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爬取5万多条短视频传播,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500万
南方都市报·2025-08-28 08:17
案件背景 - 某文化公司因爬取搬运5万多条短视频及用户数据被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赔500万元 [1][2]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本案入选第47批指导性案例 [1] 侵权行为细节 - 文化公司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抓取搬运科技公司APP中50392条短视频 包含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和头像 [2] - 被搬运内容中15924个用户信息与源APP相同 127处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完全一致 [2] - 约40%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 其余短视频属于有一定价值的录像制品 [2] 法院判决结果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文化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 [3]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日期为2023年3月16日 [3] 法律争议焦点 - 科技公司对汇聚短视频用户评论用户信息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 虽不构成汇编作品但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形成规模体量大商业价值高的数据集合 [4][5] - 文化公司未经许可获取并提供数据导致两个APP内容高度同质化 实质性替代了科技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5][6] 司法保护意义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请求司法保护 [1][6] - 对于未经许可获取数据并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的行为 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