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松智能(68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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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松智能(688251)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16 12:04
子公司定义 - 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 人员管理 - 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7] - 子公司、分公司高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述职报告,连续两年考核不符要求将被更换[9] 财务制度 - 子公司、分公司每月次月十五日内上报月度财务报表,季度结束后20日上报季度财务报表[12] - 子公司、分公司应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统一会计制度[12] 会议与信息管理 - 子公司股东会等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资料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16] - 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保密[16] 其他规定 - 子公司、分公司经营及发展规划需服从公司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13] - 子公司发生特定交易事项需提交母公司有权机构批准[14]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1][22]
井松智能(688251)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16 12:04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 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 的资源投向第三方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 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证券投资等。 公司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 ...
井松智能(688251)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16 12:04
信息披露制度 -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 - 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4] 披露责任人 - 各部门负责人为信息披露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6]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成员负连带责任[5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及保密工作[41] -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资料真实性等负责并报告财务重大事件[43] -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45] 披露内容 - 披露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重大信息及风险因素[9] - 对业绩波动等相关事项针对性披露重大信息[9] 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个月内披露[15] - 预计不能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告原因等[15]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提前5个交易日申请[15] 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特定情况半年报或季报也需审计[17]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披露相关文件[18] 停牌情形 -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报告或董事无法保证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停牌不超2个月[19] -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未改正停牌不超2个月[19] 业绩预告与快报 - 六种情形需在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1] - 预计不能在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21] 其他披露情形 -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比达50%以上需披露[27]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超1000万元且占比达1%以上需披露[27] - 营业用主要资产重大风险情形需披露[29] 披露流程 - 对外发布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撰写或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披露[32] - 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草案,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33]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或审核并披露,重大事项经审议后披露[33][34] -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或指定部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报送[34] 保密与档案 - 未公开信息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35] - 信息披露文件档案保存期为十年[42] - 证券部保管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46] 审批与责任 - 对外报送信息需经多级审批[49] - 提供未公开且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需提供保密函并要求签署回执[38] - 公司董事等失职导致违规将受处分[52] 内控与监督 - 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内控,防止泄漏[55] - 审计部对财务管理和核算内控定期或不定期监督[55]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审议通过生效[57]
井松智能(688251)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16 12:04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 信用与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 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井松智能(688251)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5月)
2025-05-16 12:04
关联人定义 - 公司关联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5] 关联交易披露与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披露[14]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低于15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16]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15 - 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100 - 300万元或超3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16]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在30 - 3000万元或超30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17]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批准[17] 审议回避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其所代表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3] 担保与资助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20] - 公司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其他规定 -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0]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2] - 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3]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表决和披露,如现金认购等[24]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应签书面协议明确权责[26]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货币单位一般指人民币[28] - 制度所称“公司市值”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28]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若全部现金出资且按出资额比例确定股权比例,出资额达标准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8]
井松智能(688251)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2025年5月)
2025-05-16 12:04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
井松智能(688251)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16 12:04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6] 监管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提前终止的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6][7] 项目评估与置换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时,需重新评估项目[10]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0] 资金补充与使用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且需满足相关条件[11]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累计金额不得超总额30%[12]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3] 资金投资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13] 账户管理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13] 公告要求 -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相关内容[12]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需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等发表意见,低于1000万可免于程序[14]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4种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16] - 募投项目变更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且独立董事等发表意见,仅变更实施地点可免部分程序[16]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16]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19]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19]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9] 鉴证报告聘请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3]
井松智能(688251)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2025-05-16 12:04
第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公司设董事长 1 人, 不设副董事长。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合肥井 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均为 3 名,并各设一名召 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该委员会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 ...
井松智能(688251)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制度(2025年5月)
2025-05-16 12:04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财务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下的财务决策是指公司有关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财务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经营计划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 亏损的内容; (二)公司其他期间财务报告及经营计划调整方案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 利分配及弥补亏损的内容; (三)公司关于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的决策内容; (四)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关于投融资方案的内容; (五)来源于其它途径的各种财务信息。 第四条 财务决策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由总经理负责汇总各种财务决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筛 选; (二)由总经理负责对拟财务决策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认证,拟定成本收 益预算方案,分清轻重缓急,分析拟财 ...
井松智能(688251)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5月)
2025-05-16 12:04
公司上市与股本结构 -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85.7116万股[7]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84.6810万元,股份总数为8,684.6810万股[7][15] - 发起人姚志坚持股11,888,370股,持股比例26.67%[15] - 发起人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股7,191,990股,持股比例16.14%[15] 股份交易与限制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23]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39]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58]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7]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74]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报,半年结束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报,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季报[106]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108] 重大事项决策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59]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经董事会决议即可[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