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财务资助制度以规范资金提供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并确保稳健经营 制度涵盖资助对象 审批程序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要求 [1][2][3]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排除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的实体及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 [2] - 参股子公司需参照制度执行 且公司为关联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时也需遵守 [2] - 公司以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为他人承担费用 或支付明显高于行业水平的预付款等行为均被视为实质性财务资助 需参照制度执行 [3] 禁止与限制情形 - 公司明确禁止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4] - 在特定期间不得提供财务资助 包括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 以及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后的12个月内 [4][6] - 财务资助定价原则要求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收益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5]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且需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5] - 若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 则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 -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需对财务资助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发表独立意见 [7] - 出现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 单次或累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时 需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9] 风险控制措施 - 财务部需在资助前对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进行风险调查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核风险评估 [15] - 公司要求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若未能履行 需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比例担保 [11] - 财务资助需签署协议约定资助金额 期限 违约责任等 且逾期未收回款项不得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资助 [12] - 财务部需持续跟踪资助对象情况 若出现清偿困难或破产等情形 需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 [18]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财务资助协议主要内容 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风险防范措施及关联关系等 [20] - 披露内容需包括被资助对象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及资信情况 [20] - 公司需承诺在提供财务资助后的12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20] - 若被资助对象出现逾期未清偿 财务困难或破产等情形 公司需及时披露并说明补救措施 [21] 职责分工 - 财务部负责办理资助手续及后续跟踪监督 [17][18]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 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门需协助提供资料 [22]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19]
扬帆新材: 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