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资金提供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经营稳健 同时明确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要求及风险控制措施 [1][2][3] 制度适用范围 - 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排除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 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及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 [1] - 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参照本制度执行 [1] 审批与决策程序 - 财务资助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 董事会审议前董事需了解被资助方经营 财务 资信等基本情况 并对合规性 合理性及偿还能力作审慎判断 [2]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例外情况包括参股公司非由控股股东控制 且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 此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 - 为持股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 其他股东原则上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 否则需说明原因并披露反担保措施 [2] - 董事会审议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不足3人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3] - 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 或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时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 信息披露与文件要求 - 需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 并向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 董事会决议 相关协议 保荐机构意见等文件 [4] - 被资助对象债务逾期 出现财务困境或破产等情形时 需及时披露情况及应对措施 [5] - 披露需符合交易所规则及公告格式指引 [5] 风险控制与后续管理 - 财务资助成本需按市场利率确定 且不低于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4] - 需与资助对象签署协议约定金额 期限 违约责任等条款 [3] -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资助 [4] - 续期资助视同新发生行为 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4] - 财务部门需持续监测资助对象经营 负债 信用状况变化 出现风险时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6]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财务资助合规性 [7] 特殊情形规定 - 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后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 [4] - 以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等方式在主营业务外提供资助 或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行业水平等情形 参照本制度执行 [5][6] 制度执行与责任 - 违反制度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鼎信通讯: 鼎信通讯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