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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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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侵权!合理使用企业数据,鼓励!
新华网· 2025-09-10 23:59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回应数据权属认定 数据产品利用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问题 [1] - 全国法院审理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2024年一审审结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 [1] - 案例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 [1][7] 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例 - APP运营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某科技公司未经同意收集用户手机号码并强制要求填写职业 学习目的等个人信息 法院判决支持用户删除信息及赔偿请求 [2] - 信用服务商以"先享后付"功能收集用户信用信息属合同必需 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方式收集且尽告知义务时不构成侵权 [4] - 最高法强调APP运营者需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严格遵守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 [3] 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 - 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许可抓取50392个短视频 其中19079个用户昵称和头像与源平台相同 127处评论内容完全一致 构成实质性替代 被判赔偿4000万元 [6] - 法院确认数据集合经营者享有经营性利益 未经许可获取并提供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6] - 网络平台提供关联账号服务时经用户授权转移数据 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7] 数据合理利用与自由流动 - 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并加工形成数据产品 未造成损害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8] - 非国家秘密 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应允许自由流动 防止形成数据壁垒 [8] - 数据二十条政策承认数据加工使用权 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8]
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等问题
人民日报· 2025-08-28 22:38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指导案例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共6件指导性案例 [1] - 案例回应数据权属认定 数据产品利用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问题 [1] - 全国法院审理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案件类型新 审理难度大 裁判结果备受社会关注 [1] 关联账号服务裁判规则 - 网络用户使用关联账号功能将数据在不同网络平台间转移系合法正当行为 [1] - 保障数据来源者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的自主选择权 [1] - 促进数据共享共用 释放数据价值红利 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1] 数据产品加工利用裁判规则 - 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并经符合标准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可合理利用 [2] - 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时 数据处理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2] - 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2]
最高法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等问题
人民日报· 2025-08-28 21:44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指导案例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共6件案例 [1] - 案例回应数据权属认定 数据产品利用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问题 [1] - 全国法院审理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案件类型新 审理难度大 裁判结果受社会关注 [1] 关联账号服务合法性认定 - 网络用户使用关联账号功能将数据在不同网络平台间转移系合法正当行为 [1] - 保障数据来源者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的自主选择权 [1] - 促进数据共享共用 释放数据价值红利 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1] 数据产品加工利用侵权责任认定 - 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并经标准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后合理利用未造成损害时不承担侵权责任 [2] - 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2] - 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
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最高法首次发布涉数据权益指导案例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8-28 15:28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指导案例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共六件 回应数据权属认定 数据产品利用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问题 [1] - 全国法院审理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2024年一审审结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 [1] - 指导案例初步搭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规则体系框架 促进裁判标准统一 按照"谁投入 谁贡献 谁受益"原则保护数据处理者经营权益 [3] 网络平台数据权益保护规则 - 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侵害时可请求司法保护 明确爬取搬运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1] - 网络平台提供关联账号服务时 经用户授权转移关联平台数据并为用户合理处理提供便利 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 - 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并经标准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后合理利用 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的 不承担侵权责任 [2] 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边界 - APP经营者过度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且未提供不同意提交时的其他登录方式 构成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侵害 [2] - "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 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信用或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合同订立履行所必需 [2] - 执行交付网络平台账号时应依法变更实名认证信息 充分考虑账号特点及法律要求的实名认证规定 [3] 数据要素流通促进机制 - 指导案例旨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合理保护数据加工使用权益 [3] - 案例有效促进数据要素流通 解决因数据权属 流通交易 收益分配 安全保障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3]
