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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侵权!合理使用企业数据,鼓励!
新华网· 2025-09-10 23:59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回应数据权属认定 数据产品利用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问题 [1] - 全国法院审理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2024年一审审结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 [1] - 案例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 [1][7] 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例 - APP运营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某科技公司未经同意收集用户手机号码并强制要求填写职业 学习目的等个人信息 法院判决支持用户删除信息及赔偿请求 [2] - 信用服务商以"先享后付"功能收集用户信用信息属合同必需 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方式收集且尽告知义务时不构成侵权 [4] - 最高法强调APP运营者需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严格遵守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 [3] 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 - 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许可抓取50392个短视频 其中19079个用户昵称和头像与源平台相同 127处评论内容完全一致 构成实质性替代 被判赔偿4000万元 [6] - 法院确认数据集合经营者享有经营性利益 未经许可获取并提供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6] - 网络平台提供关联账号服务时经用户授权转移数据 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7] 数据合理利用与自由流动 - 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并加工形成数据产品 未造成损害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8] - 非国家秘密 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应允许自由流动 防止形成数据壁垒 [8] - 数据二十条政策承认数据加工使用权 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8]
首次!最高法发布数据权益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扬子晚报网· 2025-08-28 14:40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共六件 对数据权属认定 数据产品利用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1] -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约半年时间里 其乙APP上有50392个短视频与甲APP的短视频一致 其中包含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和头像 15924个与甲APP相同 127处评论内容 顺序 标点符号与甲APP相同 [1] - 案涉短视频中约40%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 其余短视频有一定价值但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录像制品 [1]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 某科技公司起诉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甲APP数据并在乙APP展示传播 构成不正当竞争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人民币 [2] - 法院一审判决某文化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 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2024年一审审结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 涉数据权益民事审判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较为集中 [4]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第二次修订 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对侵害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3] - 自2025年10月15日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 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依法准确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 个人信息保护案例 - APP运营者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较为普遍 相关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指导性案例包含一件涉APP经营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被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案例 [3] - 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 网站或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信息时的其他登录方式 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 [3]
企业爬取5万多条短视频传播,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500万
南方都市报· 2025-08-28 08:17
案件背景 - 某文化公司因爬取搬运5万多条短视频及用户数据被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赔500万元 [1][2]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本案入选第47批指导性案例 [1] 侵权行为细节 - 文化公司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抓取搬运科技公司APP中50392条短视频 包含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和头像 [2] - 被搬运内容中15924个用户信息与源APP相同 127处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完全一致 [2] - 约40%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 其余短视频属于有一定价值的录像制品 [2] 法院判决结果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文化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 [3]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日期为2023年3月16日 [3] 法律争议焦点 - 科技公司对汇聚短视频用户评论用户信息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 虽不构成汇编作品但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形成规模体量大商业价值高的数据集合 [4][5] - 文化公司未经许可获取并提供数据导致两个APP内容高度同质化 实质性替代了科技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5][6] 司法保护意义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请求司法保护 [1][6] - 对于未经许可获取数据并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的行为 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6]
最高法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中国新闻网· 2025-08-28 07:18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政策背景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共六件 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 数据产品利用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1] - 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 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稳居世界第二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 市场交易 权益分配 利益保护制度 [2] - 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2024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 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著作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中的规则引领和政策保障作用 [3] 数据集合与经营性利益保护 - 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所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 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8] - 某科技公司对短视频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 该数据集合规模体量大 商业价值高 公司实质性投入了人力 物力 财力 通过经营吸引大量用户流量 使得数据集合产生独立于单一短视频的经济价值 [12][13] - 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抓取搬运50392个短视频 其中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和头像与原平台相同 127处评论内容 顺序 标点符号完全相同 导致两个APP内容高度同质化 实质性替代了原平台产品和服务 最终被判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9][11][14] 数据合理利用与正当竞争边界 - 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 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 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 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7] - 某信息公司提供关联账号服务需要用户自行选择是否关联 并自行输入在其他网站的账号密码 同步到乙网站的简历只能在招聘企业用户自己的账号中搜索浏览 他人无法获取 未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18][19][23] - 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 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 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的 相关企业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 个人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原则 - 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 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需结合合同类型 内容等认定 如果不处理有关信息将使合同约定的基本功能服务无法实现的 可以认定该处理行为属于必需 [36] - 某科技公司在学习教育类APP登录界面强制收集用户职业 学习目的 学龄阶段 英语水平等画像信息 未提供"跳过"或"拒绝"选项 也未提供替代性登录方式 该信息收集并非基本功能服务所必需 构成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37][38][42] - 在"先享后付"功能场景中 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 属于"为订立 履行合同所必需" 且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 已尽到告知义务的 不构成侵权 [46][52][54] 网络平台账号权属与执行 - 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 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 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 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 被执行人未履行的 可要求网络平台协助变更 [56] - 网络平台账号高度依赖实名制认证和注册手机号码验证 如果仅交付账号密码而未变更实名信息 原注册人仍可通过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重置密码 影响合法权利人对账号的完全控制 [62] - 某传媒公司通过执行程序成功将"浪某仙"平台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公司身份信息 并换绑公司指定手机号码 实现了对账号的完整权利交付 [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