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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达鑫: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资金提供行为 保护公司与投资者权益 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1] 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1] - 对外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或委托贷款等行为 [1] - 除外情形包括公司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 或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不包含控股股东及关联人 [1] 审批程序 -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2] - 单笔金额超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 或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 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净资产10%时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 - 禁止为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3] - 为持股不超50%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 其他股东原则上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 否则需说明原因并披露反担保措施 [3] - 关联股东未按比例提供资助时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 内部执行 - 财务部与董秘办需共同进行风险调查 包括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 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4]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合规性检查监督 [4] -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时 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或追加提供资助 [4] 信息披露 - 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需公告资助协议主要内容、资金用途、审批程序等 [5] - 需披露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包括财务指标、资信情况、关联关系及历史资助记录 [5] - 需披露风险防范措施 如担保方情况及履约能力 [5] - 需累计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 [5] - 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难或逾期未还款时 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补救措施 [6] 罚则与附则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