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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68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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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68809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08:48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满足特定情形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2] 股东会通知与提案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6][7]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6][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会前10日提临时提案[14] - 召集人收到提案后需在2日内发补充通知[14]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临时股东会15日前通知[14] 自行召集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会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0] 股权登记与提名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6]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新董事候选人[16] 会议记录与决议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6]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9] -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9] - 一年内重大资产交易或担保超30%总资产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0] 投票权与关联交易 - 公司相关方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征集[33] - 关联交易决议须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3][34] 表决制度与实施 - 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34] - 表决前推举2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36] - 派现等提案通过后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37] 决议撤销与规则说明 - 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撤销违法违规决议[38] - 规则中部分表述含本数规定[42]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42]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2] - 未尽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42]
京源环保(688096) -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08:48
提名委员会组成与产生 - 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职责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届满可连任[4][6] - 负责研究董事和高管选择标准与程序等[8] 会议相关规定 - 按需召开,可开临时会议[12] - 会前3日发通知,特殊情况除外[16] - 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过半数通过[16][23] 委员管理与资料保存 - 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董事会可罢免[17]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至少十年[19]
京源环保(68809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08:48
关联人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为关联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10]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关联交易(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4]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关联交易(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5] - 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重大关联交易(担保除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15]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具合理商业逻辑,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对方提供反担保[18] 交易标的要求 - 交易标的为股权达规定标准,提供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非现金资产提供评估报告[15] - 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1年[15] 日常关联交易 - 与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16] - 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能降低成本,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19] - 提供或接受劳务等关联交易,需取得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依据[19] - 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以发生额累计计算[12] -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21]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1]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1]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1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18] 定价原则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参照政府定价、指导价等原则执行[23]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9]
京源环保(68809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08:48
募集资金协议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12]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13]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应为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产品[15]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信息[16] 资金补流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8] 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数量不超募投项目个数[6] 内部控制 - 公司应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网站披露[3] 督导与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进行持续督导[7][8][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8]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9]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9]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9]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应投主营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披露相关信息[19]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或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22]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0] 关联人限制 - 公司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4]
京源环保(688096)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08:48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7]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8]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8]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8] 内幕信息知情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须指定专管人员负责报备[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等属知情人[10] 档案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起至少保存10年[15] - 公司重大事项除填档案外还应制作相关文件[18] -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日内报送档案及备忘录[19] 报备要求 - 涉及并购重组等内幕信息,应向江苏证监局、上交所报备[19] 保密责任 - 内幕信息知情人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21] - 控股股东等筹划重大事项前应做好保密预案,签保密协议[22] - 公司提供未公开内幕信息需签协议并获董事长批准[23] - 公司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22] 违规处理 - 公司发现知情人违规应核实追责,报江苏证监局[24] - 知情人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董事会将处分及要求赔偿[24] - 擅自泄露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25] - 知情人违规涉嫌犯罪,公司依法报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责[25]
京源环保(688096)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08:48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 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 ...
京源环保(688096)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08:48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 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 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 ...
京源环保(688096) -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08:48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3名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1名是会计专业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5] 人数规定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2/3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委员,未达前暂停行使职权[5] 会议规则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16] - 会议提前三日发通知并提供资料,特殊情况全体委员同意除外[16] - 通知应含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日期[17] - 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9] 决议与报告 - 审核财务信息等事项,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及监督职责情况报告[11] 人员管理 - 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立即直接报告[12] - 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董事会可免除其职务[20] - 所作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20] 信息披露与资料保存 - 公司披露年报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21]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22] 规则执行与修订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24]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
京源环保(688096) -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08:48
舆情管理架构 - 成立舆情工作组,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4] - 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证券事务部[5] 舆情分类与处理 - 舆情分为重大和一般两类[6] -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处置[7] - 重大舆情工作组组长决策,证券事务部监控[8] 其他规定 - 公司人员对舆情有保密义务,违规受处分[11]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其修订解释[13]
京源环保(68809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08:48
选聘规则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2] - 选聘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0]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9] - 续聘同一审计机构可不再开展选聘工作[12] 费用与人员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文件说明情况[13]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3]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2年[15] 文件保存与提议 - 选聘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6] -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聘请议案[7] 改聘相关 - 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8] - 除特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9] - 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委任新所并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19] - 公司拟改聘时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等多项内容[20]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20]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22]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24]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处理[24] - 情节严重时,股东会可决议不再选聘有特定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25] - 依据制度实施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26] 业务参照 - 公司选聘专项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