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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控股取得具有高折射率的油墨组合物及其应用专利
搜狐财经· 2025-12-07 00:33
公司专利与技术创新 -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申请并获得授权一项名为“具有高折射率的油墨组合物及其应用”的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117924998B [1]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 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武汉市,主营业务为资本市场服务 [2] - 公司注册资本为93828.2591万人民币 [2] - 公司对外投资了28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40次 [2] - 公司拥有商标信息34条,专利信息260条,行政许可56个 [2] 关联公司:武汉柔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 公司成立于2017年,位于武汉市,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 - 公司注册资本为5956.7万人民币 [1] - 公司对外投资了3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4次 [1] - 公司拥有商标信息50条,专利信息51条,行政许可39个 [1] 关联公司:柔显(仙桃)光电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概况 - 公司成立于2022年,位于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 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0万人民币 [1] - 公司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11次 [1] - 公司拥有专利信息18条,行政许可37个 [1]
推进企业上市与并购重组 四川出台三年行动方案
证券时报网· 2025-12-07 00:27
人民财讯12月7日电,据四川日报,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推动四川产业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 展,省委金融办、四川证监局近日印发《四川省推进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三年行动方案(2026 —2028)》。《方案》以企业上市前、中、后不同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为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五大方 面22项具体举措,为企业上市全生命周期保驾护航。五大方面包括:加强指导培育,做大上市后备企业 规模;整合资源集中攻坚,提高上市成功率;推进并购重组和再融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大纾困解 难力度,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加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如何破解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顽疾,构建全链条监管机制?
央广网· 2025-12-06 11:05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资本市场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系统化、法治化的监管 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公司治理 保护投资者权益 并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1][2] 监管法规的定位与意义 -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行政法规 将散落在《公司法》《证券法》中的要求进行了系统性整合 为上市公司“立规矩”“划红线” [2] - 法规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三大关键词 标志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进入更加系统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2] 财务造假的危害与现状 -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破坏市场规则和诚信体系 影响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 [1][2] - 监管部门多次开出罚单 例如对立方数科涉嫌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拟处以公司1000万元罚款 对10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000万元 [2] - 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虚增营收、虚增利润、篡改重要财务数据等方式造假 甚至形成与金融机构、上下游客户合谋的造假“产业链”和“生态圈” [2][3] 新规的核心监管举措 - **严禁虚假财报**:严禁通过虚构交易、滥用会计政策等方式编制虚假财报 要求定期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未获通过不得披露 [3] - **设立回溯制度**:创新性设立造假收益回溯制度 董事会应收回负有责任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获得的超出部分利润 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多领取的薪酬和多获授的股权、期权 [3] - **全链条打击**:构建“源头防控+过程监测+事后追责”全链条机制 从制度层面切断造假链条 [3] - **扩大追责范围**: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服务机构等不得协助编制虚假财报 违者将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 [3] - **严惩失职机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行为 最高可处业务收入五倍罚款 无收入或收入不足50万元的 罚款额达50万元至250万元 情节严重者将被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4] 独立董事制度强化 - 强制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5] - 独立董事需重点监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高管之间的重大利益冲突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5] - 有观点认为需确保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无利益捆绑 例如实行“收支两条线” 以真正以第三方身份为投资者把关 [6] 预期影响与待完善之处 - 全链条监管和追责将有效切断造假链条 有利于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使投资者能依据公开信息进行价值判断 并增强对长线资金的吸引力 [5] -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 需要明确实施细则 例如对因造假多上缴的税收如何追回 以及对获得超出部分利润的机构投资方如何追缴 [3] - 实现“全链条”打击不仅需要细化配套机制 更重要的是建立跨部门的协同机制 从“单点执法”转向“系统治理” 包括建立横向部门协同与纵向层级协同机制 并加强声誉约束与独立监督 [5]
上市公司风险治理重视度上升 行业专家齐聚探讨风控新路径
证券时报网· 2025-12-06 05:49
可以发现,上市公司不时出现爆雷、破产、退市、实控人刑事犯罪等状况,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也令行 业专家深入思考,寻找治理之策。 当前,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治理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合规、董监高不尽职、大股东行为不规范等问 题,不仅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也需要群策群力提供治理建议。出台《条例》是增强基础法治供给、推动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然要求,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未来吸纳社会公众及专家学者意见后将正式颁 布,这意味着严监严管的法治基础更加扎实有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同在12月5日,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举行"上市公司风险防控研究中心"成立仪式,并举行"上市 公司风险治理论坛"。原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徐友军等相关领导、券商高管、上市公司高管、基金经理和 会计师等共计70余人参加活动。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近年来,国家出台的多项宏观政策,把金融稳定和风险防控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上市公司是资本 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稳健运营与风险防范能力影响着广大投资者利益与中国经济的整体健康和稳定。 在监管层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监督管理背景下,法律、金融、会计专业人士齐聚一堂,顺应上市公司治 理的需求,共同探讨上市公 ...
