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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0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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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00225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1-28 11:18
董事会构成 -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含1名职工代表董事、4名独立董事[2] 审议事项标准 - 董事会审议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或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外)[6] - 董事会审议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六类标准之一的交易行为[6] - 董事会审议单笔金额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5%以上的贷款[7] - 董事会审议除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外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风险投资[7]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10] - 董事长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10] -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分别提前10日和5日通知全体董事等[16] 决策同意比例 - 董事会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披露[8] - 部分事项需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3/4以上的董事同意[9] 会议变更 - 变更会议时间、地点等或提案,应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五日发书面变更通知,不足五日需顺延或获全体董事书面认可[19] 会议举行条件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列席[19] 委托出席 - 董事委托他人出席需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息等[20][21] -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有多项原则,如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等[22] 表决方式 -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26] 提案通过条件 - 董事会审议通过提案需超全体董事人数半数投赞成票,特殊情况从规定[29] 董事回避 - 董事需回避表决的情形包括上市规则规定等[31] - 董事回避表决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需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32][33] 提案处理 - 提案未获通过,一个月内条件未变不再审议相同提案[33] - 1/2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等,会议应暂缓表决[33] 会议记录 - 董事会秘书可安排人员制作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29] - 与会董事需对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签字确认[30] 决议公告 - 董事会决议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办理[31] 决议落实 - 董事长应督促落实董事会决议并通报执行情况[36] 档案保存 - 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33]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37] 规则说明 - 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37] -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38] -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39]
上海莱士(002252) - 董事薪酬与考核制度
2025-11-28 11:18
董事制度 - 制定董事薪酬与考核制度促进履职[1] - 依据相关文件对董事考核,含履职情况[2] 考核方式 - 非独立董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价[3] - 独立董事年度股东会述职并自评[3] 薪酬发放 - 董事薪酬以津贴发放,标准批准后执行[5] - 无变更可长期沿用,按月发代扣个税津贴,离职次月停发[5] 制度执行 - 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解释,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执行[6][7] - 制度于2025年11月修订[1]
上海莱士(002252)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11-28 11:18
担保审议 - 公司担保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同意[4][6][11] - 多项情形需股东会审议,如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等[6] - 特定担保事项股东会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6]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情形需及时披露[12] 部门职责 - 法务部门负责起草审查文件、处理纠纷[20]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议案、办理公告[21] 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未还款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5]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追偿并通报董事会[25] 其他规定 - 收购投资需审查被收购方担保情况[27] - 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承担责任[27] - 相关人员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29] - 办法自股东会批准起实施,以新法律为准[33]
上海莱士(00225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11-28 11:18
上海莱士 00225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 润分 ...
上海莱士(00225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1-28 11:18
上海莱士 002252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体系,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 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
上海莱士(002252)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11-28 11:18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 上海莱士 002252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 ...
上海莱士(002252) - 公司章程
2025-11-28 11:18
2025年11月 1 上海莱士 002252 公司章程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年11月修订) 上海莱士 002252 公司章程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 独立董事 1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上海莱士 002252 公司章程 第七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八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上海莱士 002252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 ...
上海莱士(00225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1-28 11:18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集条件与反馈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召开临时股东会[4]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股东会通知与提案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股东会投票时间与登记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2]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12] 股东会表决相关 - 表决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20]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4]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27] -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会议召开当日登记为准,网络出席以规定完成的会议登记为准[17]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对提案逐项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19][33][34]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其所持股份表决结果计为“弃权”[35]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时由律师和两名股东代表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36] - 公司应对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后公布,公布前各方对表决情况保密[23]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总数[23] 股东会其他事项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决议作出之日[27]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具体方案[28]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8][29] - 召集人应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特殊情况需采取措施并报告[27] - 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应遵循内容明确、期限明确等原则,提案按规定通过[29] - 授权提案需根据规定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或特殊决议(2/3或3/4)通过[29] - 公司在三种情形下应修改本议事规则[30] - 议事规则修改事项按规定披露信息[30] -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1] -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上海莱士(002252)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5-11-28 11:18
| 9 |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 | --- | --- | --- | | | 由本公司承担。 | 由本公司承担。 | | 10 | | 第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 | | |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 | | | 规定。 | | 11 | 第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拟定,并在 |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拟定并发出。 | | | 起草完毕后将通知草稿交与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在公司法律顾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 | | 问审核确认后方始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 | |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 或解释。 | | |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 | | |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
上海莱士(002252)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11-28 11:18
上海莱士 002252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 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