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满足特定情形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2] 股东会通知与提案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6][7]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6][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会前10日提临时提案[14] - 召集人收到提案后需在2日内发补充通知[14]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临时股东会15日前通知[14] 自行召集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会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0] 股权登记与提名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6]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新董事候选人[16] 会议记录与决议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6]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9] -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9] - 一年内重大资产交易或担保超30%总资产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0] 投票权与关联交易 - 公司相关方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征集[33] - 关联交易决议须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3][34] 表决制度与实施 - 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34] - 表决前推举2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36] - 派现等提案通过后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37] 决议撤销与规则说明 - 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撤销违法违规决议[38] - 规则中部分表述含本数规定[42]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42]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2] - 未尽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42]
京源环保(68809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