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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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达鑫: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5 16:3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资金提供行为 保护公司与投资者权益 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1] 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1] - 对外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或委托贷款等行为 [1] - 除外情形包括公司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 或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不包含控股股东及关联人 [1] 审批程序 -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2] - 单笔金额超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 或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 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净资产10%时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 - 禁止为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3] - 为持股不超50%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 其他股东原则上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 否则需说明原因并披露反担保措施 [3] - 关联股东未按比例提供资助时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 内部执行 - 财务部与董秘办需共同进行风险调查 包括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 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4]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合规性检查监督 [4] -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时 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或追加提供资助 [4] 信息披露 - 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需公告资助协议主要内容、资金用途、审批程序等 [5] - 需披露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包括财务指标、资信情况、关联关系及历史资助记录 [5] - 需披露风险防范措施 如担保方情况及履约能力 [5] - 需累计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 [5] - 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难或逾期未还款时 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补救措施 [6] 罚则与附则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6][7]
长青股份: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5 10:1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财务资助制度以规范资金提供行为 确保经营稳健并防范财务风险 制度涵盖资助类型 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要求及管理措施 [1][2][3][4][5][6] 财务资助定义与范围 - 财务资助包括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排除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 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资助(其他股东不含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及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 [1] - 实质性财务资助情形包括主营业务外实物无形资产资助 为他人承担费用 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 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业及监管认定的其他行为 [1] 审批与披露要求 - 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控股子公司行为视同公司行为 [2] - 董事会审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会 单笔金额超净资产10%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 或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净资产10%等情形需股东会审议 [2] - 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方经营 财务 资信 偿债能力及第三方担保情况 披露风险与公允性 [3] - 对控股子公司(持股超50%且无关联股东)及参股公司资助时 需确保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 否则需说明原因及利益保障措施 [3][4] - 禁止向董事 高管 控股股东 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助 但关联参股公司(非控股股东控制)除外 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3][4] - 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资助(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特殊情况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后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10% [4] - 需签署协议约定金额 期限 违约责任等条款 [4] 管理与监督机制 - 财务部门负责资助前风险调查 审计部门审核风险评估 [4] - 财务部门办理审批后手续并负责后续跟踪监督 [5] - 证券部负责按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 [5] - 审计部监督合规性 [5] - 出现资助逾期 被资助方或担保方财务困难 破产等情形时需披露情况及措施 逾期后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 [5] 责任与附则 - 违规提供资助或怠于职责造成损失者需赔偿 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 [5]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由董事会修订解释 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6]
苏宁环球: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8:30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并确保经营稳健 [1] - 财务资助包括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排除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 对合并报表内控股子公司资助等情形 [2] - 以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为他人承担费用等行为也需参照制度执行 [3] 审批权限及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披露 [4] - 单笔资助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或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 - 董事会审议时需全面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等 并披露风险及公允性 [5] - 关联董事及股东在涉及回避表决情形时需回避 [6] - 原则上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特殊情况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7] 资助管理 - 需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约定金额 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8] - 申请报告需包含财务资助原因评估 主要财务指标 偿还计划及保证措施等要素 [9] - 财务部负责办理资助手续及后续跟踪监督 [10] - 被资助对象出现未能及时还款 财务困难等情形时需及时书面通知公司 [11] - 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12] 信息披露 - 披露需提交公告文稿 董事会决议 相关协议及保荐机构意见等文件 [13] - 需充分披露风险防范措施 包括第三方担保情况及担保履约能力 [14] - 已披露资助出现异常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措施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追加资助 [15] 责任与附则 - 违反制度造成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 [16]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1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19][20]
