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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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社交媒体上的“网红”品牌官:爆料、辟谣、营销和危机公关,“KOL化”催生劳动关系新课题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9-10 11:34
小米集团高管违规事件 - 小米集团中国区市场部原总经理王腾因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及存在利益冲突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被辞退 其微博粉丝量为183万[1] 企业品牌官KOL化趋势 - 企业品牌官IP化、KOL化成为近五六年集中涌现的管理潮流 通过真人IP输出内容承接流量[2][5] - 比亚迪李云飞(125万粉丝)、小米王化(36.7万粉丝)、极氪关海涛(96.1万粉丝)等高管通过社交平台建立个人IP形象[2][3] - 真我手机徐起(156.6万粉丝)建立"起来营业"栏目定期互动 小米许斐打造女性视角人设形成互补[2][5] 品牌官双重职能定位 - 品牌官兼具广告与公关双重职能:深度解析产品并回应关切 巩固品牌与客户长期信任关系[1][7][8] - 通过"泄密"式营销测试市场反应:王腾曾多次提前透露新品信息 雷军曾在直播中娱乐化调侃此行为[7] - 多形式产品推广:徐起通过旅游场景展示手机性能 许斐结合开学季热点视频介绍产品[7] 品牌官实战应用场景 - 新品营销:王化近两周连续发布小米新人工智能助手、新系统及限量版手机发售信息[7] - 财报解读:李云飞通过视频解读比亚迪2025年半年报亮点 车展期间用九宫格照片展示全品牌[8] - 舆论攻防:格力朱磊(9.6万粉丝)晒数据反击小米 卢伟冰提出2030年进入家电头部目标 王化以打油诗戏谑总结[8] 品牌官风险管理维度 - 危机公关处理:王化就小米汽车交付测试车事件及时道歉并承诺改良[9] - 形象坍塌风险:品牌官若出现不诚信行为将对品牌产生负面影响 程度取决于粉丝数量与关系强度[9] - 劳动关系新挑战:个人IP媒介价值可能高于企业官号 内部管理职责与外部代言职能需重新界定契约关系[1][9]
社保新规落地在即 连锁零售企业寻求构建新型劳动关系
北京商报· 2025-08-12 11:55
行业规模与就业贡献 - 连锁零售行业从业人数超过5000万 约占全国总就业人口7% 是保民生稳就业促就业的重要力量 [1] 行业面临的核心挑战 - 市场竞争环境改变导致企业业绩增长困难 对员工能力素质和企业成本控制提出更高要求 [1] - 人口结构与大众就业观念明显转变 企业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不断增加 [1] - 连锁企业门店分布广 人员流动性高 岗位技能要求多元 在招聘培训留存等环节面临独特挑战 [1] - 传统用工模式面临冲击 Z世代员工对灵活就业职业发展工作生活平衡的需求日益凸显 [1] 行业转型与应对措施 - 连锁行业正经历消费升级数字化转型与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多重叠加影响 [1] - 企业通过优化排班制度推进数字化管理开展技能培训构建新型劳动关系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 [1] - 具体实践包括智能机器人应用小时工管理跨区域用工协同比方技能人才梯队建设 [1] 政策法规影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 - 该解释针对劳动关系认定赔偿金支付等热点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在行业企业中引发广泛关注 [2]
“打工人”成了“合伙人”,劳动关系还成立吗?
人民网· 2025-04-29 00:59
文章核心观点 重庆二中院通过综合审查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建立合意、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等,认定刘某与奶咖店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奶咖店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47.82元,同时指出合伙关系的法律认定并不必然消灭劳动关系 [1][2][3] 案件详情 - 2023年7月1日,刘某与奶咖店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担任店长,次月与奶咖店经营者范某、案外人贺某签订合伙协议,以现金入股负责运营管理,之后每月领工资和分红 [1] - 2024年2月底,刘某与贺某、范某因临时工工资标准争执,3月5日范某通知刘某不再担任职务,4月1日刘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起诉 [1] -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成为合伙人后与奶咖店不存在人身依附及从属关系,不成立劳动关系,驳回刘某赔偿金诉求 [1] 法院审理观点 - 法律未禁止劳动者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合伙人,也未禁止合伙人享有劳动权利,劳动者成为合伙人后劳动合同不当然终止,应从用工事实、主体资格、建立劳动关系合意、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等方面审查 [2] - 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刘某入职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权利义务,合伙协议未否定劳动关系 [2] - 双方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刘某工作岗位和内容未实质变化,工作服从安排,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奶咖店按劳动合同发工资,与其他劳动者工资发放无本质区别 [3] 行业趋势与法官提醒 - 劳动用工领域构建新型劳动关系生态体系,用工形态从单一雇佣向多元合作演进,管理模式向激发劳动者创造力和实现人力资源价值最大化转变 [4] - 合伙关系法律认定不必然消灭劳动关系,新型劳动关系案件审理应综合判断,避免仅从合同名称等形式要件判断 [4] - 法官提醒劳动者谨防用人单位设置“合伙人”陷阱,遇此类情况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