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3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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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301327)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06-26 10:45
股东会信息 -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11日公告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5] - 股东会于2025年6月26日下午15:00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当天上午9:15 - 下午15:00[6] 参会股东情况 -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2,020,743股,占比76.0774%[7] - 现场投票股东及代理人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232,267股,占比72.7418%[8] - 网络投票股东10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88,476股,占比3.3356%[9] 议案表决结果 - 《关于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票131,968,135股,占比99.9602%[13] -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票130,393,517股,占比98.7674%[14]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票130,390,605股,占比98.7652%[16] -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同意票130,393,517股,占比98.7674%[17] -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票130,391,207股,占比98.7657%[18] -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总体同意130,404,787股,占比98.7760%;中小股东同意6,826,787股,占比80.8598%[20] -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总体同意130,391,207股,占比98.7657%;中小股东同意6,813,207股,占比80.6990%[21] -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总体同意130,391,207股,占比98.7657%;中小股东同意6,813,207股,占比80.6990%[23] -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总体同意130,400,671股,占比98.7729%;中小股东同意6,822,671股,占比80.8111%[24] -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总体同意130,401,665股,占比98.7736%;中小股东同意6,823,665股,占比80.8228%[25] - 《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总体同意130,403,149股,占比98.7747%;中小股东同意6,825,149股,占比80.8404%[27] -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总体同意130,387,483股,占比98.7629%;中小股东同意6,809,483股,占比80.6549%[28] - 《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总体同意130,390,255股,占比98.7650%;中小股东同意6,812,255股,占比80.6877%[29] 律师意见 -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规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33] -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32]
国内首个便携光伏组件标准发布,华宝新能以创新实力构筑行业“技术标尺”
财富在线· 2025-06-25 05:09
行业标准发布 -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便携式光伏组件》(SJ/T 11994-2025)等1128项行业标准,填补国内便携式光伏组件标准化空白 [1] - 《便携式光伏组件》行业标准首次针对户外便携式光伏组件的设计定型与型式试验提出系统性技术要求,将于2025年8月1日实施 [1] - 标准遵循科学性、统一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与大型地面站用光伏组件标准IEC61215主体方向保持一致,但依据便携式产品的使用场景和结构设计差异化特征编制 [2] 行业现状与痛点 - 全球便携光伏组件市场因露营、房车旅行、应急备电等场景普及迎来爆发式增长 [2] - 行业面临技术标准缺失与产品质量参差问题,部分企业以"光伏板+储能电池"简单拼接冒充一体化产品,未对组件耐候性、电性能一致性进行独立测试,导致户外场景中效率衰减快、安全隐患突出 [2] - 此前便携光伏组件多参照通用光伏标准,缺乏对"便携性"的针对性要求 [2] 标准内容与影响 - 标准详细规定产品测试分类体系、关键试验项目、完整试验序列及严格通过标准,全面覆盖产品使用范围、生产流程、质量检验和市场监管等环节 [3] - 标准实施有助于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标准化发展,促进产品从"功能拼凑"向"安全性能双优"升级,推动便携式光伏产业进入规范化、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3] 华宝新能行业地位 - 华宝新能牵头制定《便携式光伏组件》行业标准,持续以"定义者"角色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5] - 公司2023年参与制定我国首个便携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电源行业标准《便携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电源技术规范》,2024年发布企业标准《光充户外电源(SG)技术规范》 [5] - 公司已布局完整研发体系,覆盖电芯管理、能量转换、散热结构、户外场景适应性等多维度技术,累计专利达1,720项(境内外授权专利928项,含发明专利58项) [5][6] - 公司在《2024年度深圳企业专利创新实力百强榜》中位列第21位,展现强劲自主创新能力 [6] 未来发展方向 - 华宝新能将持续推动便携储能与光伏一体化产品向更高质量、更高安全等级演进,打造中国品牌全球竞争力 [6]
华宝新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47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确保及时公平披露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 [1] - 制度覆盖范围包括董事、高管、控股及参股公司(控股比例超50%或具实际控制权)[1] -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 报告义务人及职责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控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 [2] - 第一责任人需履行信息收集、审核真实性、学习法规及保密等五项职责 [2] - 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特定情形下需及时报告信息 [3] 重大事项范围 - 需报告的交易事项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比超10%且金额超1000万元、营收占比超10%且金额超1000万元、净利润占比超10%且金额超100万元等 [3][4] -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资产占比超5%或金额超3000万元,或营收/净利润占比超5%且金额超500万元 [4] - 重大诉讼仲裁采取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需及时报告 [5] 风险与变更事项 -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资产减值超10%、核心人员变动、技术许可纠纷等 [5] - 重大变更事项涵盖公司章程修订、主营业务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 [5]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股权结构变化需持续报告进程 [5][6] 报告程序与要求 - 重大信息需在知悉当日以电话/传真/邮件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提交书面文件 [7] - 董事会秘书需对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提请董事会履行披露程序 [8] - 瞒报、漏报导致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 [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 若与未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以新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制度 [9]
华宝新能: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47
