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30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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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测电子(300567) -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1:32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借贷、买 卖等经济活动形成的债务清偿、合同履约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以及其他担保等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精测电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及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 ...
精测电子(300567) -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1:32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 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 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以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独立、客观、公正的确 认和咨询活动。审计部和内审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 和所属单位在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适当性和有效 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帮助公司实现组织目标。 本制度所称"内审人 ...
精测电子(300567) -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1:32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 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 ...
精测电子(300567) -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1:32
交易披露与审议标准 - 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及时披露[3] - 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4] - “购买或出售资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7] 交易决策权限 - 董事会可审议批准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交易项目[5] - 未达董事会审核范围的交易由总经理决定[6] 特殊交易规定 - 交易标的为股权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该股权对应公司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计算标准[6]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交易可免股东会审议程序[7]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达规定标准,应披露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7] -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委托理财,以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规定[8] - 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等权利,按不同情况计算标准适用规定[10] 交易实施与管理 - 已批准交易项目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实施[11] - 交易活动信息披露应符合要求[11] - 关联交易须按规定执行[11] - 董事会可委托他人评价交易项目[11] 制度相关 - 制度冲突部分以最新规定为准并修订[13] - 制度中部分术语含本数情况说明[1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3]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修改[13] 公司信息 - 公司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期为2025年11月24日[14]
精测电子(300567) -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1:32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进一步 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2 号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10 号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精测电子(300567) -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1:32
信息披露宗旨与领导 - 公司信息披露宗旨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6]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11] 责任人与形式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秘为直接责任人[11] - 公司披露信息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11] 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18]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18]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8]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18]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披露[19]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披露[1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6] - 公司一次性签署日常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总资产50%以上且超1亿元需披露[1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沟通与报告 - 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至少每季度末与证券法务部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25] -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6] - 子公司经营等重大事件应同时报告子公司董事会和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31] 信息披露媒体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等报刊、深交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媒体[33] - 公司网站披露信息不能早于指定媒体[33] 违规处罚 - 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给予批评、警告处分[44] - 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予以降薪、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罚[44] -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44] 其他 - 公司接受调研应妥善接待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3] - 证券法务部负责接待投资者日常咨询并以公告内容答复[34] -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36] -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或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对外披露[42] - 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42] - 公司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含未公开信息材料时应索取书面通知[42]
精测电子(300567) -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1:32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 ...
精测电子(300567) -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1:32
选聘规则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2][3][6][7] - 提议人可以是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5] - 聘期一年,期满可续聘,续聘无需重新招标[7] - 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保障公平公正[8] - 不得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应聘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事务所量身定制条件[8] - 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3] 分值与费用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9]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9]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0]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0] 选聘结果 - 选聘结果应及时公示,内容包括拟选聘事务所和审计费用[8] 改聘情况 - 改聘需满足五种情况,包括执业质量缺陷等[12]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应约见前后任事务所并发表审核意见[12]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股东会通知,前任可在会上陈述意见[12] - 除特定情形外,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事务所[12] - 更换事务所应在选聘结束一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情况说明[13]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5]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处理相关责任人[15] - 情节严重的事务所经股东会决议将不再被公司选聘[15] - 对相关主体实施处罚时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16]
精测电子(300567) -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1:32
财务资助制度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特定情况除外[2] - 董事会审议需经出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3] - 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4] 特殊情形规定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5] - 逾期未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6]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资助事项需公告相关内容[8] - 出现未及时还款等情形需及时披露[10] 职责分工 - 财务部负责风险调查、办理手续并跟踪监督[12]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12] - 内审部门监督检查合规性[12] 违规处理 - 违规造成损失追究经济责任,犯罪移交司法机关[14]
精测电子(300567) -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25 11:32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1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 治理(ESG)绩效,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