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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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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8451万,农行原副行长楼文龙一审被判无期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8-25 10:42
案件判决结果 - 被告人楼文龙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受贿所得及孳息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1] 犯罪事实认定 - 犯罪时间跨度为2005年至2024年 持续时间达19年 [3] - 利用监管审批 入股城市商业银行 融资贷款 工程承揽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 [3] - 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51万余元 [3] 量刑考量因素 -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5] - 存在未遂情节 到案后如实供述 主动交代大部分未掌握犯罪事实 [5] - 认罪悔罪 积极退赃 赃款及孳息已全部追缴 [5] 司法审理程序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 [7] - 检察机关出示证据 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 [7] - 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7] -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庭审 [7]
宁夏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主任李文华受贿一审被判十一年六个月
新华网· 2025-08-20 14:03
案件判决结果 - 李文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同时没收扣押赃款赃物[1] - 受贿时间跨度从2003年下半年至2022年6月持续近19年[1] - 受贿总金额达1344.437万元人民币[1] 职务犯罪细节 - 利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西夏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项目审批 工程承揽等帮助[1] - 通过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兼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1] - 在担任国资委主任兼宁夏国有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非法收受财物[1] 量刑考量因素 - 归案后如实供述已掌握及大部分未掌握的受贿事实[2] - 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获得从轻处罚[2] - 认罪认罚态度成为依法从宽处理的关键依据[2]
转任新职前收钱待履新后谋利构成受贿
案件背景 - 王某在2019年1月担任A市B县C乡副乡长期间收受张某30万元 张某为道路建设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 主要在E乡承揽道路项目 [1] - 2019年3月王某调任E乡乡长 2020年4月利用职权将道路升级改造工程交由张某公司承揽 使张某获利100万元 [1] 行为性质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收钱时不具备为张某谋利的职务便利(C乡副乡长与张某无行政管理关系) 且谋利后未再收钱 不构成受贿罪 但应受党纪政务处分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收钱与后续谋利行为形成"先收钱后办事"的权钱交易关系 符合受贿罪本质 [2] 法律认定依据 - 行受贿合意成立:张某送钱目的是寻求王某未来任E乡乡长后的职权关照 王某收钱时明知此意图并后续实际谋利 [3] - 对价关系形成:王某履新前收受30万元与履新后利用职务为张某谋利(使其获利100万元)存在实质关联 侵犯职务廉洁性 [4][5] - 主体身份变化不影响定罪:关键认定标准是收受财物与具体职务行为是否形成对价关系 而非行为发生时职务是否一致 [6] - 法律解释支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事前受贿和事后受贿均以权钱交易本质认定 包括离职后收受财物情形 [6] 结论 - 王某行为构成受贿罪:收钱与谋利行为虽跨越不同职务期间 但存在实质对价关系和权钱交易本质 [7]
三堂会审 | 私设“小金库”并侵吞和挪用如何定性
案件基本情况 - 相某某曾任A市B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 因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被查处 [3] -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涉及金额356.9万元人民币 主要用于执行局日常开支 [3] - 贪污罪涉及金额354万余元人民币 挪用公款罪涉及金额60万元人民币 受贿罪涉及金额10.5万元人民币 [3] 案件查处过程 - 2020年9月7日立案审查调查 2021年3月1日采取留置措施 2021年5月27日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4] - 2021年8月30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4] - 2021年8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10月13日提起公诉 [4] - 2023年3月10日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65.5万元 [4] - 2023年5月25日二审维持原判 [5] 设立"小金库"行为认定 - 相某某授意将356.9万元执行保证金和司法救助金私自存放 形成"小金库"用于执行局日常开支 [7] - 根据2009年中央纪委解释 "小金库"指违反法律法规应列入而未列入单位账簿的资金 [7] - 因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 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定性为违反财经纪律 [9]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区分 - 2012年底相某某伙同他人侵吞"小金库"资金107万元 三人分别获得42万元、38万元和27万元 [10] - 认定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 因三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0] - 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因私分范围仅限于三人而非单位大多数人员 不具有普遍性 [12] 挪用公款炒股行为认定 - 2009年至2012年相某某挪用"小金库"资金35万元用于炒股 案发前已归还 [13] - 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13] - 归还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情节 不影响定性但可作量刑考虑 [14]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 相某某挪用30万元执行保证金炒股后 与毕某某合谋通过虚假理由非法占有该资金 [15] - 30万元执行保证金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 以公共财产论 [16] - 主观故意从"挪用"转变为"非法占有" 客观实施分赃行为 认定转化为贪污罪 [18]
以案明纪释法 |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相关问题辨析
案件主体身份与职责 - 刘某2015年至2020年担任甲市乙房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乙公司为市属国企 受甲市国资委委托管理市直管公房5800栋 负责公房管理 维护及收取房租等 并承担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责任[2] - 乙公司根据甲市政府规定 制定文件明确公有房产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评估并缴纳转让费用 特殊情况需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刘某负责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业务审批工作[2] 违规行为与涉案金额 - 2016年至2020年 刘某收受王某等多名住宅公房使用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好处费共计50余万元 违规少收或免收转让费[3] - 刘某安排工作人员帮助相关人员办理手续 在审批环节擅自决定收费标准 未按规定进行评估 工作人员称"转让费收取具体数额由总经理决定"[3] - 经鉴定 刘某免收50套住宅公房使用权转让费合计110余万元 少收80套住宅公房使用权转让费合计70万元 总计造成180余万元国有资产损失[3][4] - 立案调查后 刘某亲属及相关方将180余万元损失补齐[4] 法律定性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国有公司 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主体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 行为导致国有财产严重损失[5] -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主体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符合渎职罪主体要件[6][9] - 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 刘某作为乙公司总经理 在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其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应以滥用职权罪定性 与受贿罪并罚[9][15]
