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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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4.49亿元!副部级“老虎”王波一审被判死缓
新浪财经· 2025-10-14 09:29
案件判决结果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对被告人王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 - 对追缴在案的王波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1] 受贿犯罪事实 - 经审理查明,王波在2003年上半年至2024年5月期间,利用担任的多个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1] - 其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余元 [1] 法院判决依据 - 法院认为王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2] - 鉴于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 王波个人履历 - 王波生于1958年10月,长期在内蒙古工作,历任赤峰市元宝山区区长、赤峰市政府秘书长、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长、赤峰市委副书记等职 [2] - 2008年任巴彦淖尔市市长,2010年任呼和浩特市市长,2011年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2018年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至2022年1月不再担任 [4] 违纪违法调查与处理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2024年6月3日发布消息,王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4] - 2024年12月10日,王波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5] - 通报称其存在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住房宴请和服务安排、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金、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等行为 [5][6]
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局原负责人王柱:受贿逾3376万元,一审获刑12年6个月
凤凰网· 2025-10-13 12:04
案件判决与处罚 - 王柱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1][3] - 受贿总金额折合人民币3376.8244万元 [2] - 具体受贿事实共计24笔 [3] 受贿行为与方式 - 受贿主要通过金融类资产(股票、现金、利润分成)、实物(购物卡、金条)、房产利益等方式实现 [3] - 金额最大一笔受贿为收受某企业集团董事长所送200万股上市公司股票,价值1798.2976万元 [3] - 以利润分配形式收受亲属万某757.97万元 [4] 利用职务便利谋利领域 - 利用监管职权在贷款融资、经营许可、供应营销用品、公司经营、业务监管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2] - 为企业在获批续贷资金、转贷资金、推动联合授信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3] - 向保险机构打招呼要求关照其亲属,帮助其成立咨询公司赚取中介费用,该公司存续期间获取利润3031.88万元 [4] - 多次为他人打招呼解决相关人事安排并收受财物 [4]
唐仁健,死缓!
中国基金报· 2025-09-28 10:16
案件判决结果 - 农业农村部原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 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2] 受贿事实与金额 - 2007年至2024年间,唐仁健利用担任多项重要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4] - 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8亿余元 [4] 量刑考量因素 - 法院认定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4] - 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4] 案件审理过程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唐仁健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5] - 庭审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四十余人旁听 [5] 违纪违法问题查处 - 唐仁健于2024年5月18日被查,同年11月15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双开) [6] - 经查,其存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利、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在脱贫攻坚中搞盲目决策等多方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6]
管庆良案,判了!当县长,他想方设法架空县委书记,当书记后又想方设法架空县长
中国基金报· 2025-09-27 16:14
案件判决与处罚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管庆良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1] - 对管庆良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 - 管庆良于2024年11月25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终止其中共贵州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等资格 [5][6] 犯罪事实与涉案金额 - 2014年至2024年间,管庆良利用担任大方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多职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3] - 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8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另获得孳息238万余元 [3] - 将亲妹妹朱某某培养成“白手套”,利用其不易被发现的身份挂名经商,购买股票、基金、房产以大肆敛财 [4] 违纪违法行为与对抗审查 - 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相悖的言论,公然反对反腐败工作 [4][5] - 严重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长期独断专行,在担任县长时架空县委书记权力,担任县委书记后掌控县长权力 [4] - 2024年5月,因害怕被查处,指使妻子、父亲、妹妹、舅舅等人转移其非法收受的茅台酒、现金等财物,对抗组织审查 [4] - 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多项目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 [5][6]
马丰胜被提起公诉!
