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与定义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管理 防范财务风险并确保资金安全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 [1]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或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排除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 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资助(其他股东不含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及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 [2] - 公司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保护股东权益 且实质性财务资助行为包括主营业务外资产资助 承担他人费用 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的资产使用权提供或预付款支付等 [4] 审批与操作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需2/3以上出席董事同意且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会 [5] - 需股东会审议情形包括单笔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 或最近十二个月累计资助金额超净资产10% [6] - 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不含控股股东及关联人)资助可免于前述审批要求 [6] - 董事会审议时需全面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 披露风险及公允性 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 [7] - 原则上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资助 但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资助时 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2/3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8] - 对控股或参股公司资助时 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同等资助 否则需说明原因及利益保障措施 [9] - 资助需签署协议约定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 财务部负责手续办理及后续跟踪监督 [10] - 审计委员会需每半年检查资助实施情况 违规时及时报告交易所 [11]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需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资助事项 遵循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及规范性文件 [12] - 披露内容需包括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方担保情况 及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的判断 [13] - 出现资助对象逾期还款 担保方财务困难或破产等情形时 需及时披露情况及补救措施 [14] -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 [14] 附则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15][16][17]
日久光电: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