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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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厅用餐时滑倒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人民日报· 2025-09-15 23:23
案件核心事实 - 王女士在餐厅走向座位途中摔倒受伤 餐厅服务员约3分钟后擦拭地面[1] - 法院判决餐厅承担60%赔偿责任 王女士承担40%责任 赔偿金额12万余元[1] 责任认定依据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餐厅经营者属于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2] - 法院通过现场视频发现地面非干燥状态 认定餐厅存在疏忽管理过错[1] - 餐厅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违反法定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2] 安全保障义务标准 - 须确保餐厅符合相关建筑标准 合理设置各类设施设备[2] - 须及时处理地面湿滑状况 清洁作业时设置防滑警示牌并确保地面干燥[2] - 发生意外时须及时救助伤者 采取联系家属和救护送医等措施[2] 责任分担原则 - 餐厅因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过错责任[1] - 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自身安全负有审慎注意义务[2]
在餐厅用餐时滑倒受伤,责任如何认定?(新闻看法)
人民日报· 2025-09-15 22:22
案件核心事实 - 王女士在餐厅走向座位途中摔倒受伤 餐厅服务员约3分钟后擦拭地面 王女士起诉要求赔偿医药费及护理费 [1] - 法院认定餐厅存在地面湿滑问题 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与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餐厅承担60%责任 王女士承担40%责任 [1] - 餐厅需向王女士支付医药费及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人民币 [1] 法律责任认定标准 - 餐厅经营者属于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需履行避免顾客人身财产受损的必要措施 [2] - 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确保建筑合规 合理设置设施设备 及时处理地面湿滑 清洁时设置警示牌并确保地面干燥 [2] - 发生意外时需及时救助伤者 采取联系家属及送医等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2] 司法裁判逻辑 - 餐厅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违反法定标准和行业标准 故需承担相应责任 [2] - 顾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自身安全负有审慎注意义务 需自担部分责任 [2]
28岁女律师不幸身亡,周某被执行死刑
中国新闻网· 2025-09-14 10:59
事件概述 - 28岁女律师在长春市红旗街夜市被高空抛掷砖头击中身亡 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涉事5方赔偿200余万元人民币 [1][2][4] - 案件刑事部分已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周某死刑并立即执行 [4] 涉事公司及责任认定 - 原告方起诉大连万达集团、万达商业管理集团长春分公司、长春国信谦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食地标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5方被告 [7] - 原告主张案发地点长期存在安全隐患 包括楼顶随意堆放砖块 且此前已发生多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 [7] - 万达集团辩称已履行基本安全保障义务 通过通知物业巡查排除危险 并认为砖头并非影响结果的唯一因素 [8] - 国信物业声称事发前已在电梯张贴禁止高空抛物提示 并定期巡查楼道 装修材料需积累到影响通道时才集中清理 [8] 行业管理规范争议 - 原告提出物业管理者应安排天台巡视 及时清除建筑垃圾 活动经营者需在场地搭建临时防护网等具体安全保障措施 [7] - 案件显示群众曾多次向管理方反映高空抛物问题并报警 但未有效阻止悲剧发生 [5]
KTV房间内激光灯致消费者手机摄像头损坏 维修费谁来承担?
人民网· 2025-08-22 00:52
事件概述 - 消费者在KTV包间使用手机直播时手机前置摄像头被激光灯照射导致损坏 维修费用为1198元[1] - 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70%责任赔偿838.6元 消费者自担30%责任[1][2] - 二审维持原判 认定经营者未履行充分提示义务[2] 经营者责任认定 - 激光灯厂商确认设备有概率损坏摄像头 即使未直接对准拍摄也可能受损[2] - 经营者虽配备合格设备但提示标识存在缺陷:大厅提示字体偏小且与广告混杂 包间屏幕提示频次低 收银台警示位置隐蔽[2] - 经营者明知风险却未通过醒目提示或合理布置方式防范风险[3] 消费者行为分析 - 消费者在KTV包间进行长时间直播活动[1] - 未能注意经营场所的安全提示[3] - 通过消费记录、损坏前后照片对比及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1][2] 行业警示意义 - 娱乐场所经营者需加强激光设备的风险管理 包括设备选型和现场警示布置[3] - 消费者在演唱会、KTV等激光设备场所应避免摄像头长时间对准激光源[3] - 财物损坏时需及时固定消费记录、受损证据和沟通记录等维权依据[3]
钓友突发疾病死亡,同行者是否担责?
人民网· 2025-06-11 08:18
案件背景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钓友身亡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被告钓友被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 - 死者张小伟与被告彭军、刘政为同事关系 三人经常自发相约钓鱼 活动无固定组织者 [1] 事件经过 - 2024年6月3日三人前往长寿湖钓鱼 次日张小伟突发心肌梗塞 同行者采取了拿药、联系亲属、拨打120等救助措施 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2] - 张小伟随身携带的药物与致死疾病无关 家属最初索赔48万元后调整为5万元 [2] 法院判决依据 - 钓鱼活动具有自发组织、自愿参与特征 无特殊组织结构 彭军不享有管理权且未营利 三人属平等结伴关系 [3] - 同行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对无既往病史者突发猝死无法预见 救助行为符合一般理性人标准 [3]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适用于普通社交活动 [4] 法律意义 - 裁判明确同行者互助义务应限于常识性、合理性范围 不能苛求非专业人员承担专业医护责任 [4] - 判决维护了积极施救者的权益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 [4]
未戴护具进游戏区受伤 经营者能否免责?(以案说法)
人民日报· 2025-05-07 22:40
案件概述 - 某健身中心提供实弹射击体验等游戏项目,活动场所分为游戏区和休息区,要求所有进入游戏区的人员均需佩戴安全防护设备 [1] - 贝某未佩戴防护设备进入游戏区域寻找孩子,被未成年人小马发射的吸水弹击中受伤 [1] - 贝某认为健身中心和小马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健身中心表示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小马家长认为贝某未做好防护才受伤 [1] - 法院判决健身中心承担70%责任,贝某自负30%责任,小马及其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1] 法院判决依据 - 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1] - 健身中心作为危险性游戏项目经营者,虽通过警示信息、风险告知履行部分义务,但游戏过程中未能充分安全监管,未及时发现制止危险行为 [1] - 教练指导未成年人清理余弹时未注意周围环境变化,健身中心在安全管理和工作人员监督方面存在明显疏漏 [1] - 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醒安全风险情况下未采取安全措施,未确认环境安全进入游戏区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2] - 小马作为未成年人,在规定区域教练在场情况下发射余弹,贝某无防护出现超出其可预见范围,故小马无过错 [2] 行业安全建议 - 场所经营者要提供安全环境,保障游戏硬件合格合规,定期检测维护设备 [2] - 通过电子监控、人员巡查等方式加强动态管理 [2] - 制定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安全操作流程和标准 [2] - 游戏前向参加者详细说明安全使用和风险提示 [2] - 游戏过程中进行实时监控,遇突发事件提供必要医疗援助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