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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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券商前高管被重罚
第一财经资讯· 2025-12-01 15:59
案件概述 - 上海某券商前高管陈某涛因“跟随交易”行为被江苏证监局处以总计1.35亿元罚没款 [2] - 案件涉及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私募及个人账户交易信息进行趋同交易 [2][3]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12年,累计违规炒股交易金额45.44亿元,盈利2640.01万元 [3] 违法细节 - 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陈某涛获取32个证券账户交易信息,控制8个账户进行趋同交易,趋同买入股票585只,趋同买入金额8.59亿元,盈利1875.04万元 [3] - 趋同交易被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 [6] - 陈某涛被同时采取8年不得担任“董监高”及5年证券交易的市场禁入措施 [5] 法律定性 - 案件定性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不只抢先交易,同期或跟随交易也构成“老鼠仓” [6] - 法律依据包括《证券法》第五十四条和《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6][7] - 已有类似入罪先例,如“胡拓夫案”中当事人因同期交易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 [9][10] 行业关注点 - 机构自营账户信息和客户信息是未公开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募、私募、资管等机构均可能存在类似风险 [2] - 证券从业人员查看客户交易信息后进行趋同交易,会对市场交易公平性造成危害 [6] - 建议将内控制度与外部检查结合,通过外部机构监督落实以避免制度架空 [2]
又一券商前高管被重罚
第一财经· 2025-12-01 13:31
案件概况 - 上海某券商前高管陈某涛因跟随私募和个人账户炒股被江苏证监局开出1.35亿元巨额罚单[3] - 陈某涛的违法行为属于跟随交易俗称搭便车行为并非典型的抢先交易[3] - 案件焦点在于其操作账户之多交易规模之大违法时间之久以及作为券商高管偷看底牌的质疑[3] 违法行为细节 - 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陈某涛利用职务便利获取32个证券账户交易信息控制8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4] - 趋同买入股票585只趋同买入金额8.59亿元趋同交易盈利1875.04万元[4] - 2011年至2023年长达12年违规炒股累计交易金额45.44亿元盈利2640.01万元[4] 处罚结果 - 针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没收违法所得1875.04万元并处以两倍罚款3750.08万元[4] - 针对违规买卖证券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40.01万元并处以两倍罚款5280.02万元[4] - 总计罚没款1.35亿元[4] - 同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8年不得担任董监高5年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交易证券[5] 法律定性 - 不只抢先建仓才是老鼠仓同期或跟随交易也属于趋同交易都算老鼠仓[7][8] - 证券法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没有特指提前建仓抢先交易[8][9] -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进行了明确情节严重的依照内幕交易罪处罚标准进行处罚[11][12] 司法先例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已有入罪案例如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证监会公布的胡拓夫案[13] - 胡拓夫案中非法获利4186.07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13] - 检察机关明确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在下单前还是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14]
临近退休大搞“老鼠仓” 券商前高管看底牌搭便车收过亿罚单
第一财经· 2025-12-01 12:33
案件核心事实 - 上海某券商前高管陈某涛因“跟随交易”被江苏证监局处以总计1.35亿元罚没款 [1][2] - 违法行为包括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趋同交易及长期违规买卖证券 [2] - 同时被采取8年不得担任董监高及5年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3] 违法行为细节 - 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利用职务便利获取32个私募及个人账户交易信息,控制8个账户进行趋同交易 [2] - 趋同买入股票585只,趋同买入金额8.59亿元,盈利1875.04万元 [2] - 2011年至2023年长达12年间违规炒股,累计交易金额45.44亿元,盈利2640.01万元 [2] 处罚结果 - 针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75.04万元,并处两倍罚款3750.08万元 [2] - 针对违规买卖证券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40.01万元,并处两倍罚款5280.02万元 [2] - 罚没款合计1.35亿元 [3] 案件定性分析 - 本案属于“跟随交易”或“搭便车”行为,区别于典型的抢先交易式“老鼠仓” [1][4] - 法律认定关键在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而非交易时点 [5][6] - 《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5][6] 法律依据与先例 -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7] - 已有入罪先例,如2020年最高检公布的“胡拓夫案”,胡拓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 [8] - 司法机关明确,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下单前还是下单同期交易,均属违法 [9] 行业影响与风险点 - 机构自营账户信息及客户信息是未公开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老鼠仓”重灾区 [1] - 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资管等所有涉及证券交易的机构均可能存在类似问题 [1] - 暴露内控制度可能被架空的风险,建议结合外部检查监督落实 [1]
临近退休大搞“老鼠仓”,券商前高管看底牌搭便车收过亿罚单
第一财经· 2025-12-01 12:25
案件概况 - 上海某券商前高管陈某涛因“跟随”私募和个人账户炒股,被江苏证监局开出1.35亿元巨额罚单 [1] - 案件焦点在于陈某涛作为券商高管“偷看底牌”的质疑,操作账户多、交易规模大、违法时间久 [1] - 陈某涛的“老鼠仓”不是典型的抢先交易,而是跟随交易,俗称“搭便车”行为 [1] 违法细节 -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2日,陈某涛利用职务便利获取32个证券账户交易信息,控制8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 [2] - 趋同买入股票585只,趋同买入金额8.59亿元,趋同交易盈利1875.04万元 [2] - 2011年至2023年长达12年违规炒股,累计交易金额45.44亿元,盈利2640.01万元 [2] 处罚结果 - 针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75.04万元,并处以两倍罚款3750.08万元 [2] - 针对违规买卖证券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40.01万元,并处以两倍罚款5280.02万元 [2] - 总计罚没款1.35亿元 [2] - 被采取“身份类”和“交易类”市场禁入措施:8年不得担任“董监高”,5年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交易证券 [3] 法律认定 - 《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没有特指提前建仓、抢先交易 [6] - 不只抢先交易是老鼠仓,关键是他看了底牌,抢先、同期、跟随都是趋同交易,都算老鼠仓 [5] - 检察机关明确,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9] 行业影响 - 机构自营账户信息是未公开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客户信息也是可能发生老鼠仓的重灾区 [1] - 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资管等所有涉及股票等证券交易的机构,都可能存在类似问题 [1] - 建议将内控制度和外部检查结合起来,通过外部机构监督落实,避免制度架空 [1] 刑事责任 - 《刑法》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专门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进行了明确 [7]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此前已有多个入罪案例,如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证监会公布的“胡拓夫案” [8] - 胡拓夫案中,非法获利共计4186.0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