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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远股份(920018) - 职工代表董事任命公告
2025-09-23 09:00
证券代码:920018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3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任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职工代表董事任命的基本情况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议 案》。 选举李婷婷女士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任职期限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自 2025 年 9 月 22 日起生效。该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 合惩戒对象。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二、合规性说明及影响 (一)人员变动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新任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本次人员变动未导致职工代表在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低于法定要求;公司 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符合 ...
宏远股份(920018)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09-23 09:00
电话· 010-88004488/6609008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479 号 致:沈阳宏远申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责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宏远电磁线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
宏远股份(920018) -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09-23 09:00
证券代码:920018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1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6,96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158%。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22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杨绪清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2,0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74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
宏远股份(920018) -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2025-09-22 10:46
证券代码:920018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9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股份"、"发行人"或"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行使完毕,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民生证 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 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9.17 元/股,在初 始发行规模 30,681,823 股的基础上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4,602,273 ...
宏远股份(920018) -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2025-09-19 09:16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 103 号洛克时代 B-1213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微明"、"我们"或"本所")受民生证券的 委托,作为本次发行过程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 210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证公告〔2025〕20 ...
宏远股份(920018)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5-09-19 09:16
发行情况 - 2025年8月11日公司按9.17元/股超额配售4,602,273股,占初始发行15.00%[1] - 初始发行30,681,823股,行使超额配售后发行总股数扩至35,284,096股,占总股本27.71%[3] - 增发股份总量4,602,273股,以竞价交易购回股份为0股[6] 募集资金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2,355.52万元,净额28,071.72万元[3] -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增加募集资金总额4,220.28万元,净额4,220.24万元[7] 战略投资与限售 - 战略投资者获配股数6,136,364股,延期交付4,602,273股,限售12个月[4][5] 决策时间 - 2024年3月1日董事会、3月22日股东大会通过发行议案[8] - 2025年3月4日董事会、3月20日股东大会通过延长授权及决议有效期议案[9] 核查情况 - 主承销商核查认为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符合要求,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5% [10]
宏远股份(920018) -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2025-09-19 09:16
发行情况 - 2025年8月11日按9.17元/股超额配售4,602,273股,占初始发行15.00%[2] - 初始发行30,681,823股,行使超额配售新增4,602,273股,总股数扩至35,284,096股[4] 资金情况 - 增加募集资金4,220.28万元,最终募集32,355.52万元[4] - 扣除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28,071.72万元[4] 股份情况 - 发行后总股本增至127,329,564股,发行总股数占27.71%[4] - 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4,602,273股,限售12个月[6] - 增发4,602,273股,购回0股[7]
宏远股份(920018)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9-05 10:32
规则修订 - 2025年9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股东会审议事项 -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七种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后需股东会审议[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五种交易情形需股东会审议[9]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70%等三种财务资助情形,经董事会审议后需股东会审议[13] - 与关联方成交金额(除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需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16]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情形时应2个月内召开[16] - 董事会特定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18]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7]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22]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22]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22][23] 投票与登记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交易日,且晚于公告披露时间,确认后不得更改[23] 延期与取消 - 确需延期或取消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4] 会议方式与主持 - 公司召开股东会提供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31]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33] 会议内容与表决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作过去一年工作报告,独立董事述职[35] - 关联股东表决关联交易事项应回避,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33]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30%及以上应实行累积投票制[3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过半数同意通过[37]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37] - 董事会工作报告等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37] - 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等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38] 股利派发 - 利润分配等方案获批后,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或股份转增[39] 参会资格与发言 - 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等可出席股东会,其他人不得入场[41] - 主持人可要求无资格出席等五类人员退场[42] - 审议提案时仅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发言需先举手经许可[43] - 发言股东或代理人应介绍股东身份、单位、持股数量等[43][58] 会议原则与记录 -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原则,不给予额外经济利益[59] - 董事会应保证股东会正常秩序,干扰等情况按法规处理[60]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多项内容[45] - 出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在会议记录签名,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5][62] 规则实施与修改 - 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修改等由股东会决定[47] - 议事规则与法律法规等不一致时按其规定执行[47]
宏远股份(92001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09-05 10:32
薪酬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4日董事会通过修订薪酬管理制度议案,待股东会审议[3] 薪酬确定与考核 - 薪酬结合公司经营与个人履职等综合考核确定[6]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及初步确定方案[7] 人员薪酬构成 -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领固定津贴,不参与绩效挂钩[9] - 内部董事按岗位薪酬办法执行,无额外津贴[9] -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11] 薪酬调整与补充 - 重大变化时可变更激励条件、调整薪酬标准[15] - 可设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薪酬补充[15]
宏远股份(920018) - 公司章程
2025-09-05 10:3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681,823股,8月2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2,727,291元[6] - 公司营业期限从2000年04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7]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8,100.32万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12] 股东信息 - 杨绪清认购400万股,持股比例4.94%[13] - 杨立山认购4,100万股,持股比例50.62%[13] - 杨丽娜认购2,206万股,持股比例27.23%[13] - 乔浩认购189万股,持股比例2.33%[13] - 孙成文认购105万股,持股比例1.30%[13]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特定情形合计持有的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21] - 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3]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收回[24]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7]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轻微瑕疵除外)[2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形下有权书面请求相关方诉讼或自己名义诉讼[2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0]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书面报告公司[31] 股东会与董事会决策 - 股东会审议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9]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39]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3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39]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39]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股东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9][40]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41] -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41]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41]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12个月内累计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43] - 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4]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财务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4] - 与关联方成交金额(除担保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需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45] 会议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6]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等情形,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6]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4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54] - 年度股东会提前20日、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以公告通知各股东[54]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需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19]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19]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120] - 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达80%[121] - 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达40%[121] - 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达20%[121]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22] 人员任职规定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能担任董事[75]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等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75]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75]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担任董事[75] - 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104][76] -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107] 其他规定 -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73]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等工作[112] -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115]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17]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128]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