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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业改革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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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新华社· 2025-09-12 14:55
核心监管框架调整 -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推动行业回归信托本源 深化转型并防控风险 [1] - 办法结合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 调整业务范围并明确受托人定位 [1] - 要求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 [1] 业务运营原则 - 坚持"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 卖者失责 按责赔偿"原则 打破刚性兑付机制 [1] - 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 加强行业信托文化建设 [1] - 建立科学内部考核机制与激励约束机制 [1] 公司治理要求 - 明确信托公司需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1] - 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 [1] - 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1] 资本与监管强化 - 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1] - 强化资本和拨备管理 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 [1] - 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的约束力与操作性 [1]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
北京商报· 2025-09-12 13:38
信托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从原五项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1]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和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1] - 固有资产业务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1] 新增业务范畴 - 新增为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 [1] - 新增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 [1] - 将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1] 业务条目精简 - 取消与信托主业无关联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冲突的4项中间业务 包括投资基金发起、代保管、居间咨询、企业资产重组与财务顾问等 [2] - 明确开展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资质要求 [2]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北京商报· 2025-09-12 13:31
行业监管框架修订 -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推动行业坚持信托本源和深化转型 [1] - 修订内容聚焦主责主业 明确信托公司需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 [1] - 强调打破刚性兑付原则 坚持"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 卖者失责 按责赔偿"的受托责任 [1] 公司治理与文化建设 - 要求信托公司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 [1] - 建立科学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价值取向 [1] - 加强信托文化建设 强化受托人定位下的行为规范 [1] 风险管理与合规要求 - 督促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重点聚焦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 [1] - 明确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要求 规范重点业务环节操作标准 [1] - 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强化资本和拨备管理要求 [1] 监管机制与退出安排 - 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 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 [1] - 明确风险处置机制 提升市场退出机制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1]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将迎修订!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拟提高至5亿元
北京商报· 2025-04-11 09:20
文章核心观点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推动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深化改革转型、防控风险,后续将根据意见完善发布实施 [1] 分组1:业务调整 - 结合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资产管理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 [1] - 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 [1] 分组2:公司治理 - 加强党的建设,发挥治理机制制衡作用,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强化行为约束 [1] - 按收益与风险兼顾、长期与短期并重原则,建立科学内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1] - 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价值取向,培育树立受托文化 [1] 分组3:风险防控 - 督促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1] - 明确信托业务系列要求,加强全过程管理 [1] 分组4:监管要求 - 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此前为3亿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