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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研股份(3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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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研股份(30160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7 09:17
信息申报 - 新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在6种时点或期间内需委托公司申报个人及其近亲属身份信息,2个交易日内完成[5] 减持规定 - 计划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三个月[7]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未实施完毕,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7][8] 股份变动披露 - 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变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公开变动前后持股数量等内容[8] 违规处理 - 违规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并披露[8] - 董事和高管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10] 转让限制 -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股不超一千股可一次全转[12] - 在8种情形下不得转让股份[12][13] 新增股份转让 - 董事和高管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14] 离婚股份减持 - 离婚分配股份后减持,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不超各自持有总数的25%[14] 买卖禁止期 - 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5] - 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5] 内幕交易防范 - 董事和高管应确保近亲属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15] 数据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相关人员身份及持股数据,每季度检查买卖披露情况[16] 违规责任 - 交易非真实意思表示可免责,否则公司追究责任[18] - 禁止买卖期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视情节处分,造成损失追究责任[18] -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董事会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18] 制度生效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2]
超研股份(30160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08-27 09:17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控股股东等行为应遵守法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2] - 不得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利益[4] - 不得通过共用账户等影响公司财务独立[5] -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6][7] - 应保证公司机构独立,不干预运作[7] - 不得通过同业竞争影响公司业务独立[8] 交易与股份相关规范 - 与公司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8] - 买卖公司股份应遵守法规和承诺,不利用他人账户或提供资金买卖[11] - 转让股权致控制权变动需保证交易公允,不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11] - 质押股份应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11] 控制权转让规范 - 转让前调查受让人情况,存在特定情形应解决[11] - 转让时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过渡[12] - 应遵守股份转让承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稳定[12] 信息通知与配合 - 控股股东发生控制权变动等情形应书面通知公司[12] - 公司调查时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回复[14] 其他 - 规范未尽事宜或与法规章程不一致时,依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14] - 规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4]
超研股份(301602)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7 09:17
关联人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是关联人[3][5][9] - 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是关联人[3][5]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经独董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2]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经独董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2] - 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2]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贷款或财务资助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2]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2] - 未达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核[13]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出资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15] - 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以对应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15] - 拟购买关联人资产价格超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应遵守特别规定[24] 购买资产相关要求 - 董事会应提供拟购买资产盈利预测报告,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24] - 以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评估定价,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在董事会报告说明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24] - 应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情况签订补偿协议[24] - 董事会以特定估值方法评估拟购买资产定价,应向股东会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24] 关联交易审议流程 - 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包括依据理由、考虑因素、交易定价公允性及对非关联董事和股东的建议[25] - 与关联人发生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8] - 与关联人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超预计金额重新履行[18]
超研股份(301602)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7 09:17
内幕信息定义 -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等未公开且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6] 内幕信息范围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属内幕信息[8] 信息披露与报送 - 证券事务部是唯一信息披露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4] - 内幕信息首次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知情人档案[12] - 发生重大事项按规定报送相关知情人档案[12] - 重大事项披露后变化或交易异常应补充报备知情人档案[13] - 内幕信息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进程备忘录[14] 档案要求 - 知情人档案含多项信息,一事一记,仅涉及一个事项[12][27] - 完整档案送达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16] - 档案及备忘录至少保存十年[18] 人员职责 - 董事会统一领导内幕信息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3] - 董事、高管等配合做好知情人报备工作[5] - 报送档案时董事长与董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5] - 进程备忘录涉及人员需签名确认[30] 自查与追责 - 年度报告等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自查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22] - 发现内幕交易核实追责,二个交易日内报送并披露[22]
超研股份(301602)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8-27 09:17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汕头市超声仪器 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 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 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聘 ...
超研股份(30160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7 09:17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 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 ...
超研股份(30160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7 09: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汕头市 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
超研股份(301602)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08-27 09:17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汕头 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 ...
超研股份(30160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7 09:17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公司 设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 全体董事。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1 (二)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 ...
超研股份(301602)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8-27 09:17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形成风险与 收益相对应的机制,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主要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 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 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的 人选由董事会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当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