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3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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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金诺(300505)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09-09 12:02
财务资助决策 - 资助不包括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无关联人[2] - 董事会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6] - 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5] 特殊情况处理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8] 信息披露 - 及时披露资助事项及被资助对象情况[10] - 出现未还款等情形及时披露[12] 部门职责 - 财务部调查对象情况、办理手续并跟踪监督[14][16]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15] - 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合规性[20]
川金诺(300505)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9-09 12:02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4][24] 管理目的与原则 - 目的包括建立双向沟通渠道、形成投资服务理念等[5] - 原则有充分披露、合规披露等六项[6][7][8] 工作对象与沟通内容 - 对象包括投资者、分析师等[9] - 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等[10] 沟通方式与机制 - 沟通方式有公告、股东会等[12] - 应建立重大事件沟通机制[12] 说明会安排 -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提前公告等[13] - 可在年报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报说明会[14] 活动记录与核实 - 活动结束后编制记录表并刊载[16] - 记录表应包含五项内容[17] - 承诺书应包含六项内容[18] - 应建立事后核实程序[19] 信息交流与工作 - 通过多种渠道交流,谨慎发布信息[20] - 接待和推广工作包括多种活动[23] 管理部门与职责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活动和日常事务[25] - 管理部门有八项职责[26] 档案管理 - 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周[28] -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30]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32] - 与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等为准[32]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3] -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4] 日期 - 日期为2025年9月9日[35]
川金诺(300505)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9-09 12:02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7] - 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对象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8] - 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且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相关股东不参与表决[8][9]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8] 信息披露规则 - 被担保对象债务到期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公司应披露[12] - 被担保对象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披露[13]
川金诺(300505)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9-09 12:02
差错认定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涉及资产等差错金额占比及超500万元等情况[9]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涉及金额占比及未披露等情况[12] - 业绩预告重大差异认定包括变动方向与实际不一致或幅度超20%等[13] - 业绩快报重大差异认定为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15] 责任追究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追究责任人责任[16] - 被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内审部查实原因并追究责任[17] - 情节恶劣从重或加重处理,阻止不良后果从轻等处理[17][18] 职责分工 - 董事会办公室收集追究责任资料并提处理方案[6] - 内部审计部收集财务报告差错资料并调查责任[10] 处罚形式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责令改正等,可附带经济处罚[20] 其他事项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22] - 董事会对责任认定及处罚决议以临时公告披露[23] - 季度、半年度报告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执行[22]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生效[23][24]
川金诺(300505)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管理办法
2025-09-09 12:02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管理办法规范行为[2] - 涉国家、商业秘密信息按规定可暂缓或豁免披露[5][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事务[8] - 决定暂缓、豁免披露应登记信息保存不少于十年[9] - 特定情形下需及时披露暂缓、豁免的商业秘密[11]
川金诺(300505)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2025-09-09 12:02
投诉处理 - 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8] - 60日内办结无法立即处理的投诉并告知结果[9] - 延期办理投诉不超30日[9] 投诉管理 - 处理投诉文件保存两年[12] - 公开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4] - 董秘为投诉负责人[4] 纠纷解决 - 受理涉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诉[8] - 纠纷可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10] 处理原则 - 处理投诉遵循公平披露和保密原则[11] 违规处分 - 违规工作人员视情节处分[12]
川金诺(300505)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9-09 12:02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管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5]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8] - 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9] - 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9] -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 [11] 减持规定 - 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12] - 实施完毕后,应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完成公告[14] -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适用相关规定[15] 特殊情况股份处理 - 股份被强制执行,应在收到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15] - 因离婚导致股份减少,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各自持股总数的25%[16] - 上市已满一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未满一年,新增股份按100%自动锁定[20] - 每年首个交易日,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最后交易日登记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20] -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超过1000股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为其持有股份数[20] - 离任后六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本公司股份全部锁定[22] 股份变动披露 - 股份变动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1] 增持计划要求 - 披露增持计划,拟增持股份下限不得为零,上限不得超出下限一倍,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日起不超六个月[22] - 实施期限过半时,应通知公司委托披露增持进展公告[24] - 公司发布定期报告时,增持计划未实施完毕或期限未届满,应披露实施情况[27] - 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28] 违规处理 - 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由董事会追究责任[29] - 公司可通过多种方式追究违规当事人责任[29] - 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董事会将收回并披露[29] - 违规买卖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29] -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9] - 触犯法律法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9] - 发生违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向云南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30] - 违规责任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需向投资者公开致歉[32]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3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5][36]
川金诺(300505)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9-09 12:02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 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 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 数之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 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给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 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川金诺(300505)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5-09-09 12:0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7] 协议终止与专户注销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处理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4]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程序[17]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需股东会审议[17]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原则上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7] -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20]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不得高风险投资[20][22] 资金使用决策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需董事会、保荐、股东会审议[23] 项目延期与变更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意见并披露[24]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视为用途变更,需董事会、保荐、股东会审议[26] 监督检查 - 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报告[29] - 募投项目年度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30]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资金情况[31] 信息披露与违规处理 - 公司应及时履行募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义务[32] - 募资金使用管理违规责任人受处分[34] - 董高违规视情节处分或罢免[35] - 关联方非法占用造成损失应赔偿,严重时追究法律责任[35]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及章程,不一致以章程为准[3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可修改报股东会批准[37]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7]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8] - 制度文件日期为2025年9月9日[39]
川金诺(300505)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9-09 12:02
对外投资审议规则 - 资产总额占比超50%等情况对外投资需股东会审议[2] - 资产总额占比10% - 50%等情况对外投资需董事会审议[3] - 资产总额占比低于10%等情况对外投资由董事长审议[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