深圳市鑫和盛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搜狐财经· 2025-12-05 23:27
天眼查显示,近日,深圳市鑫和盛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庞敏,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深 圳市谊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玉洪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富青山产业运营有限公司持股。 企业名称深圳市鑫和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敏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国标行业金融业>资本市场 服务>其他资本市场服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科技一路与腾福路交汇路口独院小楼21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25-12-5至无固定期限 来源:市场资讯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1深圳市谊盛控股有限公司52%2深圳市金玉洪投资有限公司25%3深圳富青山产 业运营有限公司23% 经营范围含一般经营项目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
我国首部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将出炉 突出对公司治理的规范,突出对并购重组活动的支持,突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突出对投资者的保护
证券时报· 2025-12-05 22:53
文章核心观点 - 我国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夯实严监严管的法治基础,促进上市公司规范与高质量发展 [1] - 该条例覆盖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强化全链条监管,重点规范公司治理、支持并购重组、打击违法行为并保护投资者 [1] -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力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并将行之有效的监管举措在行政法规层面予以固化 [1][4] 公司治理规范 - 设立专章强化公司治理,规范上市公司章程、基本治理架构及组织机构职权划分 [2] - 直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压实其忠实勤勉义务 [2] - 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定位,发挥内设机构的监督制约作用 [2] - 规范股东质押股票、委托表决权、代持股份等行为 [2] - 细化补充《公司法》和《证券法》要求,加强自治约束,促进各方归位尽责 [3] 投资者保护 - 设立“保护投资者”专章,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严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3] - 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机制,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3] - 坚决防范退市公司通过“假重整”、恶意规避强制退市等方式损害投资者利益 [3] - 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或其他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并对退市后的股票转让或交易作出安排 [3] - 在行政法规层面固化市值管理、分红回购等监管举措,督促上市公司将提升投资价值内化为制度并积极行动 [4] 并购重组支持 - 进一步释放监管对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明确收购定义、收购人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 [5] - 完善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程序及监管机制,并完善财务顾问监管制度 [5] - 对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独立性要求等做细化规定,促使其在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中更好发挥“把关”作用 [5] - 保持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强化重点规范的同时,切实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 [6] 违法行为打击与财务造假防范 - 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强调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规性,防范操纵利润或系统性造假 [6] - 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事后调查职责 [6] - 规定造假分红、薪酬退回机制,并禁止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等第三方配合造假,明确其法律责任以破除造假“生态圈” [7]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担保,并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董事会积极追偿的义务 [7] - 突出对违规占用担保的惩治,严格执行退市重整制度,全面严格行政监督管理举措 [7] - 禁止任何人干扰退市决定,加大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无拯救价值的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7] - 强调上市公司依法真实披露信息,从防范、惩处等角度加强规制,严厉打击财务造假 [8] - 就公平披露、配合披露、豁免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实践中的重点问题,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来治理 [8] 条例出台背景与意义 - 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已超过5000家,质量持续提升,但部分公司董事高管诚信规范意识不高,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时有失效,急需行政法规层面进行全面规范 [9] - 上市公司监管领域此前缺少一部上承《证券法》《公司法》、下接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的行政法规 [9] - 当前发布条例时机成熟,文件修订既贴合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诉求,也从并购重组、市值管理、回报投资者方面进行规范鼓励 [9] - 条例强化了严监严管的法治基调,明确监管底线要求,促进上市公司在规范道路上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9]
我国首部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将出炉
证券时报· 2025-12-05 17:27
