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3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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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301323) -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进一步规范广州新 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 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坚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 公开的重大信 ...
新莱福(301323)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新莱 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 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 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 ...
新莱福(301323)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 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 ...
新莱福(30132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本 ...
新莱福(301323)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广州新莱福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 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的行为。 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 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 ...
新莱福(301323)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 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 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 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 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同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 ...
新莱福(301323)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 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 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 ...
新莱福(30132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 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新莱福(30132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 容,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
新莱福(3013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3]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4] -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管证券账户内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11] -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管证券账户内新增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12] 信息披露要求 - 董事和高管减持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需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5][6] - 董事和高管股份被强制执行需2个交易日披露相关内容[6] - 新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等需在特定时点或期间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6][7][9] - 股份变动应自事实发生日起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7] 买卖限制期间 -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股票[8] - 公司董事、高管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12] 违规处罚措施 - 公司董事和高管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将依照规定予以处罚[15] - 公司董事和高管违反相关规定,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15] 其他规定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相关数据,检查买卖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及时报告[8] - 董事和高管买卖股份前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10] - 公司可对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禁止转让期间、更低可转让股份比例或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并及时披露[17] - 董事、高管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可委托公司申请解除限售[17]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1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