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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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创电子: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15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以规范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符合监管要求并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1][2][3]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2] - 适用于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可豁免披露的内容 [1] 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用于业务宣传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披露触发条件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信息在原因消除、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必须及时披露 并说明理由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情况 [3]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3] 登记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登记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潜在影响及知情人名单 [4] - 登记材料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4] 内部审核程序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暂缓与豁免事务 证券部为日常工作部门 [5] - 业务部门或子公司需填写审批表并附保密承诺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和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5] - 未获批准的申请需按监管规定及时披露 [5] - 登记材料需保存至少十年 [5] 制度效力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与法律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6] - 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6] 配套文件 - 制度附有登记审批表和知情人登记表模板 用于记录申请部门、业务类型、披露事项及知情人详情 [6][7] - 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书 承诺不泄露信息或不进行内幕交易 [8]
安琪酵母: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15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 同时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1]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2] - 公司需审慎判断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3]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5]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等情形 [6] -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需满足未泄漏 内幕人士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股票交易未异常波动等条件 [9] 信息披露管理要求 -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与豁免程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10]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12] - 暂缓披露的信息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理由 审核程序及内幕人士交易情况 [13] 职责分工与审核流程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与组织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14] -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需填写内部登记审批表 内幕知情人名单及保密承诺函 由董事会秘书在2个交易日内审核 [15]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 并经董事长审批后由证券部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6] 监督与责任追究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向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17] - 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若被泄露 出现市场传闻或原因消除 需及时核实并对外披露 [19] - 公司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 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考核 [20]
怡合达: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4 08:1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权益 同时确保符合国家保密法规和商业秘密保护要求 [1][2][6] 制度适用范围 -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需遵循深交所相关规则及本制度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形 并接受深交所事后监管 [1]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程序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2] - 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2] 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其他情形 [2] 定义条款 -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3] -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按法定程序确定 限时限范围知悉的信息 [3] 内部管理程序 - 暂缓或豁免事项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 董事长签字确认 证券部归档保管 [4] - 登记内容需包括事项内容 原因依据 豁免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暂缓期限 知情人名单 保密承诺及审批流程等 [4][5]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内幕知情人名单 [5] 披露替代方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 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5] - 若替代方式仍存在泄密风险 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5] 报告与报备要求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6] 披露触发条件 - 已暂缓或豁免的信息出现难以保密 原因消除或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时 公司需及时核实并对外披露 [6]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或豁免处理行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可能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 [6] 制度效力与执行 - 本制度未尽事宜需遵循《证券法》 深交所规则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 [7][8] - 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解释和修订 [8] 附件内容概要 - 附件一为审批表 涵盖申请类型 文件类型 原因依据 期限及审批流程 [8] - 附件二为知情人登记表 需详细记录知情人信息 知悉方式及内容 [9] - 附件三为保密承诺函 要求知情人承诺不泄露信息 不买卖股票 并承担法律责任 [10][11]
佳驰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3 16:11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 同时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1][2] - 制度明确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审核程序 责任追究及文件管理要求 覆盖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文件类型 [2][4][5] 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程序确定 限范围知悉的信息 [2][3]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核心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等 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利益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满足信息未泄漏 内幕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 股票交易未异常波动三个条件 [3] 审核程序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填写审批表 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承诺函 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4] -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审批通过则登记并归档 未通过则需及时披露 [4] -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需登记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审批程序等事项 [5] 披露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 [5] - 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 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5] 责任追究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办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 [6] 制度管理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7] - 制度附件包括审批表 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承诺函 用于规范内部办理流程 [7][8][9]
交大昂立: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6:11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保护公司核心利益 [1][2][3]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特定内容 [2] - 涉及财务信息的豁免披露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 [4]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权利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2] - 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包括投资者互动、新闻发布等渠道 [3] 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其他情形 [3] 暂缓披露终止条件 - 出现暂缓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信息已泄露三种情形时必须及时披露 [3]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6] 信息披露方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3][4] - 若替代披露方式仍存在泄密风险 可豁免披露整份临时报告 [4] 内部审核程序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经部门申请、主管领导确认、董事会秘书审核、总裁和董事长签字的多层审批流程 [4] - 审核需评估五项关键因素:信息是否已公开、涉密依据是否充分、披露影响、替代方式合理性及泄密风险 [5] 登记备案要求 - 暂缓或豁免事项必须登记七类信息: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保密承诺书及其他事项 [5] - 商业秘密类豁免还需额外登记公开状态、认定理由、影响评估及知情人名单 [6] - 相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5] 定期报告要求 - 公司在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的相关材料 [6] 制度效力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 效力优先于公司其他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 [6]