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被判15年
券商中国· 2025-08-12 11:19
案件判决结果 - 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1] - 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被追缴并上缴国库[1] - 受贿时间跨度为2010年3月至2024年4月长达14年[1] 受贿案情细节 - 利用担任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1] - 在行政审批、企业经营、职工录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直接或通过其妻等人非法收受财物[1] - 受贿总额折合人民币6533万余元[1] 案件审理过程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2] - 检察机关出示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徐进行最后陈述[2] - 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庭审[2] 从轻处罚情节 - 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1] - 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1] - 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
三堂会审丨通过下属单位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如何定性
案件基本情况 - 甲曾任A市B区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及B区区属国有企业C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 2020年5月退休 [4] - 甲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3年2月15日被立案审查调查 2月2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5月19日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6] - 2023年8月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8月14日被开除党籍并取消退休待遇 [7] - 2023年9月8日提起公诉 11月29日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8] 挪用公款罪认定 - 2014年至2015年甲个人决定将C公司公款1500万元通过下属D公司借给私营企业E公司使用 资金被用于营利活动 [5][9] - 甲以"集体研究"为幌子虚构支付工程款理由 其他参会人员对真实用途不知情 [9][11] - 甲要求E公司将供配电工程交由特定关系人丙的亲属承揽 以此谋取个人利益 [9][12] - 虽未事先约定利益输送 但甲在出借公款后主动要求工程承揽 实际获取个人利益 [13][14] - 借款周期6个月 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利息被用于处理C公司不便报销的费用 [9] 受贿罪认定 - 2004年至2023年甲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中为他人谋利 收受财物共计1257万余元 [5] - 2008年至2019年通过特定关系人丙收受丁123万元好处费 其中23万元直接转入甲母亲账户 100万元由丙收取 [15] - 甲对100万元具体金额不知情但默认丙收受 双方按工程标的额3%收取好处费形成默契 [15][17] - 2012年至2018年收受戊80万元好处费 最初收受存有80.1万元银行卡后退还 最终实际收取现金80万元 [20][22] - 银行卡中多出的1000元因未形成权钱交易合意 未被计入受贿数额 [22][23] 司法认定要点 - 挪用公款罪认定坚持"个人决定"和"谋取个人利益"要件 虽经集体研究程序但实质为个人决定的仍构成犯罪 [11][12] - 受贿罪中共犯认定强调主观通谋和客观行为整体性 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即完成犯罪链条 [17][19] - 收受银行卡案件以"实际控制"为认定标准 主客观不一致部分不计入犯罪数额 [21][23]
执意拍板上项目致2230万打水漂的县委书记,有新消息
新京报· 2025-08-05 19:39
案件进展 - 广西贺州市原副市长陈华涉嫌受贿罪一案已由广西监察委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目前由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1] - 检察机关指控陈华在担任富川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巨额财物 [1] 违规项目 - 2017年陈华在富川县(国家级贫困县)违反决策程序 未经论证擅自决定投资2230万元建设"水秀"和"灯会"旅游项目 [2] - 项目2018年1月完工后因风险评估不足导致运营半年即入不敷出 2019年9月"灯会"项目因设施损毁被拆除 "水秀"项目闲置 [2] 违纪事实 - 陈华存在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不当宴请、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等多项违纪行为 [4] - 其通过插手工程项目为他人谋取利益 涉及权钱交易和巨额财物收受 [4] 处理结果 - 陈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 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财物已移送检察机关 [5] - 其行为被定性为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职务违法 影响恶劣 [5] 个人背景 - 陈华1971年10月出生 瑶族 曾任富川县县长(2009年)、县委书记(2015年) 2021年7月任贺州市副市长 [3]
受贿8891.43万余元,白廷辉一审被判无期!
中国青年报· 2025-08-05 14:21
案件判决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及主任白廷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1] - 白廷辉受贿金额共计折合人民币8,891.43万元 时间跨度从2005年至2023年 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个人及单位在工程承接和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3] - 白廷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 具有坦白情节 法院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及认罪悔罪态度后作出判决[3] 职务行为 - 白廷辉利用担任上海申通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及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涉及工程承接和公司经营等事项[3] - 其曾任上海市水务局及上海市海洋局党组书记与局长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及主任等职[3] - 2019年2月就任上海国资委主任 2023年9月落马 同年10月被免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4] 纪律处分 - 上海市纪委监委通报白廷辉严重违反党的纪律 包括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对抗组织审查并搞迷信活动 违规收受礼品和消费卡[4] - 其被指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 违反生活纪律 对配偶失管失教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 - 经上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 给予白廷辉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终止其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5]
上海市国资委原主任白廷辉一审被判无期
证券时报· 2025-08-05 12:40
案件判决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任白廷辉受贿一案作出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白廷辉违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8,891.43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3] 犯罪事实 - 白廷辉在2004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担任上海申通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等多个职务便利,为相关个人及单位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结算、公司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3] - 2005年至2023年期间,白廷辉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91.43万余元 [3] 判决依据 - 法院认定白廷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3] - 综合考虑白廷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及退缴赃款赃物等情节作出判决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