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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06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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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2:17
核心观点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制定本制度 以维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并遵守多地区法律法规要求 [1] - 信息披露需在规定时间及指定媒体以规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证券价格的信息 [2] - 信息披露内容需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遵循公平性原则并在各上市地同步披露 [3][4]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职责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法律规定的相关主体 [5] - 董事长承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并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7] -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统一办理信息披露报送工作 各部门需配合提供重大信息 [8][9] - 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需及时告知重大事件进展并配合履行披露义务 [11] -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任何机构人员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12] 信息披露内容与范围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文件 [14] -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三类 [15] - 临时报告涵盖董事会决议、重大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公告 [16] - 重大事件包含经营方针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如一年内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重大担保、债务违约、重大亏损等27类情形 [17]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证券价格时公司需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19]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与法定披露冲突或误导投资者 [20] 信息披露程序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2个月内 季度报告1个月内完成披露 [21] - 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 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信息事前审核 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披露 [22]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董事会需作出专项说明 [23] - 重大事件需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签署协议或知悉事件时及时披露 [25] - 市场出现传闻时董事会需调查核实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处理 [27] - 信息披露需优先通过指定媒体发布 不得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替代法定披露义务 [2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34] - 涉及商业秘密且符合特定情形(如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利益等)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35] - 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 [36]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采取代称、汇总概括等方式豁免披露部分信息 [37] - 暂缓与豁免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签字确认并登记相关事项(如豁免方式、原因、知情人名单等) [38] 保密措施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信息披露前利用信息买卖证券或提供误导性文件 [41] - 筹划阶段重大事件需严格保密 擅自披露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 [42] - 需关注社交媒体信息发布防止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43] - 出现信息披露违规时董事会需检查制度实施情况并采取更正措施 [44] - 信息提前泄露或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需及时准确公告 [45] 附则 - 董事会秘书需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并通报主要股东 [46]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规定为准 [4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48]
国泰海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2:17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 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上市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则)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 ...
国泰海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2:17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公平 保护投资者权益 [1][2] 制度制定依据 - 制度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涵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告知、报备、自查、保密管理及违规责任追究 [1][2] 管理职责分工 - 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负责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及报送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为具体协调部门及证券监管机构对口部门 [2] - 公司管理层保证制度实施 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负责人为登记第一责任人 实行"谁主管 谁负责"原则 [2] 内幕信息定义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包括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内幕消息" [2]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实际控制人相关管理人员 [3] -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管理人员 [3] - 因职务或业务往来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3] - 监管机构、交易场所、中介服务机构等因职责获取信息的人员 [4] - 收购方、交易对手方及其管理人员 [4] - 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7] 登记备案流程 - 接触内幕信息前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记录知悉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 知情人需确认 [4] - 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材料时需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接触原因及知悉时间 [5] - 登记表需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 并根据业务进展更新 [5] -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要约收购等事项时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登记表 [6][7] - 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 记录关键时点、参与人员等信息 相关人员需签名确认 [7] 报送要求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送登记表及备忘录 [8] -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时需在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报送登记表 [8] - 报送时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需签署确认意见 [9] 保密管理 - 信息未公开前需将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不得泄露、传播或利用内幕信息谋利 [10] - 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保密制度 [9] 违规处罚 - 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等行为将面临合规问责、行政处分及赔偿要求 [11] - 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 - 公司需定期查询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 对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并报告监管机构 [12] 制度附则 - 本制度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及修订解释 [12]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登记材料和备忘录需保存10年以上 [9][12]
国泰海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29 12:17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则)的规定和要 求,结合《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按照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使用募 集资金,遵守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应的使用申请、审批及决策 ...
国泰海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29 12:17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证券公司内 部审计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并遵照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为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业务经营、风险 管理、内控合规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稳健 运行和价值提升,实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直接分管内部审计部门,总审计师协助党委书记、董事长 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党委(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董事会定期组织会议 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 制、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廉洁监督等事项的管理。 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 指导和监督,并应当加强与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信息沟通与协同 ...
国泰海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2:1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保障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 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 交所上市规则》)及其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则)和《国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具备法定任职条件,依法规范进行提 名、资格审查、选举和更换。公司股东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
国泰海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29 12:1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 则》,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下合 称相关规则),结合《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 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根据联交所的规定,关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 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如《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所界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 ...