文章核心观点 - 我国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标志着上市公司严监严管的法治基础更加扎实 旨在通过覆盖公司“全生命周期”的全链条监管 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1] 法规定位与出台背景 - 《监管条例》是一部全面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上承《证券法》《公司法》等基础法律 下接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 填补了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 [2][9] - 当前发布时机成熟 我国上市公司已超5000家 质量持续提升 但部分公司董事高管诚信规范意识不高 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时有失效 急需在行政法规层面进行全面规范 [9] 公司治理规范 - 设专章将上市公司治理作为规范重点 关注基本治理架构 对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及职权划分等作出针对性规定 [2] - 抓住“关键少数” 直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管的行为 压实其忠实勤勉义务 [2] - 明确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定位 发挥公司内设机构的监督制约作用 [2] - 规范股东质押股票、委托表决权、代持股份等行为 [2] - 细化补充了《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要求 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规范 加强自治约束 [3] 投资者保护 - 设“保护投资者”专章 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促进提升投资价值的要求 严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3] - 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机制 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3] - 坚决防范退市公司通过“假重整”、恶意规避强制退市等方式损害投资者利益 [3] - 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或其他合法形式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3] - 关于市值管理、分红回购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举措 在行政法规层面予以固化 意在强化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意识 [4] 并购重组支持 - 进一步释放了监管对于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 对收购的定义、收购人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进行了明确 [5] - 对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程序以及监管机制进行完善 [5] - 完善财务顾问监管制度 对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独立性要求等做了细化规定 促使其更好发挥“把关”作用 [5] - 在强化重点规范、明确基本要求的同时 保持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 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 [6] 打击违法行为与财务造假 - 强化关联交易监管 强调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规性 防范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利润或实施系统性造假 [6] - 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制约 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事后调查职责 规定造假分红、薪酬退回机制 [6] - 禁止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合作方等第三方配合造假 并明确配合造假的法律责任 破除造假“生态圈” [7]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担保 并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 务求“打准”“打痛” [7] - 明确了董事会积极追偿的义务 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维护公司利益 [7] - 突出对违规占用担保的惩治 严格执行退市重整制度 对恶性违法行为设定罚则 [7] - 禁止任何人干扰退市决定 加大对违规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 防止没有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7] 信息披露强化 - 强调上市公司要依法真实披露信息 从防范、惩处等不同角度加强规制 严厉打击财务造假 [8] - 就公平披露、配合披露、豁免披露、募集资金披露用途变更等实践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来给出治理良方 [8] 退市与破产重整监管 - 关于股票退市、破产重整等牵涉利益广、主体众多的事项 进一步明确行政监管的职责定位 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制度的严格执行 [4] - 发挥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协作沟通机制 防止没有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7]
深港通9年成交131万亿元
深圳商报· 2025-12-05 16:49
核心观点 - 深港通开通九周年,已成为全球投资者共享中国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桥梁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关键窗口 [1][2] 运行表现与规模增长 - 截至12月4日,深港通累计成交金额达131万亿元,其中深股通103万亿元,港股通28万亿元 [1] - 深股通标的数量从最初的881只增至1636只,港股通标的从417只增至581只 [1] - 2025年以来,深股通日均成交额1111亿元,年均增长73%;港股通日均成交额467亿港元,年均增长94% [1] 制度优化与市场影响 - 深港通机制持续优化,包括扩大每日额度、拓展标的范围、优化交易日历等措施 [1] - 深港通稳健运行,推动了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为A股市场改善投资者结构、传播价值理念、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2] - 深港通为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作出了重要贡献 [2] 资金流向与产业聚焦 - 深市科技创新特色鲜明,深股通标的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占72%(111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占49%(758家) [2] - 深股通投资者累计净买入深市高新技术公司股票6307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股票4788亿元 [2] -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以来,创业板股票在深股通交易金额中占比提高至38%,显示国际资金向创新领域加速集聚 [2] - 深港通带动跨境资金向新经济领域集聚,助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2] 未来展望 - 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发挥深港区位优势,积极推动提升大湾区资本市场吸引力与竞争力,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2]
九载深港通:市场双向赋能的核心意义
搜狐财经· 2025-12-05 13:54
