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政策背景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共六件 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 数据产品利用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1] - 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 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稳居世界第二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 市场交易 权益分配 利益保护制度 [2] - 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2024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 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著作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中的规则引领和政策保障作用 [3] 数据集合与经营性利益保护 - 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所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 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8] - 某科技公司对短视频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 该数据集合规模体量大 商业价值高 公司实质性投入了人力 物力 财力 通过经营吸引大量用户流量 使得数据集合产生独立于单一短视频的经济价值 [12][13] - 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抓取搬运50392个短视频 其中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和头像与原平台相同 127处评论内容 顺序 标点符号完全相同 导致两个APP内容高度同质化 实质性替代了原平台产品和服务 最终被判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9][11][14] 数据合理利用与正当竞争边界 - 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 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 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 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7] - 某信息公司提供关联账号服务需要用户自行选择是否关联 并自行输入在其他网站的账号密码 同步到乙网站的简历只能在招聘企业用户自己的账号中搜索浏览 他人无法获取 未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18][19][23] - 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 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 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的 相关企业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 个人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原则 - 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 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需结合合同类型 内容等认定 如果不处理有关信息将使合同约定的基本功能服务无法实现的 可以认定该处理行为属于必需 [36] - 某科技公司在学习教育类APP登录界面强制收集用户职业 学习目的 学龄阶段 英语水平等画像信息 未提供"跳过"或"拒绝"选项 也未提供替代性登录方式 该信息收集并非基本功能服务所必需 构成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37][38][42] - 在"先享后付"功能场景中 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 属于"为订立 履行合同所必需" 且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 已尽到告知义务的 不构成侵权 [46][52][54] 网络平台账号权属与执行 - 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 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 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 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 被执行人未履行的 可要求网络平台协助变更 [56] - 网络平台账号高度依赖实名制认证和注册手机号码验证 如果仅交付账号密码而未变更实名信息 原注册人仍可通过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重置密码 影响合法权利人对账号的完全控制 [62] - 某传媒公司通过执行程序成功将"浪某仙"平台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公司身份信息 并换绑公司指定手机号码 实现了对账号的完整权利交付 [58][59]
最高法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中国新闻网·2025-08-28 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