公司治理制度 - 公司制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旨在建立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1] - 制度明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要求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决策程序并及时结算[2][3]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子公司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双重审议,担保议案需提前提交公司审议[3] 资金占用定义与防范措施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劳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非经营性占用包括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无对价资金提供[1][2] - 禁止以垫支费用、委托贷款、虚假商业汇票等七类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亦被禁止[2] - 财务中心及内控审计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按月编制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汇总表,防范期末突击还款行为[3][4] 董事会及高管职责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清欠第一责任人,可组建工作小组,董事会需审议关联交易并严格管理资金支付流程[4] - 发现资金侵占时,董事会需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独立董事可提议冻结关联方股份并通过抵债方式清偿[5] - 若董事会不作为,持股10%以上股东或半数独立董事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控股股东需回避表决[6]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发生资金占用需制定清欠方案并向监管报备,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需对资金占用报表签字确认[6] - 对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可处以处分或罢免,违规担保导致损失需承担连带责任[7] - 非经营性占用引发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追究责任人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7]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规定事项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生效需经股东会审议[8]
华宝新能: 公司章程(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38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全称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henzhen Hello Tech Energy Co., Ltd. [1] - 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工业园 [2]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4,381,356元 [2] -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54.1666万股 [1]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 [50] -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8] -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109] - 独立董事需满足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等任职条件 [128]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包括锂电池及配件、充电器的研发与销售 [5] - 涉及新能源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 [5] - 业务涵盖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系统的开发与销售 [5] - 包括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5] - 许可经营项目包括锂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的生产制造 [5] 股份管理 - 公司股份总数为174,381,356股,均为普通股 [21] -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10% [22] - 公司可因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回购股份,但合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10% [25]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0]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权利 [3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 [35] - 控股股东需保持公司独立性,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4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84] 重大事项决策 - 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 [47] - 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82]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的需股东会审议 [46] -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不超过3亿元的股票发行 [46]
华宝新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38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行为 加强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原则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 [2] -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对外报道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3] 内幕信息范围与定义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未公开标准为未在指定媒体或交易所网站披露 [6] -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30%以上的变动 实际控制人业务重大变化 破产程序 高管涉嫌犯罪等事项 [7]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知情人定义为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8] - 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管及控股企业相关人员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关联方 中介机构人员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 [9][10] - 因亲属关系或业务往来获知信息的人员也属于知情人范畴 [11] 登记备案要求 - 需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在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交易所 [12] - 重大资产重组 高比例送转 控制权变更等11类事项必须报送知情人档案 [13] - 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需配合填写档案 中介机构受托开展业务时也需建档 [14] 重大事项备忘录 - 进行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时需制作进程备忘录 记录关键时点 参与人员及决策方式 相关人员需签字确认 [16] -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需报送档案 方案重大调整或终止时需补充报送 [18] 保密与责任追究 - 知情人不得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交易 公司需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22][23] - 签订重大合同时需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要求中介机构协助核实档案信息 [24] - 窗口期内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需定期自查内幕交易行为 [28] - 违规行为将面临赔偿追责 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 [29] 制度生效与执行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程序相同 [33] - 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规则执行 [32]
华宝新能: 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38
