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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光电(30069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7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股份[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6] - 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未满6个月不得转让股份[6] -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未足额缴纳罚没款不得转让股份[7] -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不得转让股份[7] 股票买卖限制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股票[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股票[8] 信息申报与披露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相关任职、信息变化等情况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11]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披露[13] 减持规定 - 减持计划披露需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进行,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14]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18]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19]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减持,各自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0] 增持规定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22]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需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30] - 定期报告发布时增持计划未实施完毕或期限未届满,公司应披露实施情况[23] - 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增持主体不得减持公司股份[32] 违规处理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节追究责任[25] 检查制度 - 董事会秘书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3]
联合光电(30069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7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与对象 - 基本原则包括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原则[4][5] - 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10] 沟通与管理工作开展 - 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等多方面[12] - 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工作[12] 档案与信息公布 -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14] - 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14] 网络渠道建设 - 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建设和运维[16] 活动记录与说明会 - 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编制活动记录表并刊载[18] - 特定情形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20] - 可在年报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23] 调研与信息处理 - 接受调研时应妥善接待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4] - 应通过互动易平台等与投资者交流并及时处理信息[31] 工作职责与人员要求 - 工作职责包括拟定制度、组织活动等八项[38] - 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素养[40] 突发事件处理 - 突发事件包括媒体负面报道等[42] - 出现重大负面报道应跟踪调查决定是否公告[43] 制度实行 - 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47]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48]
联合光电(300691)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7
股东会审议事项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5] - 与关联方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6]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8种担保情形需股东会审议[7]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等3种财务资助情形需股东会审议[10]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11]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等6种情形下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持股比例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为基准日[1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16]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9]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19]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21]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说明原因[22]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15]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5][16]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深交所备案,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17] 决议相关规定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2]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3]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等提案除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出席会议除公司董事等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3] -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36]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30]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作为征集人对股东会提案公开征集投票权[34]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4] - 董事会、独立董事等作为征集人征集投票权时不得接受与其投票意见不一致的委托[35]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9]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8] -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38] -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应占出席当次股东会投票总数的50%(含)以上才能当选[39]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41]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3]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43]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45] - 本规则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45] - 本规则解释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45]
联合光电(300691)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7
重大差错认定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涉及资产等金额占比超最近年度经审计总额5%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5] - 业绩预告与年报业绩无合理解释差异大认定有重大差异[10] - 业绩快报与披露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等认定有重大差异[10] - 财务报表附注与报表信息重大差错认定参照财务报告标准[8] - 财务报表附注虚假记载等认定有重大错误或遗漏[9] - 年报重要内容虚假记载等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或遗漏[9] 责任追究流程 - 证券部收集追究责任资料提处理方案报董事会批准[5]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内审部门收集资料调查责任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7]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问题内审部门收集资料调查责任提交董事会审议[11] 处理方式 - 责令责任人改正检讨,对董事等可附带经济处罚[13] - 处理前听取责任人意见保障陈述申辩权利[15] - 内部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等[16] 处理原则 - 情节恶劣从重或加重处理[17] - 阻止不良后果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17] 其他说明 - 季报、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考本制度[19] - 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19]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和章程执行[19] - 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生效实施,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19] - 该制度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0月相关制度[20]
联合光电(300691)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7
董事会秘书设置 - 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5][8] 任职与职责 -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包括近36个月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6][7] -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10] -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等资料[12] - 董事等报告重大信息时应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15] -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时负责登记等[19] - 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20] 解聘与聘任 - 出现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职等情形应在一个月内解聘[15] - 解聘需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16] - 任期内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说明原因并公告[17] - 可就不当解聘或辞职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17] - 原则上应在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17] 代行职责 - 空缺期间先指定董事或高管代行,超3个月董事长代行[17] - 董事长代行后6个月内完成聘任工作[17] 其他 - 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履职,秘书不能履职时代行[17] - 细则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19] - 细则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19]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0]
联合光电(300691) -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7
内幕信息界定 -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影响股价的未公开信息属内幕信息[5]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属内幕信息[5]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30%属内幕信息[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5]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5]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5] 内幕人员范围 - 可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外相关人员等属内幕人员[8][9] 信息披露要求 - 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不得提前透露[13] - 指定《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媒体[13] - 不得以新闻发布等形式替代正式公告[14] - 重大事件分阶段披露,难保密应立即披露[14] 内幕信息管理 - 讨论或实施重大事项记录知情人名单及时间并报备[14] - 内幕人员不得泄露信息或谋利[14] - 非内幕人员知悉后受制度约束[14] - 相关岗位人员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专用设备[16] - 内幕信息公布前财务等人员不得泄露报表数据[16] 违规处理 - 内幕人员违规造成重大损失,处分含通报批评至解约,罚款100 - 1000元[18] - 违规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8] 制度说明 - 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2]
联合光电(30069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7
担保审批规定 - 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3]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12] 担保对象及额度 - 公司可对四类单位提供担保,可对两类子公司预计新增担保总额度[7][26] 股东会审批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种情形须股东会审批[14] 信息披露要求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需及时披露相关内容[33][34]
联合光电(30069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7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7]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候选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无相关处罚及谴责通报[12] - 连续任职六年的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4] 选举与投票规则 - 董事会或特定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3]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5] 履职与会议要求 - 独立董事在专门委员会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5]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22] - 发表独立意见应明确清晰[23] - 特定事项经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5]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6]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6] - 会议需制作记录并签字[28]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十年[1][36] - 专门会议提前三日通知[31] 履职保障与责任 - 公司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情况提供资料[36] - 遇阻碍可向相关部门报告[36] - 履职涉信息公司不披露可自行申请报告[37]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37]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37] 其他规定 - 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董事会提议解除职务[17] - 比例不符或欠缺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7]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9]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41]
联合光电(300691)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7
报告标准 - 重大交易事项: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8] - 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12] - 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13] - 重大亏损或损失:单次损失100万元以上[16] 报告义务人 - 包括公司董事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2]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3] 报告流程与要求 - 董事会秘书定期对报告义务人沟通和培训[4] - 12个月内同类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9]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报告[12]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法院裁定禁止转让股份需及时报告[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质押等情形需及时报告[8] - 报告义务人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递交书面文件[22] - 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上报信息,需披露时提请董事会履行程序并公开披露[22] - 书面报送重大信息材料包括事项原因、协议、政府批文等[22][23] - 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25]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制定制度并指定联络人,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25] -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报告义务人签字[25] - 高级管理人员敦促重大信息收集上报工作[25] 责任追究 - 发生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追究责任,导致违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26]
联合光电(300691)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7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4]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5]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5]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5] 档案管理 -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档案报送深交所[8] - 重大资产重组等高比例送转股份等情形应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9][10] - 董事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2] - 受托中介机构和收购人等涉及重大影响事项发起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12] - 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12] 自查与追责 - 年报、半年报和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15] - 发现内幕交易等情况核实并追责,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情况及处理结果[15] 其他规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不得滥用权利获取内幕信息[16] - 保荐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17]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7] - 内幕信息知情人受处罚,公司将结果报送备案并公告[17]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