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电机(00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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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电机: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2024-07-11 08:08
人员变动 - 2024年7月10日董事长牛铭奎和董秘牟健申请辞职,辞职后继续工作[1] - 截至公告日牛铭奎持股1870000股,牟健持股725050股[1] 董事会决议 - 2024年7月10日召开会议,通过补选非独立董事议案[3] - 提名翁伟文、黄成伟为候选人,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3] - 议案需提交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3]
方正电机: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024-07-11 08:08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 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或者"本次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会议的届次: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24-044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4、会议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 ...
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2024-07-09 10:02
财务违规数据 - 2018 - 2022年应补提“三包费”分别为2550.80万元等,占比不等[2] - 2015年收购上海海能形成商誉82861.20万元[3] - 2018 - 2022年应补充确认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等,占比不同[3] - 2017 - 2020年原实际控制人张敏占用公司资金不等[3] - 2018 - 2022年董事长牛铭奎等占用公司资金不等[3] - 2017 - 2019年未披露与上海聚颉关联交易金额不等[4] - 2019 - 2021年未披露与上海正缘关联交易金额不等[4] - 2020年子公司上海海能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各1471.35万元[4] 违规情况及处理 - 2018 - 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4] - 张敏、牛铭奎等对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5][6] - 牛铭奎等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辩[9] - 顾一峰2021年4月14日离任,未就2020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1] - 对牛铭奎、牟健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董监高[12] - 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12] - 对张敏等给予公开谴责处分[13] - 对冯融、徐华月给予通报批评处分[14] - 公司等可在15个交易日内申请复核[14] - 纪律处分决定日期为2024年7月8日[15]
方正电机(002196) - 2024 Q2 - 季度业绩预告
2024-07-05 12:28
业绩预告期间 - 业绩预告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4] 投资收益变化 - 2023年3月转让股权产生投资收益1190万元,2024年1 - 6月无此收益[5] 上年同期财务数据 - 上年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2665.35万元[8] - 上年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盈利1024.34万元[8] - 上年同期基本每股收益盈利0.0534元/股[8] - 上年同期营业收入为101575.30万元[8] - 上年同期扣除后营业收入为97207.56万元[8] 业务线经营情况 - 报告期内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业务营收略有增长,但销售收入增长不及预期,产品毛利下滑[4] - 智能控制器业务因下游客户需求和产品结构变化,整体销售毛利减少[10] 预告数据说明 - 本次预告数据为初步核算结果,未经审计,具体数据将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5]
关于对方正电机的监管函
2024-06-12 14:03
业绩总结 - 2024年1月27日预计2023年度扣非后净利润盈利2000万 - 3000万元[1] - 2024年4月29日修正为亏损1000万 - 0万元[1] - 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扣非后净利润为 - 84.92万元[1]
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6-06 04:46
业绩情况 - 2023年度扣非净利润从预计盈利2000 - 3000万元更正为亏损1000 - 0万元[2] 违规处理 -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董事长等负主要责任[2][3] - 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3] - 相关人员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3] - 不服措施可复议或诉讼,期间措施不停[3]
方正电机:关于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2024-06-04 11:31
业绩情况 - 2024年1月预计2023年度扣非净利润盈利2000 - 3000万元[2] - 2024年4月更正为亏损1000 - 0万元[2] 违规处理 - 2024年6月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2] - 董事长牛铭奎、财务总监牟健负主要责任[3] 后续措施 - 1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4] - 后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
方正电机: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4-06-02 07:34
限制性股票激励 -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激励对象151人[2][11][13]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964.20万股,占总股本1.9374%[2][13]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6月6日[2][13] - 徐华月放弃认购25万股,授予数量由3100万股调整为3075万股[5][15] - 2021 - 2024年公司多次决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数量分别为53万、19.5万、105万、179.8万股[5][6][7][15][16][17][18] - 2021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900.75万股,占总股本1.8054%[6] - 2021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852.75万股,占总股本1.71%[6] - 2023年度15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优秀”或以上[11] 业绩总结 -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为112,794.27万元,2023年为249,597.48万元,较2020年增长121.29%[11] 股权结构 -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初始15,126,912股,占比3.04%,减少9,642,000股后为5,484,912股,占比1.10%[20] - 高管锁定股数量3,686,912股,占比0.74%,数量无变化[20] - 首发后限售股数量为0股,占比0.00%,数量无变化[20] - 股权激励限售股初始11,440,000股,占比2.30%,减少9,642,000股后为1,798,000股,占比0.36%[20]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初始482,543,018股,占比96.96%,增加9,642,000股后为492,185,018股,占比98.90%[20] - 总股本为497,669,930股,占比100%,数量无变化[20] 其他 - 公告日期为2024年6月3日[23]
方正电机: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5-24 09:21
会议信息 -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16日发出,5月24日召开[1] -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1] 议案情况 - 会议表决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9票同意[1] - 本议案已通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2] - 本次授予事项经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2] 公告信息 -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于2024年5月25日发布[2][4]
方正电机:关于方正电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4-05-24 09:21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性文件,以及对方正电机本次解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方正电机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