人民日报· 2025-09-23 02:13
案件进展 - 青海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马丰胜因涉嫌受贿被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 -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丰胜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 -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丰胜提起公诉 [1] 指控内容 - 检察机关指控马丰胜利用担任青海省循化县委副书记、县长,海东地区行署副专员,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党组书记、局长,青海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1] - 马丰胜被指控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 [1] - 检察机关依法以受贿罪追究马丰胜的刑事责任 [1]
三堂会审丨准确认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和受贿犯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27 01:34
案件基本情况 - 李某某曾任国有独资公司A市B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 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下属帮助其胞妹李某承接下属公司工程项目并从中获利125万元人民币 [3] - 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款项拨付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04万元人民币 [3] - 案件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审查调查 2025年6月9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4][5][6] 特定关系人获利行为定性 - 李某作为李某某胞妹属于特定关系人 通过实际出资200万元占股10%参与经营道路工程项目 最终获利125万元 [7][10][17] - 该获利行为被认定为经营所得而非权力对价 因存在实际出资并承担经营风险 不构成权钱交易 [10][17][20] - 李某某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构成违反廉洁纪律 [7][9][10] 共同受贿认定 - 李某某与李某通谋 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办事、特定关系人收钱"模式共同收受刘某以利润分红名义给予的340万元 [11][15][16] - 李某未实际出资参与经营管理却获得五五分成利润 该340万元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的对价 [11][14][15] - 李某某对收受财物行为知情并要求分给妻子20万元 该分赃行为不影响共同受贿数额认定 [11][16] 超额分红性质认定 - 李某在道路工程项目中实际出资200万元占股10% 却要求按40%比例获得分红 超额获得327万元 [17][18][19] - 超额部分被认定为秦某等人对李某某帮助中标工程的感谢 属于权钱交易性质 [18][19][21] - 正常出资对应的109万元收益被认定为经营所得 超额327万元被计入共同受贿数额 [18][20][21] 法律适用标准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是否存在共同受贿故意和通谋 [12][13][15] - 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认定需同时具备未实际出资和未参与经营管理两个要件 但实际出资情况下超额分配利润仍可能构成受贿 [14][19][20] - 共同受贿犯罪中共犯需对参与总金额负责 而非仅对个人实际分赃金额担责 [16][18][21]
受贿3.16亿余元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星泰一审被判死缓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08-26 09:04
案件判决 - 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刘星泰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 - 刘星泰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1] 犯罪事实 - 2003年至2024年间刘星泰利用担任多地党政职务便利为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资金拨付等事项提供帮助[3] - 通过直接或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6亿余元[3] 量刑依据 -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7] - 存在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未掌握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及重大立功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7] 庭审过程 - 2025年5月29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0] - 检察机关出示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刘星泰当庭认罪悔罪[10]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庭审[10]
农行原副行长楼文龙,无期!
券商中国· 2025-08-25 13:53
案件判决结果 - 中国农业银行原副行长楼文龙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受贿所得及孳息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1] 受贿事实详情 - 犯罪时间跨度长达19年(2005年至2024年) [3] - 利用银监会监管二部副主任/主任 北京银监局局长 农业银行副行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提供监管审批 入股城商行 融资贷款 工程承揽等事项帮助 [3] - 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非法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8451万元 [3] 案件审理过程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 [4] - 检察机关出示证据 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 [4] - 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并有30余名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及群众旁听庭审 [4] 量刑考量因素 -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4] - 存在未遂情节 到案后如实供述 主动交代大部分未掌握事实 认罪悔罪 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4] - 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 [4]
农行原副行长楼文龙,被判无期
中国基金报· 2025-08-25 10:16
案件判决与事实认定 - 中国农业银行原副行长楼文龙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 2005年至202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监管审批 入股城市商业银行 融资贷款 工程承揽等事项提供帮助 非法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8451万余元 [4] - 受贿行为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但因存在未遂情节 认罪悔罪及全额退赃等从轻情节予以量刑考量 [4][5] 职务行为与违纪事实 - 在监管审批 投资入股 融资授信 项目承揽等领域为他人谋利 涉及"靠金融吃金融"式权钱交易 [6] - 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将个人费用转嫁他人承担 [6] - 曾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 北京监管局局长 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等关键金融监管职务 [7] 案件审理过程 - 2025年6月6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出示证据 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 [5] - 庭审期间有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5] - 2024年5月16日被查 同年11月20日被开除党籍 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并移送检察机关 [6]
以案明纪释法 | 准确识别以定向增发股份收益权为工具的利益输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13 00:04
定向增发股份案件分析 核心观点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定向增发股份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受贿数额应按照实际获利全额认定[5][6][7] - 定向增发股份具有"机会稀缺性、投资风险性、收益确定性、权力对价性"特征 需穿透审查权钱交易本质[1][8][9] 案件关键事实 - A公司(国企)董事长王某利用职权将500万股C公司定向增发配额转给B公司(私企)[2] - B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为感谢王某 为其提供D公司100万股定向增发收益权 协议价7.34元/股 较二级市场价11.54元/股折价57%[3] - 王某最终实际获利778.04万元 B公司历史定向增发项目平均收益率达30%[3][10] 定向增发市场特征 - 参与门槛高:仅限具备资金/专业/渠道优势的机构投资者或内部职工[9] - 定价机制特殊:发行价不低于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价均价的90%[15] - 流动性受限:定向增发股份存在12-36个月禁售期 禁售期内无法自由交易[15] 交易行为性质认定 - 非市场化交易:B公司在资金充裕情况下为王某定制"专属投资渠道" 具有排他性[9] - 风险收益不匹配:李某承诺保底收益高于银行理财 实际溢价空间达57%[3][10] - 权利属性差异:禁售期内定向增发股份与二级市场股票在财产性权利和交易属性上存在本质区别[15][16] 法律适用争议 - 交易型受贿认定分歧:是否应按二级市场价差(420万元)或实际获利(778.04万元)计算受贿数额[5][6]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争议:该交易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要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