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总则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内容时适用本制度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 暂缓与豁免事项范围原则上需与公司股票首次上市时保持一致 新增事项需有充分证据 [2]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不得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2]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三种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利益 [2] - 国家秘密定义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商业秘密定义为具有经济价值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与经营信息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实施违法行为 [4] - 申请暂缓或豁免需提交材料至董事会办公室并由董事会秘书处理 [4]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审核程序、知情人名单等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需额外登记公开状态、认定理由及潜在影响 [5] - 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 [5]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打包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6]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暂缓或豁免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 附则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需符合《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相关规则 [6]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与其他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