打击力度 - 2024年至2025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财务造假犯罪191人,其中2025年1月至11月起诉102人,同比增加21% [1] - 最高检对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部的财务造假案件同步交办并跟踪指导,对43件重大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挂牌督办 [1] - 涉锦州港、金通灵、美尚生态、紫晶存储等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被依法提起公诉,对财务造假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1] 司法与监管协同机制建设 - 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1] - 专门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明确财务造假办案规范,完善行刑衔接程序 [1] - 最高检与中国证监会结合案例进行联合培训,以提升专业办案能力 [1]
上交所严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025年作出纪律处分270余单
证券时报网· 2026-01-09 13:55
上交所2025年监管行动与纪律处分概况 - 2025年上交所各监管领域作出纪律处分270余单,并对违规交易采取监管措施330余次 [1] - 上交所对信息披露违规开出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罚单”共计400余单 [1] 财务造假与恶性违规监管 - 上交所2025年重拳打击财务造假,对23单顶格作出公开谴责 [1] - 6家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情形被依规予以退市 [1] - 对14家财务造假公司股票依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1] - 推动对退市锦港(600190)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并追究刑事责任 [1] 对“关键少数”的问责与追责 - 查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0余人次 [1] - 公开认定、“冷淡对待”42人次,同比增加45% [1] - 追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20余人次 [1] - 公开谴责占比近50%,且连续两年呈增长态势 [1] 市场乱象与信息披露违规打击 - 从严从快打击市场乱象,紧盯利用重组炒作概念、收购信息披露不实、业绩承诺“有诺不践”等行为 [1]
2026年监管重拳来袭!证监会回应维权痛点,2025年信披违规与财务造假成“重灾区”
华夏时报· 2026-01-05 00:41
监管政策与执法趋势 - 2025年是A股市场监管逻辑深化、制度执行强化的一年,监管核心围绕“投资者权益保护”展开[2][3] - 证监会强调“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生态,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3][5] - “零容忍”执法将与民事追偿更紧密联动,行政处罚后符合条件的案件将更快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3][12] 投资者赔偿机制进展 - 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泽达易盛后又一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并作出实体审判的案件,该制度采用“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方式,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投资者权益[4] - 锦州港案也已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标志着该制度正被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4] - 五矿证券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证监会支持相关方主动开展先行赔付工作[5] - 特别代表人诉讼已从零星试点走向常态化、可预期的监管与司法工具,放大了违法者的潜在赔偿责任[5] - 2025年共有31只股票的投资者索赔案件获得一审或终审胜诉判决,且仍处于诉讼时效内[9] 信息披露违法与执法情况 - 2025年有264家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调查,监管部门保持持续高压态势[6] - 上市公司违法行为集中于几类典型形态:系统性财务造假、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未依法披露、重大事项披露失真或遗漏[8] - 2025年11月,太原重工、三七互娱等多家公司密集收到预处罚或正式处罚决定,处罚力度与责任范围较以往更为严格[8] - 一旦被立案调查,后续被认定违法并受行政处罚的概率较高,且往往是行政处罚、投资者索赔乃至退市程序的前奏[7] 退市机制与民事追责 - 2025年退市机制作用进一步显现,年内已有13家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触及强制退市情形,数量处于近年来相对高位[8] - 以*ST元成为例,其因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及发行文件造假,面临高额罚款、责任人市场禁入并进入强制退市程序[9] - 退市并不当然免除上市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只要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且投资者符合条件,仍可依法索赔[9] - 财务造假已与资本市场最严厉的退出机制直接衔接,深刻影响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预期[9] 2026年监管与投资者保护展望 - 2026年“零容忍”执法将与民事追偿更紧密联动,“首恶”与“帮凶”将面临立体追责,覆盖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12] - 投资者保护从“事后救济”向“事中事前”渗透,高效的索赔机制本身成为最有效的威慑[12] - 中小投资者保护依旧是监管层的重要大事,可能聚焦集体诉讼门槛再降低、强制分红加码(如要求连续三年盈利公司现金分红率不低于30%)[12] - 可能建立“吹哨人”奖励制度,内部举报财务造假最高可获罚金30%的奖金,以及推动退市赔偿基金落地[13]
刚刚,证监会集中回应!
