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源(000791)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人或独董[6] - 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2]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2]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 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 - 与保荐人或独董、银行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3]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原则用于主营业务[3] - 超董事会审议额度、期限且情节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2] - 闲置资金临时补流通过专户,仅限主营活动[15] 募投项目相关规定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对项目重新论证[10] -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有差异需解释原因[26] - 年度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26] 节余资金与永久补流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10%按程序使用[17] - 全部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永久补流需到账超一年等条件[17] 用途变更与审议 - 改变实施主体、方式等属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等[21] - 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1] 监督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5] - 保荐人或独董每半年现场核查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