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财务资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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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股份: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7 09:1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财务资助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经营稳健 [2] - 制度明确财务资助的定义 例外情形 审批权限 操作程序 信息披露要求及责任追究机制 [2][3][4][5][6][7][8] 财务资助定义与范围 - 财务资助包括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 承担费用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等行为 [2] - 例外情形包括:提供借款或贷款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不包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 - 实质性财务资助行为包括: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资助 为他人承担费用 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3] 审批权限与程序 - 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4]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情形包括: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 单笔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 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资助金额超净资产10% 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 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 [5] 操作程序与信息披露 - 业务发起单位主导 财务部门负责风险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及后续跟踪监督 [6] - 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需披露:资助事项概述 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财务资助协议主要内容 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董事会意见 保荐机构意见 累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等 [6][7] - 出现被资助对象未能及时还款 提供担保方出现财务困难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 [7] 责任追究与制度效力 - 违反制度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对责任人员处以警告 解除职务并追究赔偿责任 [7]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 修改需报董事会审议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8]
亨迪药业: 2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2 09:12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财务资助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经营稳健 [1] - 制度明确财务资助的定义 适用范围 审批权限 程序要求及职责分工 [1][2][3][4][5][6] - 强调对外财务资助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且接受资助对象必须提供担保 [1] - 严格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并规定特殊情形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4] 财务资助定义与范围 - 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 [1] - 除外情形包括:公司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 或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 [1] - 实质性财务资助包括:主营业务范围外提供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资助 为他人承担费用 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 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行业水平等 [2] - 公司不得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2] 财务资助原则与要求 - 财务资助需与资助对象签署协议 约定金额 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2] - 财务资助成本应按市场利率确定 且不得低于公司同期实际融资利率 [2] - 财务资助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2] - 为持股不超50%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 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 [2] - 若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提供资助 需说明原因并采取反担保等措施 [2] - 关联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资助时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 [3] - 董事会审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直接提交股东大会 [4] -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需对财务资助的合法合规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风险发表独立意见 [4][5] -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包括: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10% 及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时 免于适用前两条规定 [4] - 约定期限届满后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资助 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5] 职责与分工 - 财务部及其他部门需在资助前对资助对象进行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 [5]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 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 财务部负责办理资助手续 并做好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工作 [6] - 若资助对象出现清偿困难 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或破产等情况 财务部需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 [6]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6] 罚则与附则 - 违反制度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敏芯股份: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7:0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财务资助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稳健经营 [1] - 制度明确财务资助的定义 审批权限 信息披露要求及内部职责分工 并规定违规处罚措施 [1][2][5][6] 财务资助定义 - 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有偿或无偿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 [1] - 具体形式包括有息或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 承担费用 无偿或低价提供资产使用权 异常预付款等 [1] - 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也参照本制度执行 [2] 审批权限及程序 - 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2] - 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或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净资产1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非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且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的除外 [3] - 财务资助需签署协议约定金额 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逾期未收回不得继续提供 [4] - 财务资助成本不得低于市场利率及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4] - 续期提供财务资助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4] 信息披露 - 公司需按规则披露财务资助事项 [5] - 被资助对象逾期未还款 出现财务困难 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 [5] 内部职责分工 - 财务部和证券部负责资助前风险调查工作 [5]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财务部协助 [5] - 财务部负责办理资助手续及后续跟踪监督 制定补救措施 [6]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合规监督检查 [6] 违规处罚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广博股份: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16:1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以规范资金提供行为并防范财务风险 [1] 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财务资助定义为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或委托贷款等行为 [1] - 三种除外情形: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资助、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 [1] - 向关联人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需参照本制度 [1] - 财务资助需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以保护股东权益 [1] 禁止与限制情形 - 禁止为董事、高管、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2] - 使用超募资金补流后12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资助 [2] 审批权限及程序 - 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2] -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2] - 四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单笔金额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净资产10%、交易所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对符合持股条件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可免于前述审批要求 [2] - 禁止为关联法人或自然人提供资助 [3] - 对控股或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其他股东需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 [3] -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需提交股东会 [3] - 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方基本情况、合规性、偿还能力及担保措施 [3] - 需关注其他股东是否按比例提供资助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 [4] - 关联方控股子公司需按关联交易要求履行程序 [4] - 续期资助视同新发生行为需重新履行程序 [4] - 款项逾期后不得继续或追加资助 [4] - 董事会需全面评估风险并披露公允性及偿还能力判断 [4] 操作程序 - 需签署协议约定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4] - 申请单位需提交申请报告及决策文件 [5] - 经办部门需进行风险调查评估并由审计委员会审核 [5] -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 [5] - 经办部门需办理手续并负责后续跟踪监督 [5] - 需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经营状况及信用变化 [5] - 出现三种情形时需及时报告并披露:预计不能还款、财务困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 信息披露 - 需向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董事会决议、协议及保荐意见等文件 [6] - 公告内容需包括事项概述、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关联股东义务履行情况、董事会意见、保荐意见、累计金额及逾期金额等 [6][7] 处罚 - 违规提供资助造成损失需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7] 附则 - 控股子公司对外资助适用本制度 [8] - 制度与法律或章程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8] - 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8] - 制度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同步废止重大事项处置制度 [8]
扬帆新材: 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6:23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财务资助制度以规范资金提供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并确保稳健经营 制度涵盖资助对象 审批程序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要求 [1][2][3]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排除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的实体及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 [2] - 参股子公司需参照制度执行 且公司为关联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时也需遵守 [2] - 公司以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为他人承担费用 或支付明显高于行业水平的预付款等行为均被视为实质性财务资助 需参照制度执行 [3] 禁止与限制情形 - 公司明确禁止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4] - 在特定期间不得提供财务资助 包括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 以及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后的12个月内 [4][6] - 财务资助定价原则要求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收益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5]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且需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5] - 若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 则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 -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需对财务资助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发表独立意见 [7] - 出现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 单次或累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时 需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9] 风险控制措施 - 财务部需在资助前对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进行风险调查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核风险评估 [15] - 公司要求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若未能履行 需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比例担保 [11] - 财务资助需签署协议约定资助金额 期限 违约责任等 且逾期未收回款项不得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资助 [12] - 财务部需持续跟踪资助对象情况 若出现清偿困难或破产等情形 需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 [18]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财务资助协议主要内容 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风险防范措施及关联关系等 [20] - 披露内容需包括被资助对象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及资信情况 [20] - 公司需承诺在提供财务资助后的12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20] - 若被资助对象出现逾期未清偿 财务困难或破产等情形 公司需及时披露并说明补救措施 [21] 职责分工 - 财务部负责办理资助手续及后续跟踪监督 [17][18]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 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门需协助提供资料 [22]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19]
迪普科技: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35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财务资助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经营稳健 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保护股东权益 [1][3] 审批权限及程序 - 财务资助需经财经管理部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 禁止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 [2] - 对持股不超过50%的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 其他股东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 否则需说明原因并披露反担保措施 [2] - 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时 关联股东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资助 否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 - 董事会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关联董事回避 不足三人时直接提交股东大会 [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合法合规性及风险发表意见 [3] - 出现资产负债率超70% 单次或累计金额超净资产10%等情形时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 需签署协议约定条件金额期限违约责任 逾期不得继续资助同一对象 [3] 信息披露要求 - 需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 并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 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意见等文件 [5] - 公告需包含财务资助协议主要内容 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风险防范措施 关联股东履行义务情况 董事会意见 保荐机构意见 累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等 [5] - 出现债务逾期 被资助对象财务困境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补救措施及偿债风险判断 [6] -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构成财务资助情形的需披露后续安排 [6] 职责与分工 - 财经管理部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资助前风险调查工作 [7] - 证券事务部负责审批通过后的信息披露 [7] - 财经管理部负责办理资助手续并跟踪监督 出现清偿问题时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 [7]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合规性监督检查 [7] 制度执行范围 - 在主营业务外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为他人承担费用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费明显低于行业水平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行业水平等情形参照制度执行 [6]
