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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江(30105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30 14:49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三江(肇庆) 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
金三江(30105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0-30 14:49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 ...
金三江(301059) -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10-30 14:49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 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子公司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 批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公司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 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国际贸易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 ...
金三江(30105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0-30 14:49
董事会秘书设立 -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是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2] 任职资格与风险披露 - 最近36个月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形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4][5] - 拟聘任候选人有涉嫌犯罪被侦查等情形,公司应披露情况并提示风险[5] 职责范围 - 职责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7][8] -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配合[9] - 以传真方式召开董事会,秘书制作记录并签字,董事会后五个工作日寄回文件[11] - 负责制定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财务预算方案[11] -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并提交声明及承诺书[11] 聘任与解聘 -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14] - 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应聘任新秘书,空缺有代行职责规定[14] - 解聘需充分理由并向深交所报告[15] - 出现特定情形应在1个月内解聘[15] - 被禁入或建议更换时应及时解聘[20] 其他规定 - 董事会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履职[15] - 任职期间应参加深交所后续培训[15] - 公司信息披露指派人员与深交所联系[16] - 董事会决定报酬和奖惩事项[18] - 违规应依法承担责任[18] - 细则“以上”“以内”含本数[22]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22]
金三江(301059) - 对外担保制度
2025-10-30 14:49
第一条 为规范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
金三江(301059) - 董事会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30 14:49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1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董事会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 ESG 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 ESG 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的水平,提高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 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ESG 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指 导公司 ESG 事宜(包括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对 董事会负责,履行相关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 ...
金三江(30105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10-30 14:49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 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 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金三江(301059)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10-30 14:49
第五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权不能相 互交叉使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 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 也 ...
金三江(301059)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0-30 14:49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至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 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董事 1 名。除职工董事外的公司其他董事全部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金三江(301059.SZ)发布前三季度业绩,归母净利润5325.37万元,增长41.35%
智通财经网· 2025-10-30 14:40
公司财务表现 - 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3.22亿元,同比增长18.76%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25.37万元,同比增长41.35%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236.86万元,同比增长40.87% [1] - 基本每股收益为0.23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