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财务资助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经营稳健 [1] - 制度明确财务资助的定义 适用范围 审批权限 程序要求及职责分工 [1][2][3][4][5][6] - 强调对外财务资助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且接受资助对象必须提供担保 [1] - 严格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并规定特殊情形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4] 财务资助定义与范围 - 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 [1] - 除外情形包括:公司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 或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 [1] - 实质性财务资助包括:主营业务范围外提供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资助 为他人承担费用 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 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行业水平等 [2] - 公司不得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2] 财务资助原则与要求 - 财务资助需与资助对象签署协议 约定金额 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2] - 财务资助成本应按市场利率确定 且不得低于公司同期实际融资利率 [2] - 财务资助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2] - 为持股不超50%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 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 [2] - 若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提供资助 需说明原因并采取反担保等措施 [2] - 关联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资助时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 [3] - 董事会审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直接提交股东大会 [4] -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需对财务资助的合法合规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风险发表独立意见 [4][5] -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包括: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10% 及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时 免于适用前两条规定 [4] - 约定期限届满后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资助 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5] 职责与分工 - 财务部及其他部门需在资助前对资助对象进行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 [5]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 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 财务部负责办理资助手续 并做好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工作 [6] - 若资助对象出现清偿困难 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或破产等情况 财务部需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 [6]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6] 罚则与附则 - 违反制度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亨迪药业: 2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