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万年青(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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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万年青(301111)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0:51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 重大交易事项2至4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8] - 其余重大交易事项涉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需报告[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需报告[11]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12] 其他重大事项报告标准 - 重大诉讼和仲裁涉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3]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超30%属重大风险事项[1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属重大变更事项[1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需关注[17] 报告制度与要求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4] - 重大信息报告需6小时内递交或传真书面文件[23] - 重大事件超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未完成应报告,此后每30日报进展[22] -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先面谈或电话报告,6小时内交书面文件[23]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27] -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各部门及子公司提供资料[27] -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联络人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资料需第一责任人签字[27] - 董事会秘书有权询问重大事项进展,负责人应及时回应并提供资料[28] 保密与责任 - 董事、高管等人员未公开信息前应保密,不得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28] - 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9] 制度制定与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上市后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32][34]
粤万年青(30111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0:51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秘及信披部门等人员和机构[5] - 公司控股、参股公司重大事项按规定履行信披义务[3][4]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 - 信息披露文件含招股、定期、临时报告等[12] 定期报告要求 - 公司应披露年度、中期报告,财报需审计[16][17]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17] - 董事等应保证定期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18]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事前审核,需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9] - 定期报告由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编制草案,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29] 业绩预告情形 - 预计业绩出现特定情形需在1个月内业绩预告[19]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预告[19] - 利润总额等三者孰低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需预告[19] 重大事件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为重大事件[2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为重大事件[2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为重大事件[25] 信息披露流程 - 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事项按规定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批[30] - 公司披露信息前需相关部门核对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董事长签发,再报送公告[32] 信息披露责任人 -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责任人,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为日常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33][3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相关会议、了解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查阅相关文件[3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33] - 公司参(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55] 信息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董事会决议、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事及高管知悉时及时披露[26] 文件保管 - 证券部保管董事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相关文件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40]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53] 内幕信息知情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39] 信息披露公平性 - 公司实施再融资等活动时应注意信息披露公平性,特殊情况提供未公开信息需签保密协议[41] 特殊情况披露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公司应立即披露并向深交所报告[42] - 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44] - 拟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6]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50] 内部审核与责任追究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暂缓、豁免事项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56] -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执行部门[59] - 对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的内部问责形式包括责令检讨并改正、通报批评等[59] - 情节恶劣等情况应当从严处理[61] - 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等情况可以从轻处理[62]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被谴责或处罚,董事会有权提议总裁对责任人处分[63]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规致投资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63] 制度制定与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审议通过且公司上市后生效[6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66]
粤万年青(301111)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0:51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而向被投 资单位投放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股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 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 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 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 ...
粤万年青(301111)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6 10:51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公司 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 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 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
粤万年青(30111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8月)
2025-08-26 10:51
控股股东责任与规范 - 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得开展重大不利同业竞争[3][4][10][13] - 不得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等侵占公司资金、资产[4] - 若占用资金、要求违规担保,在问题解决前不转让股份[4] - 作出的承诺应具体明确、可操作并有效施行[5] - 不得通过非股东权利方式影响人事任免、限制人员履职[6] - 不得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非经营性占用资金[6] - 不得用垫付费用、代偿还债务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9] - 不得要求公司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10] - 充分保障中小股东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18] 信息披露要求 -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立即通知并配合披露[16] - 进入破产等程序立即通知并配合披露[16] - 持股或控制情况较大变化立即通知并配合披露[16] - 对公司重大重组立即通知并配合披露[16] - 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况立即通知并配合披露[16] - 出现影响股价报道或传闻立即通知并配合披露[16] -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等被采取措施立即通知并配合披露[16] - 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立即通知并配合披露[17] - 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7] - 按深交所要求填报并更新关联人信息[20]
粤万年青(301111)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6 10:51
委员会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5]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5] 职责与流程 - 负责制定董事、高管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方案[7] - 考核需经过述职、评价、提报酬等程序[12] 会议规定 - 不定期会议正常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时可口头通知[14]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4] - 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4] 资料提供 - 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为决策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等资料[10] 施行时间 -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9]
粤万年青(301111)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0:51
审计制度与架构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对董事会负责[4] - 审计部是专职机构,业务向董事长及审计委报告[6] - 审计部负责人任命由董事会确定[9] 审计职责与活动 - 职责包括审查评估内部监控机制等[17] - 活动分保证和咨询活动[18] 审计流程与权限 - 实施审计前三天发书面通知[27] - 审计结束十四个工作日拟定初稿[29] - 审计有权自主确定项目和对象[21] 审计质量与评价 - 外部评价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35] - 应建立质量控制政策程序[35] 审计处理与章程 - 处理处罚方式多样可并处[38] - 章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施行[43]
粤万年青(30111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0:51
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 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1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 配 ...
粤万年青(301111) -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0:51
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 管理,在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建立良好的管理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 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具体内部环境、管理 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实 际控制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公司; (二)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 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 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按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应规范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并 根 据其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 公司直接投资控股的子公司控股其 ...
粤万年青(30111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0:51
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 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 拒绝。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 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 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