证券日报之声· 2025-12-31 14:09
文章核心观点 - 证监会正通过支持特别代表人诉讼和先行赔付等机制,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协同司法与监管以威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化解市场矛盾纠纷 [1][2][3][4][5]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进展 - 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一审先行判决,涉及4.3万余名投资者判赔7.7亿余元,绝大部分为个人投资者 [1] - 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第三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案件 [2] - 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方式,实现低成本集约化维权,是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协同治理的重要法律方式 [2] - 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成为资本市场第五单特别代表人诉讼 [2] - 投服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授权,向沈阳中院申请将锦州港案审判程序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2] - 投资者保护机构与法院通过具体案例落实新“国九条”关于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的要求 [3] 先行赔付案件进展 - 五矿证券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为资本市场第五单先行赔付案件 [4] - 专项基金设立出资规模为2.1亿元,最终规模将根据适格投资者实际损失赔付金额调整 [4] - 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自愿承诺并设立基金 [4]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及运作 [4][5] 监管机构后续支持方向 - 证监会将继续支持投服中心依法履行支持、代表投资者民事诉讼维权的法定公益服务职能 [1][3] - 证监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开展审判工作 [1][3] - 证监会支持相关市场机构、人员按照《证券法》规定,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工作 [1][5] - 目标是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生态,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3]
证监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开展审判工作
北京商报· 2025-12-31 12:34
事件概述 - 证监会就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一事答记者问 核心观点为相关方切实有效地落实了“新国九条”要求 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1] - 证监会表示锦州港的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损害投资者权益 公司已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1] - 沈阳中院于12月19日发布公告 就锦州港案件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并发布了权利登记公告 [1] 诉讼程序进展 - 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投资者对锦州港的起诉 [1] - 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了50名以上投资者的授权 依法向法院申请将案件审判程序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1] - 该案件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与法院协同落实“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要求的具体案例 [1] 监管后续行动 - 证监会将继续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履行支持、代表投资者民事诉讼维权的法定公益服务职能 [2] - 证监会将继续支持司法机关依法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开展审判工作 [2] - 目标是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 更好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护良好市场生态并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2]
证监会: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 更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期货日报网· 2025-12-31 12:25
证监会近期投资者保护与证券纠纷化解机制实践 - 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一审先行判决 该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第三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并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案件 该制度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方式 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投资者权益并化解矛盾纠纷 成为证券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协同治理、威慑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法律方式[1] - 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中国证监会已对锦州港的证券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授权 向法院申请将案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沈阳中院已于12月19日发布权利登记公告 此举落实了新"国九条"关于加大该制度适用力度的要求[2] - 证监会将继续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履行民事诉讼维权公益服务职能 支持司法机关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 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 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2] 先行赔付作为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应用 - 五矿证券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案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担任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纠纷化解机制之一 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自愿承诺并设立基金 与适格投资者磋商达成民事和解[3]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公益性机构 接受委托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及运作 为先行赔付提供支持与服务以维护投资者权益 中国证监会支持相关市场机构及人员依法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工作 以有效化解市场矛盾并便捷高效维护投资者权益[3]
证监会: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履行好支持、代表投资者民事诉讼维权的法定公益服务职能
证券时报网· 2025-12-31 12:17
事件概述 - 锦州港因证券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已被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1] - 相关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投资者起诉[1] 诉讼程序进展 - 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授权,向法院申请将案件审判程序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1] - 沈阳中院于12月19日发布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1] - 此案是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1] 政策与制度落实 - 投资者保护机构与相关法院通过此案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了新“国九条”有关“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的工作部署要求[1] - 此举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法律制度规定落到了实处[1] 监管与司法协同 - 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履行支持、代表投资者民事诉讼维权的法定公益服务职能[1] - 中国证监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开展审判工作[1] - 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旨在更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生态,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1]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证监会发布· 2025-12-31 12:03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最新实践与监管评价 - 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第三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并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案件 该制度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方式 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投资者权益并化解矛盾纠纷 [2]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已成为证券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协同治理、威慑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法律方式 [2] - 锦州港案中 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授权 申请将案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沈阳中院已发布权利登记公告 [2] - 投资者保护机构与法院通过具体案例 切实落实了新“国九条”关于“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的工作部署 [2] - 监管机构将继续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履行公益服务职能 支持司法机关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 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维护投资者权益与市场生态 [3] 先行赔付机制的实践与监管态度 - 五矿证券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案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担任基金管理人 [4] - 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 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自愿承诺并设立基金 与适格投资者磋商达成和解 [4]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公益性机构 负责基金日常管理运作 为先行赔付提供支持与服务 [4] - 监管机构支持相关市场机构及人员依法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工作 以积极有效化解市场矛盾纠纷并便捷高效维护投资者权益 [4]
中证投服中心就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答投资者问
新浪财经· 2025-12-26 12:21
案件启动与程序性质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9日发布公告,对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1] - 该诉讼程序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点,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无需主动申请,但需在2026年2月2日前书面声明退出方可不参加 [2][9] - 中证投服中心作为本案法定代表人,已依法申请启动诉讼并推进相关工作 [1][6] 投资者参与与合并机制 - 在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期间已登记的投资者,经法院审核符合条件后可直接并入本次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范围 [3][11] - 法院已受理的其他基于同一违法事实的非代表人诉讼案件,原则上将中止审理,等待代表人诉讼案件先行审理 [4][11] - 对于其他非代表人诉讼案件的权利人,若不同意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需提交退出声明,否则视为同意参加 [4][11] 诉讼费用与法律代表 -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原告可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8][13] - 中证投服中心及其委派的公益律师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 [8][13] - 投资者无需自行聘请律师,中证投服中心已委派公益律师及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 [8][13] 案件进展与赔偿不确定性 - 中证投服中心正积极解答咨询,并已申请调取权利人名单,同时申请追加时任高管刘辉及两家西藏公司(西藏海涵交通、西藏天圣交通)作为被告,追究连带赔偿责任 [6][7][12] - 案件最终能否胜诉及具体赔偿金额需由法院依法判定,无法事先保证,实际获赔取决于被告的履行能力及法院执行结果 [5][11] - 若案件进入调解阶段,对调解草案有异议的原告投资者可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申请退出调解,否则视为接受 [2][10] 信息获取途径 -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投资者网、中证投服中心官网及其微信公众号获取案件进展公告 [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