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源(000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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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源(00079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09:27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管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不超一千股可全转[7] - 因离婚股份变动,过出、过入方在规定时间内每年转让不超各自持有总数25%[8] - 新增无限售股当年可转25%,新增有限售股计入次年转让基数[8] - 当年可转未转股份计入年末总数作次年转让基数[9][10] 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高管在通过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申报个人及近亲属信息[12] - 现任董事、高管信息变化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申报[12] 股份变动报告与公告 - 股份变动(除特定情况)当日书面报告董秘,公司2个交易日内公告[15] - 拟买卖股票提前20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董秘[18] - 减持完毕当日书面报告,公司2个交易日内公告[16] - 减持未实施或未完毕,时间区间届满当日书面报告,公司2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16] 其他规定 - 司法等情况减持按规定执行[17] - 特定情形设限股份登记为限售股[17] - 不得从事本公司股票融资融券交易[17] - 保证申报数据合规,承担法律责任[19] - 对未公开信息保密,不得内幕交易[19] - 违规买卖造成影响或损失,公司可免职或要求赔偿[19]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不一致以其为准[21]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审议通过日起实施[22]
甘肃能源(00079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09:27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1]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4] 关联交易程序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交易金额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17] - 实际执行协议条款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按新协议金额履行程序[17] - 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合理预计年度金额履行程序[17] 交易金额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下(除担保)、与关联法人单次或12个月累计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除担保),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20]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 - 300万元(除担保)、与关联法人单次或12个月累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 - 5%(除担保),由总经理办公会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0万元以上(除担保)等情况,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批准[20] 担保与理财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等审议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3] - 与关联人进行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3] 披露与变更 - 与关联人交易达到标准应及时披露,连续12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21] -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可终止或修改协议,补充、修订协议视情况生效[22] 价格相关 -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交易所涉价格[29] -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应遵循国家价格等原则[29] - 交易价格或定价方法应在协议中明确,依据协议支付价款[30][31] - 协议基准价格有效期届满或国家价格等调整,交易价格应调整[30][31] - 董事会对价格变动有疑义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3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等规定执行[3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2]
甘肃能源(00079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09:27
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全资、持股超50%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3] 对外担保总额定义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两者对外担保之和[3] 对外担保决策 - 公司对外担保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按规行使决策权,超权限报股东会[8] - 多项担保情形须经股东会审议,如超净资产50%、总资产30%等[9] 担保后续管理 - 担保合同订立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部门[17] -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建并更新对外担保管理台帐[18] - 被担保人出现债务问题,公司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19] 担保信息披露 - 公司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1] - 具体担保业务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进展公告[22] - 担保期间重大事项及被担保人未履约等及时披露[38][39] 担保债务展期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34] 违规责任 - 擅自越权签合同或信息披露违规,相关责任人担责[24][25]
甘肃能源(000791) -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09:27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 - 制定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往来[2] - 不得通过六种方式为关联方提供资金[3][4] - 被关联方占用资金原则上现金清偿,非现金清偿需满足规定[5] 监督检查机制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审至少每半年检查资金往来[8] - 财务部监控往来,支付时审查程序并留存文件[9] 违规处理措施 - 发现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有权冻结股份或变现股权偿还[9] 关联财务公司业务规定 - 与关联财务公司业务,财务公司需具备资质且指标合规[12] - 金融服务协议明确内容,超三年重新审议披露[12] - 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监督[13] - 存贷关联交易披露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并说明定价公允性[14] - 定期报告披露关联交易,每半年审阅财报并出具评估报告[14] 第三方核查披露 - 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提交关联交易金融业务专项说明[16] - 保荐人等在督导期每年对金融服务协议专项核查并披露[16] 制度相关说明 - 未尽事项按法规和章程执行,不一致以规定为准[18] - 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8]
甘肃能源(000791)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2025-10-30 09:27
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人或独董[6] - 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2]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2]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 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 - 与保荐人或独董、银行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3]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原则用于主营业务[3] - 超董事会审议额度、期限且情节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2] - 闲置资金临时补流通过专户,仅限主营活动[15] 募投项目相关规定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对项目重新论证[10] -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有差异需解释原因[26] - 年度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26] 节余资金与永久补流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10%按程序使用[17] - 全部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永久补流需到账超一年等条件[17] 用途变更与审议 - 改变实施主体、方式等属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等[21] - 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1] 监督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5] - 保荐人或独董每半年现场核查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7]
甘肃能源(00079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09:27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 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
甘肃能源(000791) -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09:27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所赋予其职权内的部分职权授予经理层代为行使 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权,是指经理层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 权的行为。 第三条 授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授权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 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二)动态调整。授权有效期内授权权限保持相对稳定,董事会可根据行权 情况、内外部因素变化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及内容,确保授 权合理、可控、高效。 (三)风险可控。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权责对等、授权不免责, 加强对经理层授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现有效监管;经理层要自觉接受股东 及董事会的监督,认真履职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证券部 ...
甘肃能源(000791)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09:27
信息报告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为信息报告义务人[3] 报告披露时间 -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布最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等发行文件[8] -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不晚于交易流通首日公告实际发行规模等信息[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报告[9] - 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9] - 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9]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需披露[11] -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需披露[11] - 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需披露[11] 特殊情况披露 - 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需在规定截止时间前说明未披露原因及预计披露时间[10] - 重大事项发生后公司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3] 报告更正与变更披露 - 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应在更正公告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财务信息[14] - 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16] - 变更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16] 债务相关披露 - 公司应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公告[16] -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应在当日披露相关公告[16] - 公司在违约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应在1个工作日内披露[16] 其他 - 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持续披露信息[18]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30]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5]
甘肃能源(000791)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09:27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其他 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 ...
甘肃能源(000791) - 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2025-10-30 09:27
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董事会秘书对提案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总经理、董事长从战略及经营方面对提案进行全面审核。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提案管理工作,便于公司董事充分了解董事会议案内容及相关信息,加强决策 的科学性,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提案是指由提议人提交的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批准后执行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提案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提案名义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的 事项。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提议人有权提出董事会提案,提议人包含以下情形: (一)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