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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旺科技(605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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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旺科技(605377) -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8-28 10:15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0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 知已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 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钭江浩先生主持,部分监事、高管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内容和格式符合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 ...
华旺科技(605377) -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2025-08-28 10:15
业绩总结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749,102,572.53元[3] 利润分配 - 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3元含税,合计派128,034,161.64元[2][3] - 派现占2025年半年度净利润比例82.23%[3] - 方案需股东大会审议,不影响正常经营和发展[4][6]
华旺科技(605377) -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09:54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 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
华旺科技(605377) -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09:54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审议向公司 ...
华旺科技(605377) -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09:54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临时提案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9]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9]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定后不得变更[10]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0] 投票时间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 投票制度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6]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5]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0年[20]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4] 回购决议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20] - 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次日公告该决议[21] 决议效力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21] 权益保护 - 控股股东等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21]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1] 争议解决 - 相关方对股东会事项有争议应及时起诉[21] 信息披露 - 法院判决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1] 公告发布 - 公告等应在符合条件媒体和交易所网站公布[23] 规则修订 - 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案,股东会审议通过[23] 规则生效 - 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4]
华旺科技(605377) -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09:54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9] 关联交易审批 - 单次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等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批[15]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30万元以上等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批[16]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义务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9]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审计或评估[20] 关联交易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21]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8]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9]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债务除外)应及时披露[29] 关联交易豁免情形 - 公司单方面获利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义务的交易等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5]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利率报价且公司无需担保的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5]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均现金出资并按比例确定股权比例,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6] - 同一自然人任公司和其他法人独立董事且无其他关联情形,该法人与公司交易可申请豁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6] - 拟披露关联交易属特定情形可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26] 关联交易计算与协议 - 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达标准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31] - 关联交易协议应包含定价原则、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33]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等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10] -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0]
华旺科技(605377) -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09:54
担保审议规则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连续12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4] 担保额度预计 -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6]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对象及新增额度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6] 担保额度调剂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时,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6] 担保表决与限制 - 为股东等关联人担保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8] - 控股子公司为特定主体外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担保[28]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或互相担保[28] 担保合同与管理 - 担保应签书面合同并通知财务部门[30]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财务部应告知相关人员[30]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1] - 主合同债务或义务转移须征得担保方书面同意[32] 违规处理与追责 - 因关联人不偿还担保债务致公司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责[31]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损害公司利益应被追责[34] - 公司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解除或改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5]
华旺科技(605377) -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09:54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 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 ...
华旺科技(605377) -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09:54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含三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一人[2]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6] - 特定主体提议时,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6][7] - 董事长接到提议后,应在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8] -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不少于会议召开前1日,紧急或特殊情况除外[8] 会议举行与表决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2]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实行一人一票[15] - 董事会审议通过提案,须超过全体董事人数半数的董事投赞成票;担保事项有额外要求[16] - 涉及董事回避表决情形,会议举行和决议通过有相应规定[16] 临时提案 - 临时提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会议通知未列出的新事项,提案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十天递交董事会,董事会收到后二日内公告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其他事项 -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0年[20] -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等专业委员会[25] - 审计等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过半数[26] -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26]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1] - 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决定做成会议记录[19] -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21] -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23] -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27]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
华旺科技(605377) -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09:54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 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 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