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30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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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30026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14:49
选聘要求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2] - 事务所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等条件[3][5] 选聘方式与程序 - 可招标、竞聘或指定方式选聘[6] - 程序包括提要求、报资料、审查等,最终签业务约定书[6] 聘期与限制 - 聘期一年,可续聘,不得转包或分包业务[9] 改聘情况 - 出现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应改聘[10] - 年报审计期间改聘需尽职调查并报备深圳证监局[10][11] 监督与处理 - 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违规按规定处理[13][14] - 情节严重不再选聘[14]
联建光电(30026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14:49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深 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 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或者未正 ...
联建光电(300269)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14:49
会计政策变更 - 自主变更达特定标准需专项审计并经股东会审议,标准为对定期报告净利润或所有者权益影响比例超50%、影响致使盈亏性质改变[7] - 拟变更需董事会审议批准,自主变更时独立董事须发表意见,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决议并披露[7] - 自主变更未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前期差错更正处理[8] - 根据要求变更,披露公告应包含变更情况、影响、董事会审议情况等[14] - 自主变更,披露应包含变更情况、影响、合理性说明等[15] 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 达特定标准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需专项审计并经股东会审议,标准同会计政策变更[10] - 应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要求披露公告[15] 会计差错更正 - 适用于被责令改正、董事会决定更正、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12] - 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更正,需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 - 出现会计差错,应以临时报告披露更正后财务信息,公告应包含更正事项说明、影响、审计报告等[16] - 应在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更正事项披露[17] 披露要求 - 若更正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应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报表及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报表[17] - 若仅更正本年度中期财务信息,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影响中期报表[17] - 若更正上一会计年度中期财务信息且上一年度报表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影响中期报表[17] -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影响数据应以黑色加粗字显示[17] - 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更正且对最近三年无影响,可免于披露[17] 影响比例计算 - 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指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时原有披露数据差额绝对值除以原有披露数据绝对值[19] - 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计算方式同会计政策变更[1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21]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21]
联建光电(300269) -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14:49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置突 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正常 的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间就公司治理和发展方向存在重大争议,或 出现明显分歧;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 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 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遭遇突 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范围 3、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诉讼; ...
联建光电(300269)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14: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围绕公司当前的中心工作,依照国家的法律、法 规、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下简称"审计部")。审计部在 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业务受主管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并按主管审计机关的规定 和要求,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和重大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政 府审计机关和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 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
联建光电(300269) - 联建光电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14:49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为维护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使用的权威 性和严肃性,杜绝违法行为,以保障公司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 第一条 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分为:公司公章、董事会章、公司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各部 门因工作需要而刻制的其他业务用章。 第二条 刻制与启用 公司印章的刻制根据工作需要,需刻制的部门应填写《印章制发申请》,经 公司领导批准,由公司指定专人前往指定单位进行刻制,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 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刻制好的印章,必须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预留印章存档备案后方可领取启用, 各部门领取印章时,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帐》。 第三条 印章保管、交接、停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公司公章、董事会章、合同章、财务章 及法人章由总经理指定专人管理;公司所属各部门的其它业务章,由部门负责人 根据业务特点,指定人员保管,并制定相关规定, ...
联建光电(300269)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8月)
2025-08-21 14:49
第二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 加影响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 系及商业关系。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确认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主要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前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被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 ...
联建光电(300269)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14:49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报告义务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报告的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第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和准 ...
联建光电(300269) -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1 14:49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 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 便捷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 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
联建光电(300269)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14:49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 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 和股东咨询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 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及正在筹划或需要报批的重 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对 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