最高法:加强数据类案件审判执行,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南方都市报· 2025-08-28 08:21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政策动向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共六件案例 回应数据权属认定 数据产品利用 个人信息保护等社会高度关注问题 [1] - 案例发布旨在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涵盖不正当竞争 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和执行实施等领域 [2] - 中共中央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数据产权归属认定 市场交易 权益分配等纠纷 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 [1] 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 数据作为数字化 网络化 智能化基础 已融入生产 分配 流通 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 [1] - 中国数字经济规模稳居世界第二 [1] - 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2024年一审审结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 [2] 司法保护具体措施 - 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人格权 财产权等数据纠纷 [2] - 对构成汇编作品的数据资源或产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2] -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考量商业道德 竞争秩序 技术进步等要素认定数据收集获取行为性质 [2] 未来司法工作重点 - 加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力度 依法审理相关权益及知识产权纠纷 准确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3] - 加强涉数据类案件审判指导 严格落实法律规定 准确把握案例要旨 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3] -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创新宣传形式 促进市场主体增强法治观念 强化数据全流程合规治理 [4]
企业爬取5万多条短视频传播,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500万
南方都市报· 2025-08-28 08:17
案件背景 - 某文化公司因爬取搬运5万多条短视频及用户数据被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赔500万元 [1][2]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本案入选第47批指导性案例 [1] 侵权行为细节 - 文化公司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抓取搬运科技公司APP中50392条短视频 包含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和头像 [2] - 被搬运内容中15924个用户信息与源APP相同 127处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完全一致 [2] - 约40%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 其余短视频属于有一定价值的录像制品 [2] 法院判决结果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文化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 [3]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日期为2023年3月16日 [3] 法律争议焦点 - 科技公司对汇聚短视频用户评论用户信息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 虽不构成汇编作品但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形成规模体量大商业价值高的数据集合 [4][5] - 文化公司未经许可获取并提供数据导致两个APP内容高度同质化 实质性替代了科技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5][6] 司法保护意义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请求司法保护 [1][6] - 对于未经许可获取数据并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的行为 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6]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央视网· 2025-08-28 07:19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共六件案例 涵盖数据权属认定 数据产品利用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关键领域 [1][5][6] - 案例回应社会高度关注问题 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涉及不正当竞争 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和执行实施等多维领域 [1][3][6] 案例具体内容与规则 - 指导性案例262号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侵害时可寻求司法保护 制止爬取搬运数据行为 [3][8] - 指导性案例263号认定经用户授权的关联账号服务转移数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保障数据来源者自主选择权 [3][9] - 指导性案例264号支持依法采集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的行为 不承担侵权责任 鼓励数据依法有效利用 [3][10] - 指导性案例265号认定非服务必需条件下过度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且未提供替代登录方式构成个人信息侵害 [3][13] - 指导性案例266号确认信用服务商为订立履行合同必需收集用户信用信息属合法行为 未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3][13] - 指导性案例267号明确网络平台账号交付执行需同步变更实名认证信息 保障合法权利人独立控制权 [3][15] 行业影响与政策背景 - 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稳居世界第二 中共中央2022年12月出台《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部署数据产权制度 [1] - 2024年7月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 市场交易 权益分配 利益保护制度 [1] - 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涉数据类案件数比2021年增长100% 体现案件数量显著上升且审理难度大 [2] - 案例贯彻落实"数据二十条"政策 体现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 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和加工使用权益保护 [8][9][10] 司法实践与未来方向 - 法院通过适用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著作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 构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规则体系 [2][7] - 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涉数据类案件审判指导 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18][19] - 强调加强数据全流程合规治理 确保数据来源合法 隐私保护到位 流通交易规范 维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 [19]