鼎信通讯: 鼎信通讯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5 17:31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资金提供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经营稳健 同时明确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要求及风险控制措施 [1][2][3] 制度适用范围 - 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排除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 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及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 [1] - 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参照本制度执行 [1] 审批与决策程序 - 财务资助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 董事会审议前董事需了解被资助方经营 财务 资信等基本情况 并对合规性 合理性及偿还能力作审慎判断 [2]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例外情况包括参股公司非由控股股东控制 且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 此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 - 为持股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 其他股东原则上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 否则需说明原因并披露反担保措施 [2] - 董事会审议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不足3人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3] - 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 或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时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 信息披露与文件要求 - 需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 并向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 董事会决议 相关协议 保荐机构意见等文件 [4] - 被资助对象债务逾期 出现财务困境或破产等情形时 需及时披露情况及应对措施 [5] - 披露需符合交易所规则及公告格式指引 [5] 风险控制与后续管理 - 财务资助成本需按市场利率确定 且不低于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4] - 需与资助对象签署协议约定金额 期限 违约责任等条款 [3] -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资助 [4] - 续期资助视同新发生行为 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4] - 财务部门需持续监测资助对象经营 负债 信用状况变化 出现风险时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6]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财务资助合规性 [7] 特殊情形规定 - 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后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 [4] - 以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等方式在主营业务外提供资助 或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行业水平等情形 参照本制度执行 [5][6] 制度执行与责任 - 违反制度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佐力药业: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9 16:2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财务资助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 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体系 [1][2] - 制度明确财务资助定义 适用范围 审批权限 信息披露要求及职责分工 确保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2][6][7][9] 财务资助定义与范围 - 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 不包括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的特殊情况 [2] -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不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时可豁免部分条款 [2][6] - 实质性财务资助包括以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方式对外资助 为他人承担费用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等行为 [2] 关联交易与特殊规定 - 禁止为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时除外 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3] - 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变相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等提供财务资助 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否则需说明原因并采取反担保等措施 [3][5] 审批权限与程序 - 财务资助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需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6]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包括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 单次或累计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等 [6] - 财务资助需与资助对象签署协议 约定金额 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确保法律约束力 [6]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内容需包括财务资助协议主要内容 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风险防范措施 董事会意见 保荐机构意见等 [7][8] - 被资助对象出现逾期还款 财务困难 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补救措施 [8] -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导致构成财务资助情形时需及时披露事项及后续安排 [9] 职责分工与风险管控 - 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资助对象风险调查工作 包括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等评估 [9] - 财务部负责办理资助手续及后续跟踪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合规性监督检查 [9] - 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时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资助 财务资助成本应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期限原则上不超12个月 [5][9] 处罚与附则 - 违反制度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订与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2]
中南文化: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9 09:1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资金及资产使用类资助行为 明确审批权限及披露要求 强调风险控制及合规性 [1][2][5] 制度适用范围 - 财务资助包括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1] - 除外情形包括: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资助(且其他股东不含实控人关联方)、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 [1] - 实质性财务资助行为包含:非主营业务实物资产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的资产使用权费用、异常高预付款等 [1] 审批权限与程序 -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2] - 需全面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及信用风险 [2] - 以下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单笔或年累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10% [2] - 对关联方提供资助严格受限 仅允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条件资助 且需非关联董事双重多数表决通过 [4] 内部执行与风险控制 - 投资及财务部门需提前完成被资助企业资格审查及风险预测 [5] - 需签署协议明确资助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 [4] - 要求披露风险防范措施 包括第三方担保情况及履约能力 [5] - 逾期资助款项收回前禁止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 [6] 信息披露要求 - 需按规定及时披露资助事项及后续进展 [6] - 出现被资助对象逾期还款、财务困难或担保方履约能力恶化时 需立即披露补救措施及偿债能力评估 [6] 责任追究机制 - 对违规提供资助导致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追究责任 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7]
天源迪科: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1 16:25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规范资金提供行为 明确资助对象范围 审批权限 操作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旨在防范财务风险并确保经营稳健 [1][2][3][4][5][6][7][8] 制度总则 - 制度依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制定 [1] - 对外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 [1] -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 且其他股东不包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可免于执行本制度 [1] - 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参照本制度执行 [1]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2] - 三种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 或深交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对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 [3] -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为公司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时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 [3] - 董事会审议前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3] 操作程序 - 财务部负责被资助企业的风险调查工作 审计部负责审核风险评估 [4] - 申请单位需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决策文件 由财务负责人初核 董事会秘书复核 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按审批权限履行程序 [4] - 申请报告需包括资助原因 风险评估 主要财务指标 资助条款 用途说明 偿还计划及保证措施 上年类似业务金额及其他股东义务 [4][5] - 附件材料需包括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协议或合同样本及其他资料 [5] - 财务负责人需初核资金状况 资金安排 支付后影响及偿还计划合理性 董事会秘书负责合规性复核及安排审议 [5] - 申请单位出现债务到期不能履约 财务困难或深交所认定情形时需及时书面通知公司 [5] -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 [6]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 财务部负责办理手续及后续跟踪监督 [6] 信息披露 - 披露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 董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会议记录 保荐机构意见及其他文件 [7] - 公告内容需包括资助事项概述 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风险防范措施 关联方共同投资时的其他股东情况 董事会意见 保荐机构意见 累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等 [7] - 已披露事项出现被资助对象未及时还款 提供担保方出现财务困难或深交所认定情形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措施 [7] 罚则与附则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将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 -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 [8]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8]
日久光电: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1 16:17
总则与定义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管理 防范财务风险并确保资金安全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 [1]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或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排除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 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资助(其他股东不含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及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 [2] - 公司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保护股东权益 且实质性财务资助行为包括主营业务外资产资助 承担他人费用 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的资产使用权提供或预付款支付等 [4] 审批与操作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需2/3以上出席董事同意且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会 [5] - 需股东会审议情形包括单笔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 或最近十二个月累计资助金额超净资产10% [6] - 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不含控股股东及关联人)资助可免于前述审批要求 [6] - 董事会审议时需全面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 披露风险及公允性 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 [7] - 原则上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资助 但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资助时 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2/3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8] - 对控股或参股公司资助时 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同等资助 否则需说明原因及利益保障措施 [9] - 资助需签署协议约定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 财务部负责手续办理及后续跟踪监督 [10] - 审计委员会需每半年检查资助实施情况 违规时及时报告交易所 [11]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需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资助事项 遵循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及规范性文件 [12] - 披露内容需包括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方担保情况 及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的判断 [13] - 出现资助对象逾期还款 担保方财务困难或破产等情形时 需及时披露情况及补救措施 [14] -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 [14] 附则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15][16][17]
科净源: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8 16:23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风险,明确决策权限与程序,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财务资助定义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向外部主体(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提供货币、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助,具体形式包括借款、委托贷款、承担费用、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等[1] - 例外情形包括:以融资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资助对象为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不含关联方[2]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关联参股公司财务资助需满足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条件资助,并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2][3] - 一般财务资助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披露,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3] - 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3][4] - 需提交股东会的情形包括: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金额超净资产10%等[4] 财务资助实施与披露要求 - 需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违约责任,逾期不得继续资助同一对象[5] - 资助成本不得低于市场利率及公司实际融资利率[5] - 披露内容需包括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财务指标、关联关系、风险防范措施、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等[6][7] - 逾期或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难时需及时披露补救措施及偿债能力评估[8] 职责分工与监督 - 财务部门负责资助前风险评估及后续跟踪,发现问题需上报董事会[9]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合规性[9] - 违规操作导致损失将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9]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需相同程序[10] - 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10]
东利机械: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6 16:12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依据包括《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财务资助定义涵盖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或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且无控股股东/实控人关联方参股)的情形除外[1] - 实质性财务资助行为包括以实物/无形资产提供资助、代他人承担费用、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预付款比例显著高于同业等[2] 审批权限与程序 - 财务资助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同意且关联董事回避,不足三人时直接提交股东会[2][3]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包括: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单次或12个月累计资助金额超公司净资产10%等,但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子公司豁免[3] - 董事会审议时需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公允性及风险判断,保荐机构需出具合规性意见[3][4] 关联交易与特殊情形 - 原则上禁止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非控股股东/实控人关联方)在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条件下可例外,需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4] - 对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其他股东需按出资比例同等资助,否则需说明原因及保障公司利益的措施[4] - 财务资助需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逾期未收回不得继续资助同一对象[4][5]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内容包括资助协议条款、被资助对象财务数据(最近一年经审计资产/负债/净利润等)、风险防范措施(如担保)、关联股东资助比例等[5] - 出现被资助对象逾期还款、财务困难或担保方丧失履约能力时,需及时披露风险及补救措施[6][7] - 因交易导致合并范围变更构成财务资助情形的,需补充披露后续安排[7] 职责分工与监督 - 财务部负责资助可行性评估、资金拨付及跟踪回收,证券部牵头信息披露,审计部监督合规性[7][8] - 内部审计需检查审批流程合规性、资金安全性及信息披露质量[8] 责任追究与附则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10]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