深港通机制发展概况与市场影响 - 深港通于2016年12月5日开通,与沪港通共同构成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双通道,九年来机制不断优化,交易便利度显著提高 [2] - 深港通累计成交金额已突破131万亿元,从交易试水成长为境内外投资者资产配置的核心渠道 [2] 拓宽投资者资产配置边界 - 对内地投资者:港股通标的已扩容至581只,覆盖传统蓝筹、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生物科技公司、特专科技公司及ETF,为内地投资者提供跨境多元化配置 [3] - 内地资金配置需求旺盛:2025年深市港股通日均成交金额达431亿元人民币,较2016年开通初期的4.55亿元增长近94倍 [3] - 对国际投资者:深股通是布局A股创新资产的核心通道,2025年日均成交额达1,111.5亿元人民币,较2016年的15.4亿元高出71倍 [3] 为市场注入增量流动性与成熟理念 - 提供持续资金活水:九年来深股通累计成交102.89万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累计成交28.46万亿元人民币 [4] - 北向资金成为A股重要增量资金来源,南向资金在港股主板成交中占比逐步攀升,为港股提供稳定流动性支撑 [4] - 推动两地投资风格融合:港股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传导至A股,内地投资者为港股带来活力,推动两地估值体系接轨与公司治理水平提升 [4] - AH股溢价持续收窄,反映两地市场估值差额逐步缩小 [4] 助力区域发展与产业培育 - 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区位优势,实现资本高效流转,2025年合作延伸至指数编制、基金互通、金融科技等领域 [6] - 2025年推出香港综合基金平台认购赎回功能、发布深港通先进制造与绿色低碳指数,引导资本向高端制造、绿色经济集聚 [6] - 深市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深股通引入外资,形成“资本流入-研发加码-业绩增长”的正向循环 [6] 深港通投资的潜在风险 - 汇率波动风险:人民币与港元结算汇兑比率与参考汇率存在2%-3%的差距,外汇剧烈波动可能产生额外价差损失甚至导致账户透支 [7] - 交易税费差异:港股证券交易印花税按成交金额1‰双边收取,部分标的涉及特殊税收安排,复杂税费可能增加投资成本 [7] - 标的调出风险:股票被移出港股通范围后投资者只能卖出不能加仓,若叠加低位私有化可能承受较大损失 [7] - 市场规则差异:港股允许“同股不同权”,生物科技公司无需盈利即可上市,估值逻辑与A股不同;港股分红到账时间长达1-2个月,与A股差异显著 [7] - 风险跨市场传导:A股与港股相关性提升,外部冲击易形成跨市场共振,例如2022年美联储加息周期导致港股调整并传导至内地资金持有标的 [8] - 交易时间差异:两地假期与交易日不同,当境外风险传导至港股时,内地投资者可能因休市无法及时操作 [8] - 投资者结构差异:A股个人投资者占比较大,部分南下资金追涨杀跌可能打破港股原有定价平衡 [8] - 北向资金影响力增强:部分深市龙头公司股价高度依赖北向资金动向,国际资本大规模撤离可能引发核心资产估值重构,加剧A股波动 [8] 未来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加深,深港通作为连接内地与香港的重要通道,其作用将更加凸显 [10] - 未来优化方向可能包括扩大标的范围、完善交易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及推动产品创新 [10] -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推进,深港通在促进跨境人民币流动方面有望发挥更大作用 [10] - “港股100强”评选将为投资者挖掘优质港股标的、把握跨境配置机遇提供关键参考 [10]
我国首部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将出炉,来看最新解读
券商中国· 2025-12-05 13:0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夯实严监严管的法治基础,标志着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1] - 《监管条例》是一部全面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行为的基础性法规,覆盖公司“全生命周期”,强化全链条监管,突出公司治理规范、支持并购重组、打击违法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四大重点 [2] - 条例的出台时机成熟,旨在承上启下,落实新“国九条”等政策,全面推动上市公司在规范的道路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10] 公司治理规范 - 设专章强化公司治理,规范从基本治理架构到“关键少数”行为,包括公司章程、组织机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激励约束机制、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股东质押股票、委托表决权、代持股份等行为 [3] - 细化补充《公司法》和《证券法》要求,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规范,加强自治约束,压实董事高管、独立董事和董秘职责,促进各方归位尽责 [4] - 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与事后调查职责,并规定造假分红、薪酬退回机制 [7] 投资者保护 - 设“保护投资者”专章,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有促进提升投资价值的义务,严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 - 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机制,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4] - 坚决防范退市公司通过“假重整”、恶意规避强制退市损害投资者利益,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等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并对退市后股票转让或交易作出安排 [4] - 关于市值管理、分红回购等有效监管举措,在行政法规层面予以固化,强化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意识 [5] - 在退市、破产重整等事项中,明确行政监管职责定位,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制度严格执行 [5] 并购重组支持 - 进一步释放对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明确收购定义、收购人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完善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程序及监管机制 [6] - 完善财务顾问监管制度,细化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独立性要求,促使其在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中更好发挥“把关”作用 [6][7] - 保持制度的包容性与适应性,强化重点规范的同时,切实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成为产业升级“催化剂” [7] 打击违法行为与财务造假 - 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强调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规性,防范操纵利润或系统性造假 [7] - 禁止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合作方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明确其法律责任,以破除造假“生态圈” [8]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违规担保,并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董事会负有积极追偿的义务 [8] - 突出对违规占用担保的惩治,严格执行退市重整制度,全面严格行政监督管理举措,对恶性违法行为设定罚则 [8] - 禁止任何人干扰退市决定,加大打击违规规避退市行为,防止无拯救价值的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8] - 强调上市公司依法真实披露信息,从防范、惩处等角度加强规制,并就公平披露、配合披露、豁免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实践问题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9] 条例出台背景与意义 - 中国上市公司数量已超过5000家,质量持续提升,但部分公司董事高管诚信规范意识不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时有失效,亟需在行政法规层面进行全面规范 [10] - 当前上市公司监管领域缺少一部上承《证券法》《公司法》、下接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的行政法规,《监管条例》填补了这一空白 [10] - 条例修订既贴合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诉求,从并购重组、市值管理、回报投资者方面进行规范鼓励,也强化了严监严管的法治基调,明确监管底线要求 [10] - 条例是落实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文件的举措之一,后续将经过征求意见等程序后正式发布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