有研硅: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1:1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制度适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并接受交易所事后监管 [1][2]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范围 - 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临时性商业秘密时可暂缓披露 以防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2]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需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 [2]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情形 [3]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触发条件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理由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买卖情况 [3] 内部审核与程序要求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需审慎确定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不得滥用程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3] - 需填写审批表 知情人登记表及保密承诺函 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4][5] - 暂缓与豁免披露需登记事项包括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5] - 内部审核流程包括业务部门提交申请 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审批 未通过审核需及时披露信息 [5] 责任追究与制度管理 - 公司确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与豁免处理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并需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7][8][9] 配套文件与登记要求 - 配套文件包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知情人登记表及保密承诺函 [10][11][12][13] - 知情人需登记姓名 国籍 证件信息 与公司关系 职务 知悉信息内容及方式等 [12] - 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函 承诺不泄露信息 不买卖公司股票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13]
翠微股份: 翠微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2 16: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法律法规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内容 [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与义务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权利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3] - 禁止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6] - 公司需自行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事项 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4] 国家秘密相关豁免规定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5] -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增强保密意识 确保披露不违反国家规定 [6]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8] 商业秘密相关豁免规定 - 涉及商业秘密且符合三种情形之一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 [7] - 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客户供应商信息等 [7] - 需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理由、影响及内幕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实施流程 - 暂缓与豁免事项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9]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内部审批流程等 [9][6] - 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相关登记材料 [11] 信息披露恢复与责任追究 - 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保密原因消除等情况时需及时对外披露 [10] - 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后需公告相关信息并说明暂缓豁免事由及登记审核情况 [10] -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豁免或未及时披露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责任 [12] 制度附件与登记表示例 - 附件包括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豁免和暂缓登记表 [5][7][8][9] - 登记表示例涵盖证券代码、登记日期、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内部审核程序等字段 [5][7][8][9] - 商业秘密登记需额外填写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可能影响及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8][9]
扬帆新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6:23
总则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内容时适用本制度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 暂缓与豁免事项范围原则上需与公司股票首次上市时保持一致 新增事项需有充分证据 [2]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不得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2]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三种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利益 [2] - 国家秘密定义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商业秘密定义为具有经济价值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与经营信息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实施违法行为 [4] - 申请暂缓或豁免需提交材料至董事会办公室并由董事会秘书处理 [4]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审核程序、知情人名单等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需额外登记公开状态、认定理由及潜在影响 [5] - 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 [5]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打包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6]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暂缓或豁免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 附则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需符合《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相关规则 [6]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与其他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挖金客: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8-12 13:13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督促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2] - 依据包括《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深交所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行审慎判断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情形 并接受深交所事后监管 [2]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 - 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临时性商业秘密时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暂缓披露 [2] - 信息属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豁免披露 [3] - 商业秘密需符合不为公众知悉 能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且经保密措施等条件 [3] - 国家秘密需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按法定程序确定且限范围知悉 [3] 暂缓披露条件 -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4] - 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4] -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4] - 符合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内部管理程序 - 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证券部办理具体事务 [4] - 申请需填写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提交知情人登记表等资料 [4][5] - 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符合条件 董事长做出最终决定 [5] - 需登记事项内容 原因依据 期限 知情人名单 保密承诺及审批流程等 [5] 信息保密与披露触发 - 业务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做好保密工作 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5] - 证券部需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及股票交易波动 [5] - 信息泄露或暂缓原因消除时需及时对外披露 [6] - 披露时需说明暂缓豁免事由及内部登记审核情况 [6] 责任追究 -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办理暂缓豁免业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6] 制度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7]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审批表示例 - 申请需明确人员 部门 时间 类型及事项内容 [7] - 需说明暂缓豁免原因及依据 暂缓期限 [7] - 需确认是否填报知情人登记表及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7][8] 知情人登记表示例 - 需登记姓名 国籍 证件信息 知悉日期 与公司关系 职务等信息 [9] - 需记录知悉内幕信息的地点 方式 内容及阶段 [9] - 需登记联系人手机及通讯地址 [9] 保密承诺函示例 - 知情人需承诺不泄露信息 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9] - 知情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9] - 需填写承诺人及日期 [10]
浙江华业: 2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1 13:1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 同时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1][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临时报告的暂缓披露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内容的豁免披露 [1]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 [2] 国家秘密的豁免披露 - 涉及国家保密规定或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要求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2] -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新闻发布等 [2] 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披露 - 符合三种情形之一且未公开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商业秘密时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3] 暂缓与豁免的解除条件 - 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市场出现传闻时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买卖情况 [3] 内部程序与档案管理 - 暂缓与豁免披露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审批表 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10年 登记内容包括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理由、披露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4] 内部审批流程 - 各部门/子公司需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文件及资料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归档 未通过则需按规定及时披露 [4] 监管报送要求 - 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需向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因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5] 责任追究机制 -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或豁免处理行为 或未按规定办理业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的责任 [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按国家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