最高法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中国新闻网· 2025-08-28 07:18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政策背景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共六件 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 数据产品利用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1] - 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 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稳居世界第二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 市场交易 权益分配 利益保护制度 [2] - 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2024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 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著作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中的规则引领和政策保障作用 [3] 数据集合与经营性利益保护 - 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所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 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8] - 某科技公司对短视频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 该数据集合规模体量大 商业价值高 公司实质性投入了人力 物力 财力 通过经营吸引大量用户流量 使得数据集合产生独立于单一短视频的经济价值 [12][13] - 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抓取搬运50392个短视频 其中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和头像与原平台相同 127处评论内容 顺序 标点符号完全相同 导致两个APP内容高度同质化 实质性替代了原平台产品和服务 最终被判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9][11][14] 数据合理利用与正当竞争边界 - 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 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 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 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7] - 某信息公司提供关联账号服务需要用户自行选择是否关联 并自行输入在其他网站的账号密码 同步到乙网站的简历只能在招聘企业用户自己的账号中搜索浏览 他人无法获取 未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18][19][23] - 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 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 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的 相关企业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 个人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原则 - 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 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需结合合同类型 内容等认定 如果不处理有关信息将使合同约定的基本功能服务无法实现的 可以认定该处理行为属于必需 [36] - 某科技公司在学习教育类APP登录界面强制收集用户职业 学习目的 学龄阶段 英语水平等画像信息 未提供"跳过"或"拒绝"选项 也未提供替代性登录方式 该信息收集并非基本功能服务所必需 构成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37][38][42] - 在"先享后付"功能场景中 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 属于"为订立 履行合同所必需" 且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 已尽到告知义务的 不构成侵权 [46][52][54] 网络平台账号权属与执行 - 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 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 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 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 被执行人未履行的 可要求网络平台协助变更 [56] - 网络平台账号高度依赖实名制认证和注册手机号码验证 如果仅交付账号密码而未变更实名信息 原注册人仍可通过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重置密码 影响合法权利人对账号的完全控制 [62] - 某传媒公司通过执行程序成功将"浪某仙"平台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公司身份信息 并换绑公司指定手机号码 实现了对账号的完整权利交付 [58][59]
数字经济时代如何保护数据权益 六件指导性案例公布
央视新闻· 2025-08-28 07:10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指导案例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六件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及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关注问题[1] - 案例涵盖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和执行实施等领域 旨在统一类案裁判尺度[3] 数字经济战略地位与司法保障 - 数据作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基础 已深度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 深刻改变生产方式与社会治理方式[1] -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稳居世界第二 党中央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 法院系统持续完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机制支撑行业发展[1] 涉数据案件审理趋势与法律适用 - 2024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数据类案件数量达2021年的两倍 案件类型新且审理难度大[2] - 法院通过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人格权与财产权数据纠纷 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构成汇编作品的数据产品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估商业道德与竞争秩序影响[2] 指导性案例具体内容 - 案例262号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侵害时可寻求司法保护[4] - 案例263号认定经用户授权的跨平台数据转移服务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4] - 案例264号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加工企业数据形成产品且未造成损害时的合理利用权[4] - 案例265号界定APP过度收集非必需用户画像信息构成侵权 需提供替代登录方式[5] - 案例266号确认"先享后付"信用服务中收集用户信用信息属于合同订立必需行为[5] - 案例267号规定交付网络平台账号需同步依法变更实名认证信息[5]
专访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加大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促推人工智能为民、向善、守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3-07 05:21
新业态就业与算法管理 - 新业态就业劳动者总数达84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1% [4] - 美团、饿了么等平台已建立算法公开机制推动规则透明化 [1] - 算法"控制"程度成为认定平台用工法律关系性质的核心考量因素 [7][9] 司法规制与劳动关系认定 - 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超8万件 [4] - 最高法确立"支配性劳动管理"作为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存在用工事实且构成支配性管理的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6][9] - 平台通过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连环外包等方式规避责任的现象被重点监管 [6] 算法责任与权益保障机制 - 最高法明确算法规则效力认定标准:违背公序良俗或未考虑交通规则等客观因素的算法规则对劳动者无约束力 [8][9] - 探索平台企业对算法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采用"算法公开+第三方验证"模式 [9] - 推动算法全流程监管:事前公开规则、事中安全评估、事后追责 [10] 数据权益与科技创新司法保护 - 最高法加强AI算法伦理规制,妥善审理人工智能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13] - 完善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等裁判规则,建立涉重大科技创新案件审理机制 [14] - 典型案例引导网络侵权、直播打赏等新兴领域行为规范 [13] 平台经济治理方向 - 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进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5] - 联合多部门印发文件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 [5] - 通过裁判尺度统一实现平台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平衡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