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医学(30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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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卫医学(30106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5 11:03
担保审议规则 - 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6] - 超董事会权限担保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多项超比例或特定条件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6] 被担保企业要求 - 被担保企业资产负债率判断以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7] - 被担保企业需满足有足够现金流量等九项条件[15] 担保相关措施 - 公司对外担保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董事会认可的抵押或质押反担保[17] - 公司不得接受已设定担保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17] 担保管理职责 - 财务部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企业经营和债务清偿情况跟踪监督[21] - 财务部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文件资料并归档保管[22] 违约处理办法 - 若被担保人未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23] - 公司代为清偿后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22] 印章使用与制度生效 - 担保相关印章使用需经董事长批准并做好登记[25]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7]
兰卫医学(30106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11:03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非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审计监督 - 督导内审至少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8] - 内审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审报告[10] 会议规则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两名以上委员或召集人可提议[15]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5] - 会前三天书面或通讯通知全体委员[15]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5] 事项披露 - 披露财报等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3] 其他 - 会议记录由董秘保存十年[16] - 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18] - 公司为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日期2025年8月22日[20]
兰卫医学(30106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5 11:03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4] -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包括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相关亲属等[7]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满六年者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1]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公司最迟在发布选举独立董事股东会通知时报送候选人有关材料并披露公告[11] 履职规定 -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2]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需提前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22] - 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2]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问题可联名书面提出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3] 解除与补选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2] - 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2] 意见与资料 - 发表意见应明确,至少包含重大事项基本情况等5项内容[19] -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对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4] 履职协助与费用 - 董事会秘书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协助并及时办理公告事宜[24] - 相关人员应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否则独立董事可报告[26]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应及时披露,否则独立董事可申请或报告[26] - 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6] 津贴与责任 -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相适应津贴并报销费用,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6] -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等取得额外未披露利益[26] - 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6] 述职与制度生效 - 独立董事应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按时披露[2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9]
兰卫医学(301060)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11:03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二[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5] 任期与职责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 对董事会负责,提案提交审议[7] 会议规则 - 主任委员提前三天通知召集会议[11]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1]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1] 人员选任 - 董事、经理选任提前一至两个月提建议材料[9] 董事会反馈 - 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建议应记载意见理由并披露[7]
兰卫医学(301060)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11:03
战略委员会构成 - 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职责分工 - 战略委员会研究并提建议[2] - 投资评审小组做决策前期准备[9] - 预算工作组研究预算事项前期准备[11] 会议规则 - 每年按需召开,至少提前三天通知[11] - 需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决议过半数通过[12] - 表决方式有举手表决等[12] - 通过议案及结果书面报董事会[20]
兰卫医学(301060) - 公司章程
2025-08-25 11:03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上海兰卫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柏智方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慧堃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曾伟雄、孙林洁、段大佑、袁红、杨静共同作为发起人, 通过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公司在上海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669421384T。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交 ...
兰卫医学(301060)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5 11:03
对外投资审议标准 - 提交董事会:资产总额等占比10%以上且部分有金额要求[4] - 提交股东会:资产总额等占比50%以上且部分有金额要求[4] 交易审议规则 - 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达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6] - 部分情形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6] 其他规定 - 其他投资由总经理审批[7] - 审计委员会每半年检查重大投资[8] - 子公司重大事项及时报董事会[10] - 制度生效与解释规则[12]
兰卫医学(301060)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8-25 11:03
董事会秘书设置 - 董事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任期三年可续聘[4] - 特定情形人士不得担任,出现规定情形应解聘[5] 董事会秘书职责 - 负责信息披露、筹备会议、保密等事务[9] - 管理股票变动、保管股东持股资料[11] 其他事项 - 应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工作[12] - 工作制度以章程和规定为准,董事会解释修订[15] - 公司为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8月26日[16]
兰卫医学(301060) -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2025-08-25 11:03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 结构,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职工依法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规范职工董事的选任、履职 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一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职工董事的选任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增补、更换(罢免)及管理等 事宜。 第二章 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职工董事须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职工董事。 第六条 职工董事应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第三章 职工 ...
兰卫医学(30106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5 11:03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 及时地披露信息并全面履行,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 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