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秘及信披部门等人员和机构[5] - 公司控股、参股公司重大事项按规定履行信披义务[3][4]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 - 信息披露文件含招股、定期、临时报告等[12] 定期报告要求 - 公司应披露年度、中期报告,财报需审计[16][17]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17] - 董事等应保证定期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18]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事前审核,需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9] - 定期报告由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编制草案,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29] 业绩预告情形 - 预计业绩出现特定情形需在1个月内业绩预告[19]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预告[19] - 利润总额等三者孰低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需预告[19] 重大事件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为重大事件[2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为重大事件[2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为重大事件[25] 信息披露流程 - 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事项按规定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批[30] - 公司披露信息前需相关部门核对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董事长签发,再报送公告[32] 信息披露责任人 -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责任人,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为日常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33][3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相关会议、了解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查阅相关文件[3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33] - 公司参(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55] 信息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董事会决议、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事及高管知悉时及时披露[26] 文件保管 - 证券部保管董事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相关文件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40]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53] 内幕信息知情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39] 信息披露公平性 - 公司实施再融资等活动时应注意信息披露公平性,特殊情况提供未公开信息需签保密协议[41] 特殊情况披露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公司应立即披露并向深交所报告[42] - 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44] - 拟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6]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50] 内部审核与责任追究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暂缓、豁免事项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56] -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执行部门[59] - 对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的内部问责形式包括责令检讨并改正、通报批评等[59] - 情节恶劣等情况应当从严处理[61] - 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等情况可以从轻处理[62]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被谴责或处罚,董事会有权提议总裁对责任人处分[63]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规致投资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63] 制度制定与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审议通过且公司上市后生效[6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66]
粤万年青(30111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