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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翔药业(00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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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翔药业(002099) - 授权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0:56
交易审批 -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等5种交易提交股东会审批[3] - 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5种交易提交董事会审批[3]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总额不超30万元授权董事长审批,30 - 300万元提交董事会,超300万元经股东会批准[5] - 与关联法人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下授权董事长,300 - 3000万元或占净资产5%以下提交董事会,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经股东会批准[5] 合同审批 - 非日常经营性重大合同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授权董事长,10% - 50%且超1000万元提交董事会,超50%且超5000万元提交股东会[7] 其他事项审批 - 对外赞助、捐赠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10%以下或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下由董事会审批,超10%或超50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不超100万元授权董事长[8] - 同一银行授信额度不超3亿元授权总经理,超3亿元授权董事长[8] 限制规定 - 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均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不得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参照相关规定[7] 权责规定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须在授权范围内工作,越权造成损失或影响将处理责任人[9]
海翔药业(002099) -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0:56
业务制度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2] - 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多种类型[3][4] 业务流程 - 开展业务前需评估风险、制定会计政策,审计部审核,成立专门交易小组[5] - 董事会在权限内审批,超权限提交股东会,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操作[6] 审议与披露 - 预计动用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比等情形需股东会审议[8] - 开展交易应披露交易目的等信息,套期保值要说明相关情况[8][9] - 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规定标准需及时披露[9] -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要重新评估并披露情况[9] - 披露定期报告时可全面披露套期保值效果[10] 业务要求 - 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交易小组跟踪价格变化并报告情况[12] - 开展套期保值交易需跟踪净敞口价值变动并评估效果[13] 风险控制 - 拟境外开展交易要审慎评估风险[13] - 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需评估多种风险[13] - 严格控制外汇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种类和规模[13] - 外汇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存续期需与进出口业务实际执行期匹配[13] - 按批准额度交易,控制交易资金规模[13] 其他规定 - 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交易信息[13] -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13]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15] -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5]
海翔药业(00209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0:56
重大会计差错界定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涉及资产等金额占比超5%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5] - 会计差错影响盈亏性质或被责令改正属重大差错[5] -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信息披露错误或遗漏涉金额占净资产1%以上担保等属重大差错[7]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错误或遗漏涉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重大事项属重大差错[7] 业绩差异认定 -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变动方向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或幅度超20%为重大差异[8] - 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数据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为重大差异[8] 责任相关 - 董事长等对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9] - 内审部门未提意见致重大差错担责,提意见未采纳免责[9] - 因重大差错被监管,投资发展部牵头更正,内审核查追责[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22]
海翔药业(00209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0:56
信息披露时间 -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于2025年10月修订[1]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2]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2] - 季度报告应在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12] -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2] 信息披露责任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9] - 投资发展部是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工作[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3] - 董事和高管对定期报告有异议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责任不因发表意见免除[14] - 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第一负责人[27]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和子公司财务账目审计及制度监督[27] - 投资发展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29] 披露内容及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相关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3] - 公司预计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4][17]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应披露财务数据[14] - 定期报告审计意见非标,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7] - 公司变更名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18] -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时点包括董事会决议等[18] 编制与审核流程 - 定期报告由投资发展部牵头编制,经多部门审核后披露[22] - 临时报告由投资发展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22] 重大事件报告 - 重大事件发生时相关人员应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22]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履行披露义务[26] 其他规定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5] - 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29] -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至迟一周内归还[30] -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范围[32] - 未按制度要求报告造成问题,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32]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32]
海翔药业(00209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0:56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 ...
海翔药业(002099) -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0:56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四条 投资发展部统一负责证监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 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投资发展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投资发 展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需经董事会或投资发展部审核同 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
海翔药业(002099)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0:56
子公司定义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等三种情况[2] 人员管理 -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符合要求将被更换[5][6] -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母公司委派,更换需经母公司财务总监同意[16] 会议管理 - 子公司召开重大会议,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前10日报公司董事会秘书[8] - 子公司做出决议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议及纪要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9] 计划预算 - 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编制需经多步骤[12] 业务审批 - 子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签订重要合同、非日常经营性资产处置等需经母公司审批或评审[13][14] - 子公司未经母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14] 财务核算 - 子公司核算系统原则上采用母公司统一系统,境内异地子公司执行统一会计政策[16] - 境外子公司向国内报送报表时需折算为人民币并按中国准则调整[17] - 子公司会计报表需接受母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8] 资金管理 - 子公司对外融资和资金运作执行母公司统一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外借资金等[18] - 子公司购置资产和投资活动报母公司批准[18] - 子公司利润分配需事先报告母公司,经批准后执行[19] 经营报告 - 子公司应定期向母公司报告经营情况,包括月报、季报等[26] 考核监督 - 母公司下达子公司年度经营与预算目标,建立绩效考核体系[30] -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32]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5] - 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35] -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35] 落款信息 -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落款日期为2025年10月29日[36]
海翔药业(002099) -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0:56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严重分歧; 3、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4、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5、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3、公司无持续经营能力;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障生产 经营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 害,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 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以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突发事件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公司的 ...
海翔药业(002099)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0:56
委员会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含二名独立董事[4] - 成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6] 任期与变动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届满可连选连任[4] - 人数低于规定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增补成员[4] 会议规则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前三天通知[12] -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过半数通过[12] 文件保存与报告 - 会议记录等保存期不少于10年[13] - 通过议案及表决结果书面报董事会[21] 规则执行 - 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执行,解释权归董事会[16]
海翔药业(00209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10-28 10:56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