能辉科技: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5 16:14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稳健经营,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财务资助定义为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不含关联股东)除外[1][3] - 实质性财务资助情形包括主营业务外资产资助、代付费用、资产使用权低价或无偿提供、异常高比例预付款等[1][4] 关联方与特殊对象限制 - 公司禁止为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2][5]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满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7] -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含关联方时,关联股东须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资助,否则需股东会审议且关联方回避表决[2][7] 审批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回避[3][9] - 单笔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10] - 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披露资助的合规性、风险及公允性[4][11] 信息披露 - 披露内容包括资助协议条款、被资助对象财务指标、关联关系、风险防范措施及董事会意见[6][16] - 被资助对象出现逾期还款、财务困难或破产时需及时披露风险及补救措施[7][17] -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导致原交易构成财务资助的需补充披露后续安排[7][18] 职责分工 - 财务部负责资助前风险评估及贷后跟踪,内审部监督合规性[8][19][23] - 董事会秘书牵头信息披露,财务部协助执行[8][20] - 违规资助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8][24] 附则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董事会拥有解释及修订权[9][25][26]
富春染织: 富春染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7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7-09 16:10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1] - 财务资助定义包括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排除以融资为主营的持牌金融机构、合并报表内控股子公司(不含控股股东关联方)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 财务资助需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逾期未收回不得继续追加资助 [2] 审批权限及程序 - 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风险及公允性 [2]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且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的除外 [2] - 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3] - 单笔资助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的需股东会审议 [3][4] 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 财务部负责资助对象风险调查,内审部门审核合规性及担保措施有效性 [4] - 财务负责人需复核资金状况及偿还计划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 [4] - 被资助对象出现逾期、财务困难或破产时需及时通知并制定补救措施 [5] - 财务部需跟踪资助后情况,若发生清偿风险需上报董事会并采取补救措施 [5]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需依法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包括风险防范措施及第三方担保情况 [6] - 被资助对象逾期或出现重大财务风险时需及时披露补救措施及偿债能力评估 [6] - 证券法务部牵头信息披露,财务部、审计部等需配合提供资料 [7] 附则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7]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奥比中光: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7 16:13
公司财务资助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财务资助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资金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健康发展 [1] - 制度明确禁止为关联方及特定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设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和限额管理 [2][3] - 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资助事项,需持续跟踪被资助对象风险状况 [4] 制度适用范围 - 财务资助包括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除外 [1] - 明确禁止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资助 [1] - 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员工持股计划除外),特殊情况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10% [2] 审批权限与流程 - 董事会审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 四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单笔金额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净资产10%、交易所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非关联董事双重多数表决并提交股东会 [3] 申请与执行管理 - 财务部门统一受理申请,需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债务说明、金额、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核心材料 [3][4] - 财务部门需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经办具体资助手续 [4] - 对被资助对象实施持续监控,发现风险需立即上报管理层 [4] 责任与制度更新 - 违规操作导致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经济或刑事责任 [4]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现行规定为准 [5]
福莱新材: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1 16:30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 [1]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持有金融牌照的主营融资业务主体、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含控股股东关联方)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1] - 财务资助需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1] 审批权限及程序 - 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风险与公允性 [2]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时,需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条件资助,且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2] - 单笔资助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 实施与风险控制 - 财务部门负责评估资助对象风险,审计部门审核合规性及担保措施有效性 [4] - 财务总监需复核资金安排及偿还计划后提交审议,若出现逾期、资不抵债等情形需及时书面报告并制定措施 [4] - 财务部需跟踪资助对象还款情况,逾期或出现财务困难时需上报董事会并制定补救措施 [5] 信息披露 - 公司需依法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包括担保方信息及担保履约能力 [6] - 出现逾期还款、资助对象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风险及补救措施,且逾期期间不得追加资助 [6] - 证券事务部牵头信息披露,财务部、审计部需配合提供资料 [6] 附则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