国泰海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29 12:16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2] - 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界定为准 有关雇员包括可能掌握内幕信息的雇员或附属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雇员 [2] - 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包括信用账户内的股份 [2] 交易限制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 -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不得转让 [3] -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不得转让 [3] -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不得转让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4] -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不得转让 [4] -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终止上市或显示未触及退市情形前不得转让 [4] -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 [4] -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 [4] - 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年度业绩刊发前六十日内或财务年度结束至业绩刊发期间不得买卖 半年度业绩刊发前三十日内或期间结束至业绩刊发期间不得买卖 [4] -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 [4] - 知悉或参与收购出售事项洽谈或协议涉及内幕消息时自开始知悉至公布为止不得买卖 [4] - 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不得买卖 [4] - 管有与公司证券相关的内幕信息或未办妥交易所需手续时不得买卖 [4] - 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身份掌握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时不得买卖 [4] -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6] -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6] - 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7] -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7] - 以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7] - 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 [7] -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7]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作为下一年计算基数 [7] - 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 [7] - 离婚分割股份后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7] - 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8] - 唯一受托人时本办法适用于信托进行的所有交易 [8] - 共同受托人身份买卖公司股份但未参与决策过程且本人及紧密联系人非受益人的交易不被视作其交易 [8] - 将包含公司证券的投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时基金经理买卖必须受同等限制及遵循同等程序 [8] - 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 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9] -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 [9] - 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9] 交易通知 - 买卖公司股份须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长或指定董事 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方可进行 [9] - 董事长拟买卖公司证券必须在交易前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指定董事 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 [10] - 指定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公司任何证券 [10] - 书面通知和确认书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10] - 要求批准买卖证券后五个交易日内回复 获准买卖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收到批准后五个交易日 [10] - 交易日是指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10] - 公司需保存书面记录证明已发出通知并获确认 [11] - 担任信托受托人必须确保共同受托人知悉其担任董事及有关雇员的任何公司 [11] - 投资受托管理基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须向投资经理说明情况 [11] - 为买卖公司证券的信托之受益人必须尽量确保收到受托人买卖通知后随即通知公司 [11] - 拟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禁止的证券需让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信情况属特殊且是唯一可选择的合理行动 [12] - 公司需尽快书面通知联交所出售或转让交易并说明情况特殊的理由 [12] - 出售或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司须刊登公告披露交易并说明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信是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 [12] -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和相关人员所做承诺的应当及时通知并提示风险 [13] - 公司必须在每次董事及有关雇员因为不得买卖证券的期间开始前预先通知联交所 [13] - 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A股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A股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13] - 减持计划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不存在第五条情形的说明 [13] -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关联性 [14]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未实施减持或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14] - 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14] - 披露内容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14] - 因司法强制执行按照规定赠与等导致减持股份的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相关规定 [14] - 因参与认购或申购ETF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参照适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14] 信息披露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15] -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二个交易日内申报 [15] -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申报 [15] - 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公告 [15] - 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15]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必须披露其对公司任何股份的权益及淡仓以及债权证的权益 [15] -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权益及淡仓登记册应在每次董事会会议上可供查阅 [15] - 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法律责任 [15]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办理填报工作并进行核查和披露 [15] - 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减持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16] - 公司须在中报及年报中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是否采纳比标准守则更高的董事证券交易守则 [16] - 确定董事有否遵守标准守则所订标准及本办法 [16] - 如有不遵守的情况说明详情并阐释采取的补救步骤 [16] -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17] 附则 -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17] -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17]
国泰海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29 12:1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委员会职责 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会需委任至少一名 不同性别的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 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本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议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则) 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 长提名,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委员的任期与 ...
国泰海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29 12:16
公司治理结构 -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 - 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组成 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董事会批准 [1] - 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失去董事资格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未达最低人数时董事会需补足 [2] 委员会职责范围 - 审议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基本政策及机构设置 [2] - 评估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风险及解决方案 [2] - 每年至少讨论一次公司及附属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 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 [2] - 审议合规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及廉洁从业管理目标 [2][3] - 可聘请外部机构提供独立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3] 会议机制 - 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经主任委员或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4] - 定期会议需提前五天书面通知 临时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 经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可豁免提前通知 [4]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委员需亲自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4][5] - 表决采用举手或其他方式 每名委员一票 决议需过半数通过 涉及利益相关时需回避 [6] 决议执行与监督 - 委员会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办公室列入董事会议程 [7] - 首席风险官 合规总监负责监督决议执行并向委员会汇报进展 [7] - 会议记录需真实准确完整 与会人员需签字确认并由秘书部门移交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6][7] 配套支持机制 - 公司指定相关部门承担委员会秘书职能 [2] - 首席风险官 合规总监 总法律顾问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需列席会议 [5] - 管理层需全面支持委员会工作 提供信息并落实委员会意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