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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3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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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08-26 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 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等文件以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 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 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 以自身债务为基础 ...
长华化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公告
2024-08-26 11:24
股份相关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1万股,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4017.8204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1]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2]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2] 股东权益与责任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可书面请求监事会等诉讼[3] -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违规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3] -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 -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 会议与决议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决定是否召开并书面答复[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应10日内答复,未答复或未发通知,连续90日以上该类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5]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5] - 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6] -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6] 董事与监事 - 董事会换届或届内换非独立董事,现届董事会可提候选人,单独或合计持1%以上股份股东可推荐[6] - 监事会换届或届内换监事,现届监事会可向股东会提出监事候选人[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或3%以上的股东可向现届监事会推荐监事候选人[7]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能担任董事[7]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相关职务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7]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自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7] 其他规定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2]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2]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80%[13]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40%[13]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20%[13]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4] -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均需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5] - 公司因特定原因解散,需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6] - 修改《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且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长华化学: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08-26 11:24
选聘流程 - 选聘需经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2] - 改聘时新所最近三年应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4]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未满5年[4] - 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聘请议案[6]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8] 选聘要求 - 确保事务所响应时间,不得限制排斥潜在应聘方[8] - 文件资料保存至少10年[11] -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否定续聘意见时应改聘[11]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2] - 改聘股东会决议公告需详细披露解聘原因等[15] 监督管理 -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选聘并监督审计工作[18]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18] - 关注特定变更情形及事务所相关情况[19] - 对选聘进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审计评价[19] 违规处理 - 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董事会通报批评责任人[20] - 解聘违约经济损失由直接负责人承担[20] - 情节严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或纪律处分[20] 制度生效 - 制度经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2]
长华化学: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4-08-26 11:24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企业会计 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 5 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 3 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第 1 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 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 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
长华化学: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08-26 11:24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 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洁明 了、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 3 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
长华化学: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24-08-26 11:24
证券代码:301518 证券简称:长华化学 公告编号:2024-033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113 号"文同意注册,公 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50,000 股,发行价格为 25.75 元/ 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0,253.7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2,505.9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4928 号" 《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 子公司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情况 根据《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以及公司后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会议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
长华化学: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4-08-26 11:24
业务目的与限制 - 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4] -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外币收(付)款谨慎预测金额[5] -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5] 审议标准 - 预计动用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6] -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6] 业务管理 - 财务部是衍生品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是监督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8] - 公司对衍生品交易实行授权管理,被授权人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16] 信息披露 - 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股东净利润10%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15][16] - 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6] 档案管理 - 衍生产品业务相关文件由财务部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15] - 衍生品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由财务部建档保存[16] - 各类内部授权文件及衍生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档案由董事会建档保存[16] 制度相关 - 公司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合理预计并审议,期限不超十二个月[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9] - 2023年8月生效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作废[19]
长华化学: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08-26 11:24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保证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 修订)》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 2 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 3 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 4 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 5 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 ...
长华化学: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08-26 11:24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 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 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 3 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 4 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 公司中长期发 ...
长华化学: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2024-08-26 11:24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为进一步完善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2023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华化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在制定本规划时,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是在综合分 析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的诉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 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在平 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