股东会规则总则 - 公司股东会行为需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1] - 董事会需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及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若会议无法正常召开需及时披露争议信息及律师意见 [1] 股东会类型与召开条件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和临时股东会(触发条件后2个月内),逾期需向监管机构说明原因 [2] - 召开股东会需聘请律师对会议程序、人员资格及表决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2] 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意见,同意后5日内发出通知 [3]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若董事会未响应可转由审计委员会或自行召集 [4][5]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会议时,公司需承担费用并提供股东名册等支持 [6][11]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提案需符合股东会职权范围,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议前10日提交临时提案 [6]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通知,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通知,通知需包含议程、股权登记日及投票方式等 [7][15]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机制 - 会议可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15:00 [8][9] - 股东表决权实行"一票一权"原则,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投票单独计票 [12][22][34] - 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持股30%以上股东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强制采用 [13][35] 决议类型与生效条件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如增减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等)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8][19] - 关联交易决议需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 [19][20] 会议记录与决议执行 - 会议记录需包含审议过程、表决结果及股东质询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6][17] - 派现、送股等方案需在决议后2个月内实施,新任董事按章程规定就任 [17][46][47] 规则修订与解释 -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并修订,修订后需经股东会批准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21][58]
华宝新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38
委托理财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并提高投资收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1][2] 委托理财定义与适用范围 - 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信托、债券、资管计划等 [2] - 适用主体涵盖公司本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需以公司名义设立账户操作 [2][3] 资金使用原则 - 仅限闲置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影响正常运营或项目建设 [2] - 募集资金理财需确保不影响原项目进度,且账户变动需备案公告 [2][4] 审批权限分级 - 自有资金理财: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或利润占比10%且超100万元需董事会审批 [3] - 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或利润占比50%需股东大会审批 [3] - 募集资金理财:净资产50%以上需股东大会批准 [4] 额度管理机制 - 审批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期间累计金额不得突破上限 [3][4] - 关联方理财需遵守深交所关联交易规则 [4] 信息披露要求 - 需按监管规定披露理财信息,子公司数据需合并计算至母公司额度 [4][5] - 财务中心需对子公司理财实施风险评估和动态跟踪 [5] 运营管理架构 - 财务中心负责理财全流程管理,包括前期论证、期间监控及事后回收 [5][6] - 需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建立台账并归档协议文件 [6] 财务核算规范 - 理财完成后需及时取得凭证并记账,合同文件需专项归档 [6][7] - 财务报表需准确列报理财业务数据 [7] 监督与问责机制 - 内审部负责事后审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可提议专项审计 [7] - 违规操作导致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8] - 条款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8]
华宝新能: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38
回购股份适用情形 - 公司回购股份适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可转债及维护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四种情形 [1] - 维护公司价值的情形需满足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最高价50%或其他证监会规定条件 [1] 回购合规要求 - 回购行为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3] - 董事会需评估公司资金状况与持续经营能力确保回购规模与财务状况匹配 [4] - 禁止利用回购操纵股价或向控股股东等利益输送 [4] 回购方式与资金来源 - 可采用集中竞价、要约方式或其他证监会认可方式 [11] - 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发债募资、超募资金、借款等合法渠道 [13] 回购规模与价格限制 - 回购方案需明确数量或资金总额上下限且上限不超过下限一倍 [14] - 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决议前30日均价150%时需说明合理性 [15] 回购实施期限与禁止期 - 常规回购期限不超过12个月维护公司价值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个月 [16] - 集中竞价回购不得在重大事项披露窗口期等特定时段进行 [17] 回购股份处理方式 - 回购股份可用于注销或转让但需在披露用途后12个月方可出售 [41] - 出售回购股份需提前15日披露计划并遵守每日/90日交易量限制 [43] 信息披露要求 - 需在首次回购、每增持1%及每月初披露进展包括数量价格及总金额 [36] - 回购完成后2日内需公告结果并与原方案对照说明差异 [37] 内幕交易防控 - 回购信息依法披露前需严格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47] - 违规行为将面临调岗降职等内部处罚或移交司法查处 [48] 要约回购特殊规定 - 要约价格不得低于方案公告前30日加权均价 [49] - 超额预受时按比例回购不足时全额回购预受股份 [51]
华宝新能: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38
董事离职管理总则 - 公司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以保障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董事会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3]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足三分之一,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3] - 公司需在董事提出辞任后六十日内完成补选[3]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4]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5] 董事任职资格限制 - 董事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6] - 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剥夺政治权利未逾五年者不得任职[6] - 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或经理,破产清算完结未逾三年者不得任职[6]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不得任职[6] 移交手续与离任审计 - 离职董事需在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文件、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7]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离职董事可能触发离任审计[8]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否则公司可索赔[9] 离职董事义务与责任 - 离职董事需确保工作交接不影响公司运营,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10][11] - 擅自离职导致公司损失需赔偿[12]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13] 持股管理规范 - 离职董事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18]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每年减持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持有≤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1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19] - 制度修改权及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20]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